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33R/2024-045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
| 成文日期 | 2024-10-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序号 | 权力事项名 称 | 权力事项 种类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承办机构 | 实施权限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办理程序和时 限 | 救济渠道 |
1 | 动物、动物 产品检疫 | 行政许可 |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 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屠宰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 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 动物检疫机构受理检疫申 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 等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国 家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 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 由货主在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监督下处理,相关费用 由货主承担。 3.【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 部令2022年第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 区农业农村 局 | 负责动物、动 物产品检疫 | 1.【法律】《动物防疫法》 (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 年5月1日起施行。)第 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对未经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 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 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 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 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 | 办理程序:检疫 申报 →指派官 方兽医(协检 员)→实施现场 检疫→ 出具检 疫证明。办理时 限:3天。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 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 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 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 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 品重复检疫的; (三) 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 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 取费用的;(四)其他未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 |||||||
2 | 农业植物调 运检疫许可 | 行政许可 | 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 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 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 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 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 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 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 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 | 区农业农村 局 | 负责跨省和省 内调运农业植 物种子、苗木 和其他繁殖材 料,以及应施 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检 疫许可。 | 1.【法规】《植物检疫条 例》(1983年1月3日国 务院发布,1992年5月 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 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 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 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 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 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 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 | 按照植物检疫 条例相关规定 办理。承诺时 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专家 评审时限不计 算在内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检疫证书。”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 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 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 分)》(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 村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农村 部令第39号第1次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农 村部令第38号第2次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 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 “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 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 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 检疫证书。”第二章第十条:“根据《植物检疫条 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 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一)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 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 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 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 过检疫;(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 |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 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140号)第四十 一条:“植物检疫工作人 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 通、邮政等部门有关工作 人员在应检植物和植物 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 |
载工具、场地、仓库也应实施检疫。”第四章第十 五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 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 列程序实施检疫:(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 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 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 得检疫要求书;(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 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 检,并实施检疫。(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 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品。”第四章第十六条:“调出单位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 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 签发动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 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 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 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 签发检疫证书;(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 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 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 签发植物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 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 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 准放行。” 3.【省政府规章K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X2002 | 追责情形。 |
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十八条第一 款:“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植 物检疫规程进行检疫,并按规定签发农业植物检疫 单证。”第二十五条:“已经产地检疫的应检植物 和植物产品调运时,应当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 格证换领调运植物检疫证书,但不得重复检疫。未 经产地检疫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调运前,应当 经调出地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可能受植 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 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 ||||||||
3 | 农业植物产 地检疫 | 行政许可 |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 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 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 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 检疫任务。”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 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法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 1997年1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9号第1次修 订,2004年7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8号第2次 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 修订))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 | 区农业农村 局 | 负责本辖区内 农业植物产地 检疫工作 | 1.【法规】《植物检疫条 例》(1983年1月3日国 务院发布,1992年5月 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 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 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 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 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 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 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 按照植物检疫 条例相关规定 办理。在生育期 内进行田间调 查合格后,按照 规定签发。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 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 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 四条:(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 职责: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 执行产地检疫。第十八条第一款:各级植物检疫机 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 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和协助。第十九条: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 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 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 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 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 建立繁育基地。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 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 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 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的,可以调运。第二十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 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 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二) 需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其他应检植 物和植物产品。第二十二条:需要进行产地检疫的 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农业 | 2.【省政府规章】《山东 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140号)第四十 一条:“植物检疫工作人 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 通、邮政等部门有关工作 人员在应检植物和植物 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
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经检疫合格后,发给 产地检疫合格证。第二十三条:种子、苗木及其他 繁殖材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植物检疫对 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种子、苗木及其 他繁殖材料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当地农业植 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种子、苗木及其 他繁殖材料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效期内的 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贮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超过有 效期限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农业植物检疫 机构申请重新检疫。 3.【法律】《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 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 ||||||||
4 | 对有证据证 明不符合乳 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 乳品以及违 法使用的生 鲜乳辅料 添加剂及涉 嫌违法从事 乳品生产经 营场所、工 具、设备等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8 年10月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 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 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 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 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 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 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权。”?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有证 据证明不符合 乳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乳 品以及违法使 用的生鲜乳、 辅料、添加剂 违法从事乳品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工具、 | 1.【行政法规】《乳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通过,国 务院第536号令)第六十 二条:“畜牧兽医、卫生、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 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 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 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 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的行政强制 | 设备的行政强 制 |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
