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YLBZJ/2024-0625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医疗保障局 | 组配分类 | 通知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4-12-3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关于公布兖州宁康医院、兖州高特佰医院为济宁市兖州区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综合定点医疗机构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12-31
10:14
信息来源:兖州区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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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医药机构:
为规范医保协议医药机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根据《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保局令第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评估、结果公示,确定兖州宁康医院、兖州高特佰医院为基本医疗保险协议管理综合定点医疗机构。兖州宁康医院、兖州高特佰医院应按照医疗保障法规、政策、协议规定开展医保刷卡(码)支付业务、参保人员住院医保报销、职工门诊共济报销等医保业务。
各协议管理医药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律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刷卡(码)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医保资金支付范围,提高为参保人员提供高质量医药服务的能力,增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的责任意识,并积极配合医疗保障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济宁市兖州区社会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