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533R/2024-0459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行政执法基本信息
成文日期 2024-10-17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名称、种类、承办机构等)兖州区农业农村局2024年行政执法权力事项信息
发布日期: 2024-10-17 14:01 信息来源: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序号

权力事项名 称

权力事项

种类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承办机构

实施权限

追责情形及依据

办理程序和时 限

救济渠道

1

动物、动物

产品检疫

行政许可

1.【法律】《动物防疫法》(1997年7月3日第

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 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第四十八条:“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对

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九条:“屠宰

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 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  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2017

年1月18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21年12月3日山东

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

会议修正)第三十一条 动物检疫机构受理检疫申  报后,应当指派官方兽医依照国家标准、技术规程

等实施检疫。 检疫合格的,由官方兽医按照国  家规定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对动物产品加施检 疫标志;检疫不合格的,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 由货主在动物防疫主管部门监督下处理,相关费用 由货主承担。

3.【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农业农村 部令2022年第7号)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区农业农村 局

负责动物、动

物产品检疫

1.【法律】《动物防疫法》

(2021年1月22日第十  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1 年5月1日起施行。)第

八十九条 动物卫生监

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处分:(一)对未经  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动物、动物产品出具检疫

证明、加施检疫标志,或

者对检疫合格的动物、动

物产品拒不出具检疫证

明、加施检疫标志的;

(二)对附有检疫证明、

办理程序:检疫 申报 →指派官  方兽医(协检

员)→实施现场 检疫→ 出具检  疫证明。办理时

限:3天。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动物检  疫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本

办法以及检疫规程等规定实施检疫。 动物卫生

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出具动物检疫证 明、加施检疫标志,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检疫标志的动物、动物产 品重复检疫的;    (三) 从事与动物防疫有关的  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收

取费用的;(四)其他未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2

农业植物调 运检疫许可

行政许可

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

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

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  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

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  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 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  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

区农业农村 局

负责跨省和省

内调运农业植

物种子、苗木

和其他繁殖材

料,以及应施

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检

疫许可。

1.【法规】《植物检疫条 例》(1983年1月3日国

务院发布,1992年5月

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

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  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 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

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  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 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

按照植物检疫

条例相关规定

办理。承诺时

限: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20工作日,专家 评审时限不计

算在内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检疫证书。”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间调

运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的,调入单位必须事先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向调出单位提出

检疫要求;调出单位必须根据该检疫要求向所在地

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 分)》(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

村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农村 部令第39号第1次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农 村部令第38号第2次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

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第一章第六条第一项:

“省间调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及其他应施检疫

的植物、植物产品,由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及其授权

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省内种子、苗木及其他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

的调运,由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签发植物

检疫证书。”第二章第十条:“根据《植物检疫条 例第七条和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省间调运植物  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一)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

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

前,都必须经过检疫;(二)列入全国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植物

产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

过检疫;(三)对可能受疫情污染的包装材料、运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

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140号)第四十

一条:“植物检疫工作人

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

通、邮政等部门有关工作

人员在应检植物和植物

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






载工具、场地、仓库也应实施检疫。”第四章第十

五条:“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第九条和第十条规

定,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按照下

列程序实施检疫:(一)调入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

征得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 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  得检疫要求书;(二)调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凭 调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调入地检疫要求书受理报  检,并实施检疫。(三)邮寄、承运单位一律凭有

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承运应施检疫的植

物、植物产品。”第四章第十六条:“调出单位所

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

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按下列不同情况

签发动植物检疫证书:(一)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发

生地区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经核实后签发植物检

疫证书;(二)在零星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地区调

运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时,应凭产地检疫合格证

签发检疫证书;(三)对产地植物检疫对象发生情

况不清楚的植物、植物产品,必须按照《调运检疫 操作规程》进行检疫,证明不带植物检疫对象后, 签发植物证书;在上述调运检疫过程中,发现有检 疫对象时,必须严格进行除害处理,合格后,签发 植物检疫证书;未经除害处理或处理不合格的,不 准放行。”

3.【省政府规章K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X2002



追责情形。






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十八条第一

款:“农业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植 物检疫规程进行检疫,并按规定签发农业植物检疫 单证。”第二十五条:“已经产地检疫的应检植物 和植物产品调运时,应当凭有效期内的产地检疫合 格证换领调运植物检疫证书,但不得重复检疫。未 经产地检疫的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在调运前,应当 经调出地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进行检疫。可能受植 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 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3

农业植物产 地检疫

行政许可

1.【行政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 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

号、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

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  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  检疫任务。”第十一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  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  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2.【法律】《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5号发布,

1997年12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9号第1次修

订,2004年7月1日农业农村部令第38号第2次

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

修订))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农业植物检疫工

区农业农村 局

负责本辖区内

农业植物产地

检疫工作

1.【法规】《植物检疫条 例》(1983年1月3日国

务院发布,1992年5月

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

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  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 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

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  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 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植物检疫

条例相关规定

办理。在生育期 内进行田间调

查合格后,按照 规定签发。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作,其执行机构是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农业植物 检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 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植物检疫任务。第