5 | 对染疫或者 疑似染疫的 动物、动物 产品及相关 物品的行政 强制 | 行政强制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 扣押和处理”。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隔 离、查封、扣 押和处理的行 政强制 | 1.【法律】《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一号,2021年1月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 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
6 | 对有证据证 明可能是 假、劣兽药 的,采取查 封、扣押等 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 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 令第667号部分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 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 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 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 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 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违法 行为的行政强 制 | 1.【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 订,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 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国家赔 偿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
7 | 对有证据证 明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的 饲料原料、 单 一 饲料、 饲料添加 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等的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X1999 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 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 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词料的 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 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违法 行为的行政强 制 | 1.【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 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 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 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 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 所 。 ” | 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国家赔 偿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
8 | 对违法生猪 屠宰活动有 关的场所 设施、生猪、 生猪产品以 及屠宰工具 和设备等的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 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 次修订通过,根据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 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 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生猪 屠宰违法行为 的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1997年 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 布,2007年12月19日国 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 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21 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电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
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 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 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 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 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山东省畜离 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 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328号令发布,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 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第三十九条: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设 置畜离屠宰厂(场)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屠 宰检疫的;(三)未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行 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监察法》《行 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X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 ||||||||
9 | 对违法从事 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活 动的场所的 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 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 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相关 处罚事项的行 政强制 | 1.【法律《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 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 正))第六十九条:“农 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 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五 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的,依法给予处分”;第 七十条:“违反本法第十 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 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 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 审定工作”。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10 | 对有证据证 明违法生产 经营的农作 物种子,以 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 及运输工具 等的行政强 制 | 行政强制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四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 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 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 等。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相关 处罚事项的行 政强制 | 1.【法律X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 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 正)第六十九条:“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 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 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 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 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 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 定工作”。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
11 | 对经检测不 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 准的农产品 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 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 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 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 区农业农村 局 | 负责辖区内查 封、扣押不符 合法定要求的 农产品,违法 使用的添加 剂、农业投入 品等 | 1.【法律】《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2006年4月 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5日通过,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 三条:“农业、卫生、质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 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 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十四条:“农业、 卫生、质检、商务、工商、 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 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 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 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 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 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 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 者推逶造成后果的,由监 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 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 者降级的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7日通过)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
工作人员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其本单位、上 级主管机关或者行 政监察机关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 4.【地方规章】《山 东省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4年3月17日 通过,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277号)第三 十条:“各级人民政 府、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负有领 导责任的人员和其 他有关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
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履行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不力,造成农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的;(二)未按规定 查处违法生产、经营 农产品行为的;(三) 未按规定开展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测和 发布监测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对农 药、兽药实施监督管 理,造成严重后果 的;(五)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监察法》《行 政许可法》《国家赔 偿法》《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政府信 |
息公开条例》《山东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
12 | 对紧急情况 下,非法研 究、试验、 生产、加工, 经营或者讲 口、出口的 农业转基因 生物的行政 强制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令公布,2017年 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 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 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相关 处罚事项的行 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 304号令公布,2017年10 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 改)第五十三条:“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 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 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 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 ||||||||
13 | 对违反规定 调运的农业 植物和植物 产品的行政 强制 | 行政强制 | 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 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八 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 者责令改变用途”。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相关 处罚事项的行 政强制 | 1.【行政法规】《植物检 疫条例》(1983年1月3 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 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 号、2017年10月7日国 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 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 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 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 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 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 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政府令第140号)第四十 一条:“植物检疫工作人 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 通、邮政等部门有关工作 人员在应检植物和植物 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 追责情形。 | ||||||||
14 | 对违反禁渔 区、禁渔期 的规定或者 使用禁用的 渔具、捕捞 方法进行捕 捞等行为的 | 行政强制 |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 年12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 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 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对 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 或者使用禁用 的渔具、捕捞 | 1.【法律《渔业法X1986 年1月通过,2013年12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
行政强制 |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 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 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 政处罚决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 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 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 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 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 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 | 方法进行捕 捞,以及未取 得捕捞许可证 进行捕捞的 行政强制 | 描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 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 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 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渔业法 实施细则》(1987年10 月通过)第四十条:渔政 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 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2002年11月通过,2018 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 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 定义务的;(二)违法分 配捕捞限额指标的;(三) 违法核发捕捞许可证的; (四)违法从事渔业生产 经营活动的;(五)刁难 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 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5 | 对发生农业 机械事故后 企图逃逸 的、拒不停 止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农 业机械的作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K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9 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 订)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 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 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发 生农业机械事 故后企图逃逸 的、拒不停止 存在重大事故 | 1.【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 院563号令,2019年3月 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 向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告 知当事人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
