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告由济宁市兖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格式》(国办公开办函〔2021〕30号)要求编制。
本报告内容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六部分内容。
本报告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本报告电子版可在“中国·兖州”政府门户网站(www.yanzhou.gov.cn)查阅或下载。如对本报告有疑问,请与济宁市兖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系(地址: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1319室,联系电话:0537—5176068)。
一、总体情况
2023年,兖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全力支持下,认真贯彻和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政务公开各项工作,着力提升金融服务能力和公信力。
(一)提高政治站位,落实主动公开
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积极主动公开。2023年,我局共发布主动公开信息50条。主要围绕政策文件、财政预算决算、公告公示、行政权力、行政权力运行公开、重点领域信息、主动公开基本目录、组织管理、政府信息公开目录9部分。
2023年,我局在“活力金融”专题专栏公开信息27条。主要围绕政策宣传、部门动态、典型案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4部分,持续增强群众对于企业上市挂牌政策、投资者保护和防范非法集资的了解程度。
(二)强化回应关切,及时依申请公开
2023年,我局未收到依申请公开信息。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持续加强依申请公开制度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对依申请公开件,将咨询法律顾问对信息答复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加强对信息公开的流程、精准度、保密性方面的把握。
(三)优化工作方法,完善政府信息管理
2023年,区地方金融监管局优化工作方法,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常态化管理机制,严格落实“三审三校”内容发布审核制度,遵循“先审后发、编审分离,重点稿件反复核校”的机制,做好信息发布的登记备案工作。持续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主体责任,文件起草前进行调研及预评估,起草过程中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
(四)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质量
发挥区政府门户网站“活力金融”栏目作用,围绕政策宣传、部门动态、典型案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与大众关注相结合,实时发布局新闻,打造为民、便民、惠民、利民的高质量政务公开。
(五)推动标准化建设,抓好监督保障
一是制定《2023年济宁市兖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全年工作计划,局领导班子多次研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深化优化政策解读,对门户网站各栏目更新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二是增强公开意识,提高公开能力。举办政务公开培训班,加大对工作人员政务公开工作指导,增强对政务公开工作部署的落实力度。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的范围较窄,内容不够深入。我局将逐步拓宽公开信息内容范围,补充完善原有的公开信息,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连续性。
(二)政府信息公开形式较为单一。在下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配合使用图片、表格等简易化的表述形式,丰富公开形式,方便群众直观的了解。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依据《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的情况需在此专门报告;
本年度,我局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二)本行政机关落实上级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情况;
制定《2023年济宁市兖州区地方金融监管局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实施方案》(济兖金监字〔2023〕10号),努力提升政务公开质效,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建设。
(三)本行政机关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
2023年兖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共收到第十九届人民代表大会二次会议代表建议3件,兖州区政协十五届二次会议提案3件,目前均已办复,提案意见均已吸收采纳。
(四)本行政机关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创新情况;
一是利用春节万众返乡、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等有利时机,组织各镇街、金融机构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活动,通过设置咨询台、悬挂横幅、发放宣传明白纸等方式向广大群众讲解防范非法集资知识,提醒群众警惕高息利诱,远离非法集资。二是开展“政府开放日”活动。加强群众对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职能的了解,增进政府部门与公众之间的沟通互动,为群众关心、支持、监督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工作提供了直接有效的途径。
(五)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数据统计需要说明的事项;
无。
(六)本行政机关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无。
(七)其他有关文件专门要求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予以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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