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4-055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专利行政执法办法》《山东省专利条例》《山东省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行政调解办法》等。
二、立案条件
根据《山东省专利条例》第十八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条,请求专利行政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二)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三)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四)属于受理专利行政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范围;
(五)专利侵权纠纷未进入诉讼程序。
第(一)项所称利害关系人包括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专利权人的合法继承人。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中,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请求;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请求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请求;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不能单独提出请求。
三、请求人提交证据材料规范
(一)请求人须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
2.专利权合法有效的文件,包括:(1)专利证书;(2)专利授权公告文本(公告页,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及附图、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为公告授权的图片或照片及简要说明);(3)法律状态证明(专利登记簿副本、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4)专利权评价报告等。
3.被请求人实施侵权行为的物证、书证等证据,包括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进口涉嫌侵权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的证据等。比如:
(1)被控侵权人实施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证据。例如,对购买涉嫌侵权产品的过程及购得的涉嫌侵权产品进行公证保全的证据,或对涉嫌侵权现场(如许诺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的安装地进行勘查后取得的证据,以及产品宣传册、销售侵权产品人员的名片、购货发票或收据、购销合同、报价单、产品宣传广告材料、生产任务单、出仓单等。
(2)与被控侵权产品/方法相关的证据。如从市场上或其他渠道获得的涉嫌侵权产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工艺、配方以及生产步骤等。
(3)其他证据。如其他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的过程中取得的与专利侵权有关的证据。
(4)请求人主张被请求人侵犯其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为证明被请求人生产的产品与自己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属于同样的产品,可以提交被请求人的产品和/或其产品说明书、第三方出具的鉴定报告等证据。
4.请求人主体资格证明。请求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请求人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当提供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请求人为外国主体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请求人是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的,应当提交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其中,如果请求人是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请求人有独立的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权,则请求人还需提交专利权人放弃专利侵权纠纷请求权利的书面声明。
5.需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需记明代理权限(如代为参加调处、签署有关文件、进行和解、增加或放弃请求事项等)。
6.被请求人的信用信息登记资料(只需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上公示的工商登记信息首页或营业执照信息,即包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营业期限、住所、登记机关、发证日期等信息)。
7.外文证据。请求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相应的中文译本;未提交中文译本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请求人仅提交外文证据部分中文译本的,该外文证据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本的部分,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8.域外证据及其证明手续。“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外的地域形成的证据,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也包括在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对于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证据,主要应当通过委托公证人制度进行办理;对于在澳门地区形成的证据,需要由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或者澳门司法事务室下属的民事登记局出具公证证明;对于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首先应当经过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并由台湾海基会根据《海峡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要求
请求人应当提供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照被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相应请求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一个案件只能涉及一个专利号、一个被请求人,涉及同一专利权人的多个专利号或者同一专利号多名被请求人时,应分别填写请求书并分别立案。请求书、授权委托书、所函须提交原件;其它证据材料提交复印件,原件在口头审理时质证。
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处理流程
(一)立案: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根据实施主体和范围提交立案请求材料至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送达文书:区市场监管局在立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并按照请求人的数量提供答辩书副本;
(三)口头审理: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进行口头审理。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的,或者未经允许中途退出的,对请求人按撤回请求处理,对被请求人按缺席处理;
(四)结案:结案方式有:作出行政裁决、调解、撤案等。认定侵权的,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裁决,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驳回请求人的请求。区市场监管局可以依请求人提出的撤案请求而结案,也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五、受理渠道
办理机构: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办公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中御桥北路68号(老体育馆对面)
办公电话:0537-3128638
受理时间:8:30-12:00,14:00-18:00(夏季)13:30-17:30(冬季)(工作日)
六、执法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