业或者转移 的行政强制 | 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 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 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 隐患农业机械 的作业或者转 移的行政强制 | 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 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六)其他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 行职责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监察法》《行政强 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陈述、申辩→制 作现场笔录、扣 押决定书和清 单(扣押清单一 式两份,当事人 和农机部门分 别保存。案件处 理完毕退还。 |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
16 | 对不符合法 定要求的食 用农产品, 违法使用的 原料、辅料 添加剂、农 业投入品以 及用于违法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发布,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 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 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 | 区农业农村 局 | 负责辖区内查 封、扣押不符 合法定要求的 农产品,违法 使用的添加 剂、农业投入 品等 | 1.【法律】《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2006年4月 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国务院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
生产的工 具、设备及 存在危害人 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重大 隐患的生产 经营场所的 行政强制 | 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5日通过,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 三条:“农业、卫生、质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 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 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十四条:“农业、 卫生、质检、商务、工商、 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 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 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 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 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 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 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 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 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 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 者降级的处分。” |
3.【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7日通过)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本单位、上 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 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地方规章】《山东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2014年3月 17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 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
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履行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 全事故的;(二)未按规 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 产品行为的;(三)未按 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 的;(四)未按规定对农 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 ||||||||
17 | 对与农作物 品种权侵权 | 行政强制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 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 1.【法律K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审议通过, |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
案件和假冒 农作物授权 品种案件有 关的植物品 种的繁殖材 料的行政强 制 | 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 12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 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 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 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林业草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 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业草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 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 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 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 行政区域相关 处罚事项的行 政强制 |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 修正,2013年6月29日 第二次修正,2015年11 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 24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 九条:“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 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 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 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 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 分”;第七十条:“违反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 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 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 |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2.【行政法规】《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 号公布,根据2013年1 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的决定》修订)第四 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
形。 | ||||||||
18 | 对拒不停止 使用无证照 或者未按照 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 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9 年9月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修订)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 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 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 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 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未 按照规定办理 登记手续并取 得相应的证书 和牌照,擅自 将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投入 使用,或者未 按照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的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 院563号令,2019年3月 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 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 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 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 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 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 | 向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告 知当事人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制 作现场笔录、扣 押决定书和清 单(扣押清单一 式两份,当事人 和农机部门分 别保存。补办手 续后退还。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 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 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职责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监察法》《行政强 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
19 | 对经责令信 止使用仍拒 不停止使用 存在事故隐 患的农用机 械的行政强 制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K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9 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 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 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 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 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经 检验、检查发 现农业机械存 在事故隐患, 经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告知 拒不排除并继 续使用的行政 强制 | 1.【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 院563号令,2019年3月 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 向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告 知当事人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制 作现场笔录、扣 押决定书和清 单(扣押清单一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 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 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 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 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 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 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 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 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职责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监察法》《行政强 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 式两份,当事人 和农机部门分 别保存。整改后 退还。 |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
20 | 对使用拖拉 机、联合收 割机违反规 定载人的行 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1.【行政法规K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9 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 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 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经 检验、检查发 现农业机械存 在事故隐患, 经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告知 拒不排除并继 续使用的行政 强制 | 1.【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 院563号令,2019年3月 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 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 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 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 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 向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告 知当事人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制 作现场笔录、扣 押决定书和清 单(扣押清单一 式两份,当事人 和农机部门分 别保存。改正后 退还。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 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 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 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 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职责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监察法》《行政强 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
21 | 对畜离养殖 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 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 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七 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畜离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畜离 养殖的监督检 查 | 1.【法律《畜牧法X2005 年12月通过,2015年4 月修订,2022年10月修 订,2023年3月实施)第 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夏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
展监督抽查工作。 2.【部委规章】《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2010年12月农业部公告)第一条:“为规范和 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3.【法律】《山东省畜离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 畜离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畜离养殖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畜离养 殖布局规划,完善备案程序,组织实施畜离生产规 范,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 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畜离养殖环境、疫病、投 入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 展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监测结 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 益;(二)对不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四)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工作职责的行为。第九十 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法律】《山东省畜离 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 畜离养殖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山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 布,根据2021年2月7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0号第二次修订)第四 十四条 农业农村(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 讼 |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对符合条 件的畜离养殖场、养殖小 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 者发给畜离养殖代码 的; (二)对备案的 畜离养殖场、养殖小区收 取费用的: (三)不 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者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的: (四)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 ||||||||
