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4年)
发布日期: 2024-04-18 11:18 信息来源:兖州区生态环境局 浏览次数:


序号

抽查类别

权责清单事项

抽查事项

抽查内容

检查对象

事项类别

检查方式

抽查比例及频次

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

检查依据

1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

环境执法检查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排污许可制执行情况,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制度执行情况,环境风险防范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非现场检查

每季度开展一次抽查工作。重点监管对象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一般监管对象按照不低于2%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

县级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通过,2014年4月修订)第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通过,2017年6月修正)第三十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9月通过,2018年10月修正)第二十九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20年4月29日修订

5.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1996年12月通过,2018年11月修订)第二十一条

2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监管

对核与辐射环境执法检查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核技术利用单位法律法规标准执行情况,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废旧放射源及放射性废物处置情况,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信息完整情况,辐射事件和事故应急响应和处理情况,在线监控、监测设施安装及联网运行情况,核安全文化教育情况等

核技术利用单位

一般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

全年开展两次检查,抽查比例100%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

县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 年 6月通过)第十一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