四条:(三)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

职责:4.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  执行产地检疫。第十八条第一款:各级植物检疫机  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以及其他繁育  基地,按照国家和地方制定的《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个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和协助。第十九条:种苗繁育单位或个人必须有计

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种苗繁育  基地。新建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在选址以 前,应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植物检疫机

构应帮助种苗繁育单位选择符合检疫要求的地方  建立繁育基地。已经发生检疫对象的良种场、原种 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

疫对象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材料不准调入无病  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的,可以调运。第二十条:试验、示范、推广的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事先经过植物检疫 机构检疫,查明确实不带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 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试验、示范和推广。(二)

需要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的其他应检植  物和植物产品。第二十二条:需要进行产地检疫的 植物和植物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农业



2.【省政府规章】《山东

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140号)第四十

一条:“植物检疫工作人

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

通、邮政等部门有关工作

人员在应检植物和植物

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植物检疫机构提出检疫申请,经检疫合格后,发给 产地检疫合格证。第二十三条:种子、苗木及其他 繁殖材料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无植物检疫对 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繁育基地。新建种子、苗木及其

他繁殖材料繁育基地的选址,应当征求当地农业植 物检疫机构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种子、苗木及其 他繁殖材料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效期内的 产地检疫合格证收贮种苗。产地检疫合格证超过有 效期限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农业植物检疫 机构申请重新检疫。

3.【法律】《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2002

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三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内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






4

对有证据证 明不符合乳 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 乳品以及违 法使用的生 鲜乳辅料

添加剂及涉 嫌违法从事 乳品生产经 营场所、工 具、设备等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飞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8 年10月通过,国务院第536号令)第四十七条: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 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一)

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 情况;(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

检验报告等资料;(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 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

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五)查封涉嫌违法从  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

营的工具、设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 他职权。”?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有证  据证明不符合  乳品质量安全  国家标准的乳  品以及违法使  用的生鲜乳、 辅料、添加剂  违法从事乳品 生产经营活动

的场所、工具、

1.【行政法规】《乳品质

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年10月通过,国

务院第536号令)第六十

二条:“畜牧兽医、卫生、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

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

者滥用职权、有其他渎职

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

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

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的行政强制




设备的行政强 制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

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

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5

对染疫或者

疑似染疫的

动物、动物

产品及相关

物品的行政

强制

行政强制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1997 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通过,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 二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

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二)对染疫或者疑似  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及相关物品进行隔离、查封 扣押和处理”。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隔

离、查封、扣

押和处理的行

政强制

1.【法律】《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一号,2021年1月22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

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6

对有证据证

明可能是

假、劣兽药

的,采取查

封、扣押等

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  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

令第667号部分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四十六条“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

进行监督检查时,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是假、劣兽药 的,应当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自采 取行政强制措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

案的决定;需要检验的,应当自检验报告书发出之

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不符合   立案条件的,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需要暂停生  产、经营和使用的,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按照权限作出决定。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  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自转移、使用、销毁、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违法

行为的行政强

1.【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

订,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销售被查封或者扣押的兽药及有关材料。”



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国家赔  偿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7

对有证据证  明用于违法  生产饲料的  饲料原料、 单 一 饲料、

饲料添加  剂、药物饲 料添加剂

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等的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X1999 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

第676号修订)第三十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

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对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词料的   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  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  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违法

行为的行政强

1.【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

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

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

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

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 所 。 ”



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强制法》《国家赔

偿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8

对违法生猪 屠宰活动有 关的场所

设施、生猪、 生猪产品以  及屠宰工具   和设备等的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   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 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一

次修订通过,根据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 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

责,加强对生猪屠宰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建立健 全随机抽查机制。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生猪

屠宰违法行为

的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1997年

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

布,2007年12月19日国

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

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21

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电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四)查封与违法生猪  屠宰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扣押与违法生猪屠宰 活动有关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屠宰工具和设备。



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 四次修订)第三十九条: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  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在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  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

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2.【法律】《山东省畜离

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

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328号令发布,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

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第三十九条: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设  置畜离屠宰厂(场)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屠  宰检疫的;(三)未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玩忽职守的行 为。

3.【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监察法》《行 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X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 机关公务员处分条

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9

对违法从事

农作物种子

生产经营活

动的场所的

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五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 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 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五)查封违法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相关

处罚事项的行

政强制

1.【法律《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

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

正))第六十九条:“农

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

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  决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 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  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 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  的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违反本法第五十五

条规定,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

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的,依法给予处分”;第

七十条:“违反本法第十

六条规定,品种审定委员

会委员和工作人员不依   法履行职责,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  分;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

起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

审定工作”。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10

对有证据证

明违法生产

经营的农作

物种子,以

及用于违法

生产经营的

工具、设备

及运输工具

等的行政强

行政强制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正)第四十九条第一

款第四项: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 政执法机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 示行政执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 法履行种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 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  等。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相关

处罚事项的行

政强制

1.【法律X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21 年12月24日第三次修

正)第六十九条:“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  定,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