22 | 对种畜离生 产经营的监 | 行政检查 |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 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 1.【法律 畜牧法》2005 年12月通过,2015年4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
督检查 |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 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七 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畜离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 展监督抽查工作。 2.【部委规章K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X2010 年1月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 月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 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 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离生产经营管理办 法》(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016年4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种畜离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 作 。 ” | 行政区域种畜 离生产经营的 监督检查 | 月修订,2022年10月修 订,2023年3月实施)第 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 益;(二)对不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四)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工作职责的行为。第九十 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 省种畜离生产经营管理 办法》(2010年3月山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2016年4月修订)第四十 七条:“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离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五)其 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 ||||||||
23 | 对生鲜乳质 量安全的监 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K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8 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 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 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 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 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奶畜 养殖以及生鲜 乳生产、收购 环节的监督检 查 | 1.【法律】《乳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 六十二条:“畜牧兽医、 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 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 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 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 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夏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
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 查。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 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 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 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 理结果。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 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 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 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 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 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 讼 | ||||||
24 | 对兽药生产 企业的监督 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66号修订,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第三条第二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第二 款:省级以上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 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 监督管理权。 2.【部委规章】《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年度全覆盖的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兽药 生产企业的监 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 订,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2017年11月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第四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飞行检查, 并承担被检查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检查企 业)整改情况现场核查和后续行政执法工作。” 3.【部委规章X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X2015 年112月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4.【部委规章】《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 办法》(2015年5月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 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 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 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 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 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 |||||||
25 | 对兽药经营 企业的监督 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 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 令第666号部分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 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 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兽药 经营单位的监 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 订,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夏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
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 监督管理权。” 2.【部委规章K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X2007 年3月29日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四条第二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 和使用者监督检查”。 |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 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 讼 | ||||||
26 | 对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的监 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不饲料和词料添加剂管理条例X1999 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 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词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词料、词料添加剂监督 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 况 。 ”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规定时间 全覆盖抽检的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饲料 企业的监督检 查 | 1.【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 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 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 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
2.【部委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016年农 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词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 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3.【部委规章】《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 部令2014年第1号、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五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 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企业实施规范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4.【部委规章】《条例》(2018年5月):“十 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 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 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 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5.【部委规章】《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 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1月第2号、2016年第 3号、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部 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抽查 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境外企业及其销 售机构、销售代理机构名单。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 | 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 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 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 即时办结。 |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 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 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 ||||||||
27 | 对饲料、饲 料添加剂 兽药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X1999 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 第676号修订)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 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 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 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 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 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 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 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 的其他条件 。 2.【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 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 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 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 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随机抽检 的原则,负责 本行政区域所 有饲料兽药生 产、经营企业 的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 | 1.【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 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 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 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 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 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行政法规】《兽药管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 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的其他生产条件。”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省政府令第260 号 ) 。 4.【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 意见》(2018年1月,鲁发(2018)5号):“二、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 | 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 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 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 …… ”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 |||||||
28 | 对畜离屠宰 活动的监督 检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1 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修改部分条款, 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生猪 定点屠宰厂 (场)生产经 | 1.【行政法规】《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1997年 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 布,2007年12月19日国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
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 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2.【省政府规章K山东省畜离屠宰管理办法X2019 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令发布,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离屠宰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适应本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离屠 宰管理工作。 | 营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监 督检查。 | 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 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 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 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 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分。 2.【法律】《山东省畜离 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 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328号令发布,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 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第三十九条: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设 置畜离屠宰厂(场)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屠 宰检疫的;(三)未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 ||||||||
