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55522020XE/2024-0564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人社局 组配分类 就业创业政策指南
成文日期 2024-10-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稳岗返还】失业稳岗返还政策
发布日期: 2024-10-15 16:06 信息来源:兖州区人社局 浏览次数:

一、政策依据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24〕8号)

二、申请条件

申请稳岗返还的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

2、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

3、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3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

4、非严重失信、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申领条件和返还标准参照中小微企业政策执行。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不含补缴的历年欠费和滞纳金。对申请缓缴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在补足失业保险费后,可申请稳岗返还。

对于劳动派遣单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实际提供岗位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派遣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策覆盖范围之内。对涉及其余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裁员率和返还比例以被派遣劳动者和自有员工为整体计算,其他享受条件与非劳务派遣单位一致。

四、办理流程及所需材料

1、申报单位登录“济宁市社会保险单位网上服务系统”,点击“稳岗补贴管理”模块中的“稳岗返还信息确认”功能,填报有关信息。申报单位对返还金额、单位银行账号等信息进行核对并确认。首次享受政策单位无需提供任何材料。非首次享受政策单位需提供最后年度申请稳岗返还资金使用说明和支出财务明细账。人社部门对完成确认的参保单位信息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和公示,无异议后返还资金拨付至企业账户。

2、劳务派遣及其用工企业自行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稳岗返还,申请时除承诺书或最后年度申请稳岗资金使用支出明细账外,还需提供劳务派遣资质、派遣协议、返还资金分配协议以及资金享受各方的对公收款账户信息等材料,返还资金直接拨付到实际享受企业。

五、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兖州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失业服务科。

服务电话:0537-3413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