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  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未依

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 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

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  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 规定,农业农村、林业草

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从  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依法给予处分”;第七十  条:“违反本法第十六条 规定,品种审定委员会委

员和工作人员不依法履  行职责,弄虚作假、徇私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

五年内不得从事品种审

定工作”。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11

对经检测不 符合农产品 质量安全标 准的农产品 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

29日通过)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   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   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区农业农村 局

负责辖区内查

封、扣押不符

合法定要求的

农产品,违法

使用的添加

剂、农业投入

品等

1.【法律】《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2006年4月  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5日通过,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  三条:“农业、卫生、质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

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

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十四条:“农业、 卫生、质检、商务、工商、 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

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

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

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

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

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

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

者推逶造成后果的,由监

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

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

者降级的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7日通过)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的,由其本单位、上  级主管机关或者行

政监察机关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 ”

4.【地方规章】《山 东省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规定》

(2014年3月17日 通过,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277号)第三

十条:“各级人民政 府、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对负有领 导责任的人员和其

他有关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









严重,造成恶劣影响 的,给予降级或者撤 职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一)履行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不力,造成农 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的;(二)未按规定

查处违法生产、经营 农产品行为的;(三) 未按规定开展农产

品质量安全监测和  发布监测结果的;

(四)未按规定对农

药、兽药实施监督管 理,造成严重后果

的;(五)其他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 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 章】《监察法》《行

政许可法》《国家赔

偿法》《公务员法》 《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山东

省行政执法监督条

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12

对紧急情况

下,非法研

究、试验、

生产、加工,

经营或者讲

口、出口的

农业转基因

生物的行政

强制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304号令公布,2017年

10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改)第三十八条第五项: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

取下列措施:(五)在紧急情况下,对非法研究、 试验、生产、加工,经营或者进口、出口的农业转 基因生物实施封存或者扣押。”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相关

处罚事项的行

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转

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5月国务院令第

304号令公布,2017年10

月国务院令第687号修

改)第五十三条:“国务

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

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  许可证、农业转基因生物

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

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

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

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13

对违反规定

调运的农业

植物和植物

产品的行政

强制

行政强制

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

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八

条第三款:“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 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

者责令改变用途”。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相关

处罚事项的行

政强制

1.【行政法规】《植物检 疫条例》(1983年1月3

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

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  号、2017年10月7日国  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

十九条:“植物检疫人员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通

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

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

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

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

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政府令第140号)第四十

一条:“植物检疫工作人

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

通、邮政等部门有关工作

人员在应检植物和植物

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

追责情形。



14

对违反禁渔 区、禁渔期 的规定或者 使用禁用的 渔具、捕捞 方法进行捕 捞等行为的

行政强制

1.【法律】《渔业法》(1986年1月通过,2013

年12月修正)第四十八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

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 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  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 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对  违反禁渔区、 禁渔期的规定  或者使用禁用 的渔具、捕捞

1.【法律《渔业法X1986 年1月通过,2013年12  月修订)第四十九条:渔 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

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行政强制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 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 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

政处罚决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渔业法>办法》(2002年11月通过,2018年1月

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

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

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

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

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 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 行行政处罚决定。”


方法进行捕

捞,以及未取

得捕捞许可证

进行捕捞的

行政强制

描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

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

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

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渔业法

实施细则》(1987年10

月通过)第四十条:渔政

检查人员玩忽职守或者

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

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实施<渔业法>办法》

(2002年11月通过,2018  年1月修订)第四十一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  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  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

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不履行法 定义务的;(二)违法分

配捕捞限额指标的;(三) 违法核发捕捞许可证的;

(四)违法从事渔业生产

经营活动的;(五)刁难

当事人或者收受贿赂的。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

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暂行规定》)、《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15

对发生农业

机械事故后

企图逃逸

的、拒不停

止存在重大

事故隐患农

业机械的作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K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9 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

订)第四十一条:“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  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 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 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 件。案件处理完毕或者农业机械事故肇事方提供担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发 生农业机械事 故后企图逃逸 的、拒不停止 存在重大事故

1.【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

院563号令,2019年3月 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向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告  知当事人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业或者转移 的行政强制


保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应当及时退还被扣押的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 作证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其所有人 或者使用人排除隐患前不得继续使用。”


隐患农业机械 的作业或者转 移的行政强制

工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

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六)其他

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

行职责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监察法》《行政强

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陈述、申辩→制

作现场笔录、扣

押决定书和清

单(扣押清单一

式两份,当事人

和农机部门分

别保存。案件处 理完毕退还。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16

对不符合法 定要求的食 用农产品, 违法使用的 原料、辅料 添加剂、农 业投入品以 及用于违法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 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2007年7月25日发布,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五条:“农业、卫生、质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

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 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

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

区农业农村 局

负责辖区内查

封、扣押不符

合法定要求的

农产品,违法

使用的添加

剂、农业投入

品等

1.【法律】《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2006年4月   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国务院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生产的工  具、设备及 存在危害人 体健康和生 命安全重大 隐患的生产

