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2000/2024-009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组配分类 征地法定公告
成文日期 2024-03-0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兖征预公告〔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03-01 17:21 信息来源: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兖征预公告〔20241

 

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权属

地块1位置范围:东至规划靖王路,西至扬州路,南至山东润和富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至韩楼村林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桥街道韩楼村。

地块2位置范围:东至翟三村林地,西至翟三村林地,南至翟三村林地,北至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供电公司。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颜店镇翟三村。

地块3位置范围:东至翟三村林地,西至翟三村林地,南至翟三村林地,北至翟三村耕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颜店镇翟三村。

地块4位置范围:东至荆州路,西至薛庙村林地,南至体育馆,北至建设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龙桥街道薛庙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本次拟征收土地地块1拟用于城市道路建设,开发用途为交通运输用地。

地块2拟用于供电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公用设施用地。

地块3拟用于绿地建设,开发用途为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

地块4拟用于教育设施建设,开发用途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以上拟征收土地地块1-地块2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3-地块4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颜店镇人民政府、龙桥街道办事处拟于20243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济宁市兖州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三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亩补偿7.1万元,级区片每亩补偿6.6万元,Ⅳ级区片每亩补偿6.1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济宁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19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及其他建筑设施拆迁,由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农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或按照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拆迁单位与产权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予以补偿安置。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自202431日起至2024315日止。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本公告有异议的,可自公告结束前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兖州区自然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提出的合法诉求认真复核并妥善处理。

特此公告

  人:颜店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龙桥自然资源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537-3798459           0537-3428109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