29 | 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抽 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 29日通过)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 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 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7日通过)第五十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 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 | 区农业农村 局 | 负责辖区内农 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 | 1.【法律】《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2006年4月 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5日通过,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监 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 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 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依 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 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 者、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况予 以记录并公布。” 3.【行政规章】《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2014年4月17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27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 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 测和快速检测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 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 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 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 三条:“农业、卫生、质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 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 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十四条:“农业、 卫生、质检、商务、工商、 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 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 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 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 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 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 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 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 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 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 者降级的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7日通过)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 |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本单位、上 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 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地方规章】《山东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2014年3月 17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 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履行农产品 |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 全事故的;(二)未按规 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 产品行为的;(三)未按 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 的;(四)未按规定对农 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 ||||||||
30 | 对渔业安全 生产的监督 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 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原 则,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对渔 业安全生产的 监督检查 | 1.【法律】《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通过,2014 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 年3月通过,2017年5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安全 生产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 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隆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 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的;(二)发现未依 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 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 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 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 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 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 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 即时办结。 |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 ||||||||
31 | 对肥料生 产、经营和 使用单位的 肥料进行监 督抽查 | 行政检查 | 1.【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 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22年1月7日 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 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 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 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 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 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登记 肥料产品的监 督检查 | 1.【部委规章】《肥料登 记管理办法》(2000年6 月23日农业农村部令第 32号发布,2022年1月7 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修 订)第二十八条:“肥料 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政务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 ||||||||
32 | 实施植物检 疫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 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条 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 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 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 作。第十条: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 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第十二条第二 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 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 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 分)》(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 村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农村 部令第39号第1次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农 村部令第38号第2次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 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第四条:“各级植物 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 主要职责: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 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植物 检疫监督检 查。 | 1.【法规】《植物检疫条 例》(1983年1月3日国 务院发布,1992年5月 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 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 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 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 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 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 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 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140号)第四十 一条:“植物检疫工作人 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 通、邮政等部门有关工作 人员在应检植物和植物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 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三)地(市)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在种子、苗木和 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 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 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 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 苗木繁育、生产基地;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 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三 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 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 作 。 ” 3.【省政府规章K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X2002 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六条:“植 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或者进驻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货 场、种苗繁育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集贸市场等 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存放的场所,进行疫情 调查与处理,实施植物检疫和检疫监督;(二)查 阅、复制、摘录与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 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出入库记录及账目等; (三)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植物检疫相关 的证据;”第十四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农业 | 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 追责情形。 |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植物检疫员参加当地的道路 联合检查站,铁路、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 合。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 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 ||||||||
33 | 农作物种子 质量监督抽 查管理 | 行政检查 |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 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 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 12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 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 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 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 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2.【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 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 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 12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 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 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 | 区农业农村 局 | 负责县级行政 区域内农作物 种子质量监督 抽查管理工作 | 1.【法律X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 修正,2013年6月29日 第二次修正,2015年11 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 24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 九条:“农业农村、林业 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 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 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 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2.【法律X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 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3.【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 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 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 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 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 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 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4.【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 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 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 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 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 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 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 修正,2013年6月29日 第二次修正,2015年11 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 24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 九条:“农业农村、林业 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 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 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 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3.【法律K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 修正,2013年6月29日 第二次修正,2015年11 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 24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 九条:“农业农村、林业 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 |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 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 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7.【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 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 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 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 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4.【法律】《农作物种子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第四 十一条检验机构和参与 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 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 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 理。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 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 |