经营场所的

行政强制


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 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

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5日通过,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

三条:“农业、卫生、质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

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

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院提起行政诉 讼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十四条:“农业、 卫生、质检、商务、工商、

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  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

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  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  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

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

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

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

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

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 者降级的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7日通过)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本单位、上

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  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地方规章】《山东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2014年3月

17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

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履行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 全事故的;(二)未按规  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 产品行为的;(三)未按  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  的;(四)未按规定对农  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17

对与农作物 品种权侵权

行政强制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 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1.【法律K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审议通过,

市场检查(线索 移送)-实施行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案件和假冒

农作物授权

品种案件有

关的植物品

种的繁殖材

料的行政强


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   12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

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是种子行政执法机

关。种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

法证件。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种

子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四)查

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等。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 条例》(1997年3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第213号公布,根据2013年1月31日《国务院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林业草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 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业草原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  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

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 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


行政区域相关

处罚事项的行

政强制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 修正,2013年6月29日

第二次修正,2015年11

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

24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

九条:“农业农村、林业

草原主管部门不依法作

出行政许可决定,发现违

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

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或

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规

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

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违反本

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农业

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

工作人员从事种子生产

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处

分”;第七十条:“违反

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品种

审定委员会委员和工作

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弄

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

政强制措施审 批-下达查封  (扣押)决定

书、制作查封

(扣押)现场笔

录-查封(扣押)

期满依法办理

30个工作日(情

况复杂的,经行

政机关负责人

批准,可以延长

三十日)承诺期

限:30个工作日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法给予处分;自处分决定

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

从事品种审定工作”。

2.【行政法规】《植物新

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3月20日国务院令第213

号公布,根据2013年1

月31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植物新品种保护条  例>的决定》修订)第四

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

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

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18

对拒不停止  使用无证照  或者未按照  规定办理变  更登记手续  的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  的行政强制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水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9 年9月国务院563号令公布,2019年3月修订)

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 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 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

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

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未

按照规定办理

登记手续并取

得相应的证书

和牌照,擅自

将拖拉机、联

合收割机投入

使用,或者未

按照规定办理

变更登记手续

的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

院563号令,2019年3月

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  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 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 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

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 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

向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告

知当事人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制 作现场笔录、扣 押决定书和清

单(扣押清单一  式两份,当事人 和农机部门分

别保存。补办手 续后退还。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

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

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职责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监察法》《行政强  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19

对经责令信

止使用仍拒

不停止使用

存在事故隐

患的农用机

械的行政强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K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9 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

订)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检验、检查发现农业 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经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告知拒

不排除并继续使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

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

用的,扣押存在事故隐患的农业机械。”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经

检验、检查发

现农业机械存

在事故隐患,

经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告知

拒不排除并继

续使用的行政

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

院563号令,2019年3月

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向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告

知当事人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制 作现场笔录、扣 押决定书和清

单(扣押清单一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 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

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

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

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

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

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

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

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职责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监察法》《行政强  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式两份,当事人 和农机部门分

别保存。整改后 退还。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20

对使用拖拉

机、联合收

割机违反规

定载人的行

政强制

行政强制

1.【行政法规K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9

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

订)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  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  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非法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的,由交通主管部门  依照道路运输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处罚。”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经

检验、检查发

现农业机械存

在事故隐患,

经农业机械化

主管部门告知

拒不排除并继

续使用的行政

强制

1.【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 院563号令,2019年3月 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

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

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

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

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向负责人报告

并经批准→告

知当事人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

依法享有的权

利、救济途径, 听取当事人的

陈述、申辩→制 作现场笔录、扣 押决定书和清

单(扣押清单一 式两份,当事人 和农机部门分

别保存。改正后 退还。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

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

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

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

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职责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监察法》《行政强

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

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

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21

对畜离养殖 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

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

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七 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畜离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畜离

养殖的监督检

1.【法律《畜牧法X2005

年12月通过,2015年4

月修订,2022年10月修

订,2023年3月实施)第

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夏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展监督抽查工作。

2.【部委规章】《养蜂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2010年12月农业部公告)第一条:“为规范和

支持养蜂行为,维护养蜂者合法权益,促进养蜂业  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养蜂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养蜂管理工作。”

3.【法律】《山东省畜离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 畜离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

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21年2月7日山

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应当加强对畜离养殖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畜离养

殖布局规划,完善备案程序,组织实施畜离生产规

范,指导安全生产,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

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对畜离养殖环境、疫病、投 入品以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开 展监督抽查工作。监督抽查不得重复进行,监测结 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

益;(二)对不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四)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工作职责的行为。第九十

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法律】《山东省畜离

养殖管理办法》(山东省

畜离养殖管理办法

(2011年2月26日山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

布,根据2021年2月7

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

340号第二次修订)第四

十四条 农业农村(畜牧

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对符合条

件的畜离养殖场、养殖小

区,不按规定进行备案或

者发给畜离养殖代码

的;  (二)对备案的

畜离养殖场、养殖小区收

取费用的:  (三)不

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者

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的: (四)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22

对种畜离生 产经营的监

行政检查

1.【法律】《畜牧法》(2005年12月通过,2015 年4月修订,2022年10月修订,2023年3月实施)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1.【法律  畜牧法》2005 年12月通过,2015年4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督检查


第五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畜牧

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畜牧业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 责范围内,负责有关促进畜牧业发展的工作。第七 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

当制定畜离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并按照计划开 展监督抽查工作。

2.【部委规章K家畜遗传材料生产许可办法X2010 年1月农业部令2010年第5号公布,2015年10

月农业部令2015年第3号修订)第二十三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家  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质量抽查,对 违反本办法从事家畜遗传材料生产活动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种畜离生产经营管理办 法》(2010年3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2016年4月修订)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种畜离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年度计划,按计划开展监督抽查工 作 。 ”


行政区域种畜

离生产经营的

监督检查

月修订,2022年10月修

订,2023年3月实施)第

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

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给予处分:(一)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

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利

益;(二)对不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或者

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

查处;(四)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

工作职责的行为。第九十

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

省种畜离生产经营管理

办法》(2010年3月山东

省人民政府令第223号,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2016年4月修订)第四十

七条:“畜牧兽医行政主

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

的工作人员在种畜离生

产经营管理工作中,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五)其

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23

对生鲜乳质

量安全的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K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8  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  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七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

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

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

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第四十六条:“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奶畜

养殖以及生鲜

乳生产、收购

环节的监督检

1.【法律】《乳品质量安  全监督管理条例》(2008  年国务院令第536号)第   六十二条:“畜牧兽医、 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  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  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  的,或者滥用职权、有其  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夏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  查。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 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 息。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 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 理结果。

2.【部委规章】《生鲜乳生产收购管理办法》(2008 年11月农业部令第1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   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

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检  查,定期开展生鲜乳质量检测抽查,并记录监督抽 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



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

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24

对兽药生产

企业的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04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666号修订,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第三条第二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四条第二 款:省级以上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

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  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 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 监督管理权。

2.【部委规章】《兽药生产企业飞行检查管理办法》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年度全覆盖的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兽药

生产企业的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  订,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2017年11月农业部公告第2611号)第四条:

“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协助开展飞行检查, 并承担被检查兽药生产企业(以下简称被检查企

业)整改情况现场核查和后续行政执法工作。” 3.【部委规章X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X2015

年112月农业部令第4号)第四条:“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

4.【部委规章】《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 办法》(2015年5月农业部公告第2262号)第二

条第二款:“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兽药GMP检查验收申报资料的受理和审查、组织 现场检查验收、省级兽药GMP检查员培训和管理及 企业兽药GMP日常监管工作。”



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 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25

对兽药经营

企业的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4年7月29日国务

院令第653号部分修订,2016年2月6日国务院

令第666号部分修订,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

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经营企

业是否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兽药

经营单位的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

订,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夏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督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兽药  监督管理权。”

2.【部委规章K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X2007

年3月29日农业部令2007年第3号)第四条第二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企业   和使用者监督检查”。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

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26

对饲料、饲

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的监

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不饲料和词料添加剂管理条例X1999 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

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词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词料、词料添加剂监督 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 况 。 ”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规定时间

全覆盖抽检的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饲料

企业的监督检

1.【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

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

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

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2.【部委规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 办法》(2012年农业部令第3号公布,2016年农

业部令第3号修订)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词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 产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建立饲

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3.【部委规章】《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农业 部令2014年第1号、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五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年 度监督检查计划,并对企业实施规范的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4.【部委规章】《条例》(2018年5月):“十

三、各级饲料管理部门要继续加强宠物饲料监督管 理工作,除本公告第二条、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 对于其他未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生产或者进口宠物  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违法行为,应

当按照《条例》有关规定从严处罚。”

5.【部委规章】《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 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1月第2号、2016年第

3号、2017年第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农业部

和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抽查

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境外企业及其销

售机构、销售代理机构名单。第二十六条 农业部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进口饲料、饲料添加



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

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

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即时办结。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剂监督抽查;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 工作由农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 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 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依据进口登 记过程中复核检测确定的质量标准进行。”






27

对饲料、饲

料添加剂

兽药生产企

业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X1999 年5月国务院令第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

第676号修订)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

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 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  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

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   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   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

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 的其他条件 。

2.【行政法规】《兽药管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第十一条:“从事兽药生

产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兽药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 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

应的兽医学、药学或者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二) 与所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厂房、设施;(三)与所  生产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随机抽检

的原则,负责

本行政区域所

有饲料兽药生

产、经营企业

的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

1.【行政法规】《饲料和

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1999年5月国务院令第

266号公布,2017年国务

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

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

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

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

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

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

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

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2.【行政法规】《兽药管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机构、人员、仪器设备;(四)符合安全、卫生要 求的生产环境;(五)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 的其他生产条件。”

3.【省政府规章】《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规定》(2013年2月,省政府令第260 号 ) 。

4.【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

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 意见》(2018年1月,鲁发(2018)5号):“二、

(五)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  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的原则。