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 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 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 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农作物种子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第四 十一条检验机构和参与 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 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 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 理。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 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 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 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 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 |
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农作物种子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第四 十一条检验机构和参与 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 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 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 理。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 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 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 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 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 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7.【法律】《农作物种子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第四 十一条检验机构和参与 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 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 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 理。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 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 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 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 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 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种子条例》(2019年3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按照规 定采取种质资源保护措 施的;(二)未按照规定 组织品种审定或者办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查处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的;(四)未按照规定制 定、落实种业发展扶持措 施的;(五)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9.【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种子条例》(2019年3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
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按照规 定采取种质资源保护措 施的;(二)未按照规定 组织品种审定或者办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查处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的;(四)未按照规定制 定、落实种业发展扶持措 施的;(五)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10.【地方性法规】《山 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 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按照规 定采取种质资源保护措 施的;(二)未按照规定 组织品种审定或者办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查处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的;(四)未按照规定制 定、落实种业发展扶持措 施的;(五)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11.【地方性法规】《山 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 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按照规 |
定采取种质资源保护措 施的;(二)未按照规定 组织品种审定或者办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查处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的;(四)未按照规定制 定、落实种业发展扶持措 施的;(五)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1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 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 的追责情形。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 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 |
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 的追责情形。 1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 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 的追责情形。 | ||||||||
34 | 农药生产经 营使用监督 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 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 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 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 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 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农 药生产经营使 用的监督检查 | 1.【行政法规】《农药管 理条例》(1997年5月国 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2022年3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 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 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部委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二十条:“县 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 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 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3.【部委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县 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 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 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 予许可;(三)参与农药 生产、经营活动;(四)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行为。” 2.【部委规章】《农药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 第4号)第二十六条:县 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 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 |
影响;(二)对不符合条 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 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 营活动;(四)有其他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行为。 3.【部委规章】《农药经 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6月农业部2017年第5 号令)第二十七条:上级 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 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 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 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 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 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提出处分建议。第二十八 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 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 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 社会影响;(二)对不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 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 许可;(三)参与农药生 产、经营活动;(四)有 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行为。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 ||||||||
35 | 对拖拉机和 联合收割机 使用的安全 检查 | 行政检查 | 1.【行政法规K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9 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 订)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 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 | 区农业农村 局 |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农业 机械使用安全 检查 | 1.【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 院563号令,2019年3月 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进行农机 安全检查,填写 检查表,发现违 法或隐患行为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
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 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 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07年9月21日通过,2020年11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 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3.【地方性法规K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X1994 年12月6日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十 七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 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 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 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 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 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 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 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 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 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 当场告知被检 查人,督促其消 除违法行为或 进行安全隐患 限期整改。 |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职责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监察法》《山东省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 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 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6 | 跨省引进饲 养动物,输 入无疫区的 动物和动物 产品到达目 的地的报告 备案 | 其他权利 | 1.【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 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 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并接受监督检查”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 办法X2003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 号发布,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 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 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 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 区农业农村 局 | 负责报告受理 和监督检查 | 1.【法律】《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一号,2013年06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2015年04 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 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 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 办理程序:跨省 引进饲养动物, 输入无疫区的 动物和动物产 品到达目的地 后向当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派 员查验输入审 批手续和检疫 证明等资料→ 完成备案登记。 办理时限:1个 工作日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电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 ||||||||
37 | 兽药经营合 库及设施变 更、质量负 责人变更备 案 | 其他权利 | 1.【部委规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2017年第8号修订,2020 年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第五条第三款:“变 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 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 证机关备案。” | 区农业农村 局 | 负责本区域兽 药经营许可证 备案 | 1.【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 订,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 | 办理程序:提交 变更备案申请 和相关资料→ 审核材料→完 成备案。办理时 限:1个工作日。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
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 ||||||||
38 | 对跨区作业 中介服务组 织备案 | 其他权利 | 1.【部委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2003年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19年农业农村 部令第2号修订)第七条“......跨区作业中介服 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 | 区农业农村 局 | 具体对跨区作 业中介服务组 织备案 | 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 申请一受理一 办结 当场 |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