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第五十五条“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

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  利益,对不符合法定条件 的单位和个人核发许可  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

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

现违法行为不予查 处, …… ”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28

对畜离屠宰

活动的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1

月13日国务院令第119次常务会议修改部分条款,

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第三条 国务院畜牧兽医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生猪

定点屠宰厂

(场)生产经

1.【行政法规】《生猪屠

宰管理条例》(1997年

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

布,2007年12月19日国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 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2.【省政府规章K山东省畜离屠宰管理办法X2019 年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8号令发布,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离屠宰及其监 督管理活动,适应本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离屠 宰管理工作。


营情况进行定

期或不定期监

督检查。

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第

一次修订通过,根据2016

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

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

定》第三次修订)第三十

一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

作人员在生猪屠宰监督

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

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

法给予处分。

2.【法律】《山东省畜离

屠宰管理办法》(2019年

12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328号令发布,

2019年12月16日省政府

第5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第三十九条: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

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

部门违反本办法,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一)未按照规定条件设

置畜离屠宰厂(场)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屠

宰检疫的;(三)未依法履

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四)

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玩忽职守的行为。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29

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抽

行政检查

1.【法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

29日通过)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   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  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7日通过)第五十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  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和

区农业农村 局

负责辖区内农

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抽查

1.【法律】《农产品质量

安全法》(2006年4月

29日通过)第四十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  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  督职责,或者滥用职权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法规】《国务院

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  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2007年7月25日通过,  国务院令第503号)第十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例行监测和监督抽查。监

督抽查结果由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

照权限予以公布。”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生 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二)调查了解 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三)查阅、复制与 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四)依 法查封、扣押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

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阻碍农产品质量安全

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

者、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情况予 以记录并公布。”

3.【行政规章】《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规定》(2014年4月17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府

令第277号)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  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配备专业人员,提 高农药、兽药残留及重金属、致病微生物的定量检 测和快速检测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监测计划和应急监测  措施,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进行 风险监测,并对易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重点 区域、重点环节、重点产品实行监督抽查。”



三条:“农业、卫生、质

检、商务、工商、药品等

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

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违反本规定,滥用职

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

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

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

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

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

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

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第十四条:“农业、 卫生、质检、商务、工商、 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

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

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

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

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

管理部门处理。有权处理

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

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

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

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

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

者降级的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2011年5月27日通过)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

工作人员在农产品质量

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

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

舞弊的,由其本单位、上

级主管机关或者行政监

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4.【地方规章】《山东省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

理规定》(2014年3月

17日通过,山东省人民政 府令第277号)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

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

人员和其他有关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

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  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 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一)履行农产品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不力,造成农产品质量安

全事故的;(二)未按规  定查处违法生产、经营农

产品行为的;(三)未按

规定开展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测和发布监测结果  的;(四)未按规定对农   药、兽药实施监督管理,

造成严重后果的;(五)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30

对渔业安全

生产的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1.【法律】《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

2014年8月修订)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  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 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原

则,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对渔

业安全生产的

监督检查

1.【法律】《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通过,2014   年8月修订)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2006 年3月通过,2017年5月修订)第三十一条安全

生产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  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隆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 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 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  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 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  通过的;(二)发现未依  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

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  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  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

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  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 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

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  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 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 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

即时办结。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究刑事责任。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公务员法》《行政机关

公务员处分条例》《政府

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

定的追责情形。



31

对肥料生

产、经营和

使用单位的

肥料进行监

督抽查

行政检查

1.【部委规章】《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 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22年1月7日

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修订)第二十四条:“农业农  村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

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  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 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 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 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登记

肥料产品的监

督检查

1.【部委规章】《肥料登

记管理办法》(2000年6

月23日农业农村部令第

32号发布,2022年1月7

日农业农村部令第1号修

订)第二十八条:“肥料

登记管理工作人员滥用

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

予政务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32

实施植物检 疫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法规】《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

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五条

第三款:“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  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 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  作。第十条:对调入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调入单位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 查验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第十二条第二 款:“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 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必须隔离试种,植物检 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证明确实不带危 险性病、虫的,方可分散种植。”

2.【部门规章】《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

分)》(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农

村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农村

部令第39号第1次修订,2004年7月1日农业农

村部令第38号第2次修订,2007年11月8日农

业农村部第6号第3次修订)第四条:“各级植物

检疫机构的职责范围:(二)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的   主要职责:6.签发植物检疫证书,承办授权范围内 的国外引种检疫审批和省间调运应施检疫的植物、 植物产品的检疫手续,监督检查引种单位进行消毒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植物

检疫监督检

查。

1.【法规】《植物检疫条 例》(1983年1月3日国

务院发布,1992年5月  13日国务院令第98号、 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

令第687号修订)第十九  条:“植物检疫人员在植 物检疫工作中,交通运输

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  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

的运输、邮寄工作中,徇 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

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

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

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2.【省政府规章】《山东

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

(2002年4月山东省人民

政府令第140号)第四十

一条:“植物检疫工作人

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交

通、邮政等部门有关工作

人员在应检植物和植物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处理和隔离试种;7.在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及 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三)地(市)

县级植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4.在种子、苗木和   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   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  对调入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必要时进行   复检。监督和指导引种单位进行消毒处理和隔离试   种;5.监督指导有关部门建立无检疫对象的种子、  苗木繁育、生产基地;6.在当地车站、机场、港口、 仓库及其他有关场所执行植物检疫任务。”第十三   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按照  《植物检疫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派人参加   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批准,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 作 。 ”

3.【省政府规章K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X2002 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0号)第六条:“植

物检疫人员执行检疫任务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或者进驻车站、机场、港口、仓库、货

场、种苗繁育场、农副产品生产基地和集贸市场等

植物及其产品生产、经营、存放的场所,进行疫情

调查与处理,实施植物检疫和检疫监督;(二)查

阅、复制、摘录与应检植物和植物产品有关的合同

货运单、发票、检疫单证、出入库记录及账目等;

(三)询问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取与植物检疫相关  的证据;”第十四条:“在发生疫情的地区,农业



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

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

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

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

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

追责情形。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植物检疫员参加当地的道路

联合检查站,铁路、公安、交通等部门应当予以配 合。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 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33

农作物种子

质量监督抽

查管理

行政检查

1.【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

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

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

12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  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

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

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 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2.【法律】《种子法》(2000年7月8日审议通

过,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6月

29日第二次修正,2015年11月4日修订,2021年  12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  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业草原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  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 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

区农业农村 局

负责县级行政 区域内农作物 种子质量监督 抽查管理工作

1.【法律X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 修正,2013年6月29日

第二次修正,2015年11

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

24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

九条:“农业农村、林业

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

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

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

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2.【法律X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第四十六条 农业农

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 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

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制定。

3.【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

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 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 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 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 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

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4.【部门规章】《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  法》(2005年1月26日农业部令第50号公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监督抽查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种子管理机构和  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农作物种子进行 扦样、检验,并按规定对抽查结果公布和处理的活 动。第三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抽查的组织 实施和结果处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种子质 量检验机构和(或)种子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承检

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扦样工作,种子质量检验机  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负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



修正,2013年6月29日  第二次修正,2015年11

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

24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

九条:“农业农村、林业

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

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

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

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3.【法律K种子法X2000

年7月8日审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一次

修正,2013年6月29日

第二次修正,2015年11 月4日修订,2021年12月 24日第三次修订)第六十 九条:“农业农村、林业

主管部门不依法作出行  政许可决定,发现违法行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

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6.【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 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7.【地方性法规】《山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3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 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 种子和林木种子的管理工作



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  的举报不予查处,或者有

其他未依照本法规定履  行职责的行为的,由本级

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法给予处分。

4.【法律】《农作物种子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第四

十一条检验机构和参与

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  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 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 理。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

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









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

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

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

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法律】《农作物种子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第四

十一条检验机构和参与

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

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

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

理。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

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

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

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

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









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法律】《农作物种子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第四

十一条检验机构和参与

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

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

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

理。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

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

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

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

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

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法律】《农作物种子 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

(2005年1月26日农业 部令第50号公布)第四

十一条检验机构和参与

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伪

造、涂改检验数据,出具

虚假检验结果和结论的,

按照《种子法》第六十二

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

理。第四十二条检验机构

和参与监督抽查的工作

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

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

款、第四十条规定,由农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暂停其种子质量

检验工作;情节严重的,

收回有关证书和证件,取

消从事种子质量检验资

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种子条例》(2019年3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按照规 定采取种质资源保护措

施的;(二)未按照规定

组织品种审定或者办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查处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的;(四)未按照规定制 定、落实种业发展扶持措 施的;(五)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9.【地方性法规】《山东

省种子条例》(2019年3

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按照规 定采取种质资源保护措 施的;(二)未按照规定

组织品种审定或者办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查处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的;(四)未按照规定制 定、落实种业发展扶持措 施的;(五)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10.【地方性法规】《山

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

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按照规

定采取种质资源保护措 施的;(二)未按照规定

组织品种审定或者办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查处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的;(四)未按照规定制

定、落实种业发展扶持措

施的;(五)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11.【地方性法规】《山 东省种子条例》(2019年 3月2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 六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一)未按照规









定采取种质资源保护措 施的;(二)未按照规定

组织品种审定或者办理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查处生产经  营假、劣种子等违法行为 的;(四)未按照规定制

定、落实种业发展扶持措 施的;(五)其他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行为。”

1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

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

的追责情形。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

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

的追责情形。

1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

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

分暂行规定》、《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

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

的追责情形。



34

农药生产经

营使用监督

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5月 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2022年3月29日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

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

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履行农药监督管理职责,可

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农药生产、经营、

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对生产、经营、使

用的农药实施抽查检测;(三)向有关人员调查了 解有关情况;(四)查阅、复制合同、票据、账簿  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五)查封、扣押违法生产、 经营、使用的农药,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使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农 药生产经营使 用的监督检查

1.【行政法规】《农药管

理条例》(1997年5月国

务院令第216号发布,

2022年3月29日修订)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 府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

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  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办理程序:制定 检查计划→指

定人员按计划   开展检查→上   报反馈检查结   果。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用农药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六)查封违法 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场所。”

2.【部委规章】《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4号)第二十条:“县

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 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 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3.【部委规章】《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第5号)第二十三条:“县

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对农药经营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销售情况,建立农药经 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所

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   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  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准予许可或者对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 予许可;(三)参与农药 生产、经营活动;(四)

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行为。” 2.【部委规章】《农药生

产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6月农业部令2017年

第4号)第二十六条:县

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

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

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

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

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









影响;(二)对不符合条 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

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  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 营活动;(四)有其他徇

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行为。

3.【部委规章】《农药经 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 年6月农业部2017年第5  号令)第二十七条:上级

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下

级农业部门农药经营许  可管理工作的监督,发现

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  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 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

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提出处分建议。第二十八 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

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

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

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经营监

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

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

社会影响;(二)对不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

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

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

许可;(三)参与农药生

产、经营活动;(四)有

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

权、玩忽职守行为。

4.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处罚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35

对拖拉机和

联合收割机

使用的安全

检查

行政检查

1.【行政法规K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X2009

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9年3月2日修

订)第三十二条联合收割机跨行政区域作业前,当

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

关部门,对跨行政区域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进行必要

区农业农村 局

按照属地管理

原则,负责本

行政区域农业

机械使用安全

检查

1.【行政法规】《农业机

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9年9月17日国务

院563号令,2019年3月

2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两名以上工作

人员进行农机

安全检查,填写 检查表,发现违 法或隐患行为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的安全检查,并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第四十 条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执法人员在农田、场院等 场所进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 措施: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2007年9月21日通过,2020年11月27日修正)

第三十七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 对作业区域内的农业机械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 农业机械驾驶、操作违法行为。农业机械安全监理 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 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

3.【地方性法规K山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X1994 年12月6日通过,2020年7月24日修正)第十

七条:“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 有关规定,加强对农业机械作业区域内农业机械的 使用管理、维修管理和安全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 工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  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 依法对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实施安全检验、登记,

或者不依法核发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

的;(二)对未经考试合格

者核发拖拉机、联合收割

机操作证件,或者对经考

试合格者拒不核发拖拉

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

的;(三)不依法处理农业

机械事故,或者不依法出

具农业机械事故认定书

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四)

在农业机械生产、销售等

过程中不依法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五)其他未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

当场告知被检

查人,督促其消 除违法行为或

进行安全隐患 限期整改。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职责的行为。”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监察法》《山东省

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山

东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

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山

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36

跨省引进饲

养动物,输

入无疫区的

动物和动物

产品到达目

的地的报告

备案

其他权利

1.【部委规章】《动物检疫管理办法》(2010年1 月21日农业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第十九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  非种用动物到达目的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 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

并接受监督检查”

2.【省政府规章】《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

办法X2003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  号发布,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

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输入无疫区的易感动物、动 物产品,抵达输入地后,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二

十四小时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机 构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区农业农村 局

负责报告受理

和监督检查

1.【法律】《动物防疫法》 (2007年8月30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

十一号,2013年06月29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 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

的决定修正,2015年04

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 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 决定修订)第六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

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法  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办理程序:跨省 引进饲养动物, 输入无疫区的

动物和动物产   品到达目的地   后向当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   报告→动物卫   生监督机构派   员查验输入审   批手续和检疫   证明等资料→   完成备案登记。 办理时限:1个  工作日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电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行政强

制法》《公务员法》《行

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

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

形。



37

兽药经营合

库及设施变

更、质量负

责人变更备

其他权利

1.【部委规章】《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

年农业部令第3号发布,2017年第8号修订,2020  年国务院令第726号部分修订)第五条第三款:“变 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

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 证机关备案。”

区农业农村 局

负责本区域兽

药经营许可证

备案

1.【行政法规】《兽药管 理条例》(2004年4月9

日国务院令第404号公 布,2014年7月29日国

务院令第653号部分修

订,2016年2月6日国务

院令第666号部分修订,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6号

部分修订)第五十五条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及

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

的便利收取他人财物或

者谋取其他利益,对不符 合法定条件的单位和个  人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

办理程序:提交 变更备案申请

和相关资料→  审核材料→完  成备案。办理时

限:1个工作日。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同意意见,不履行监督职 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 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

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38

对跨区作业

中介服务组

织备案

其他权利

1.【部委规章】《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2003年农业部令第29号公布,2019年农业农村

部令第2号修订)第七条“......跨区作业中介服

务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备案...... ”

区农业农村 局

具体对跨区作

业中介服务组

织备案

1.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

《监察法》《行政许可法》

《国家赔偿法》《公务员

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

分条例》《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

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

情形。

申请一受理一 办结

当场

60日内依法

向兖州区人民  政府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在六  个月内依法向 兖州区、任城  区、高新区、 鱼台县人民法  院提起行政诉  讼

行政处罚.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