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营商环境应与严执法同行
发布日期: 2023-07-21 08:52 信息来源:中国环境APP 浏览次数:

近日,河南省商丘市出台优化营商环境规定,每月的前20日为“企业宁静日”,期间市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入企开展执法活动,“企业宁静日”之外的时间入企执法需提前3天报备,执法结束后的3日内要将执法结果上传相关平台等,引发热议。


其实,出此规定的地方非商丘唯一。目前,地方经济正处于恢复期,在此情况之下,国家和地方都采取了包括优化营商环境在内的一揽子利好政策,地方对企业施以“无事不扰,有事服务”等“宁静日”,无疑有着“输氧”作用。在政策法律框架内,立足地方经济急需走出困境的实际,营造企业宁静发展环境,本无可厚非。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执行不力,偏离初衷,反而会妨碍了发展,更不利于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执法是生态环境稳定政善、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企业宁静日”只有与严格执法同行才会富有生命,一旦顾此失彼,企业将无“宁静日”可言。

企业营商环境与生态环境严格执法本该是辩证统一的。各地在执行“企业宁静日”规定时,应本着“多扶少扰,无大急事不扰”原则,既积极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又要守住执法底线和环境红线。二者如何并行不悖?笔者结合曾经的执法经历提出以下建议。

“宁静日”连续天数时段不宜过长,需符合执法实际。2011年笔者所在地就曾实施过“企业宁静生产日”之规,可是从入企执法实际情况看,“宁静日”设置连续10天或20天天数过长,在一月中不上门执法的那一大半时间段内,确有少数企业动了违法排污的心思,而执法的最佳时机已被耽误,处理起来也存在困难,给少数企业违法留下了可乘之机。虽说现在企业环保守法的意识普遍加强了,但环境违法行为仍屡禁不止,且手段更隐蔽更高明。以此为鉴,或应适当缩短宁静日的连续天数,或可分设时段。另外,不同行业的企业、不同产品生产企业集中生产的时段不同,相关设施适行时段性存在差异,把每月固定日期设为“企业宁静日”既不符合现实,也不切合执法实际,在设置时应增强针对性。

在实施过程中,及时纠正不切实地的做法。比如,一些地方规定了“企业宁静日”之外的行政执法报备制度,但这不能作为所有行政执法部门的“通用条款”,也不适用于所有执法事项的“通用约束”。比如,有些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行动具有保密性,提前3天报备不符合实际。再如,行政执法是有法定程序、时限等规定的,而且不同行业的执法程序、法定时限又有所不同,一些应急突发性的执法也难以预知,不适用于通用的时限要求。因此“企业宁静日”规定的提前报备、填写表格等条款,应据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

好制度还要宣传好,用宣传解读赢得企业理解。过去实施“企业宁静生产日”的过程中,有时因为有关精神没有很好地宣讲到位,容易造成企业误解。比如,某市施行的“企业宁静生产日”有关政策中起初包含了生态环境执法,后来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又作了生态环境执法可以“飞检”的修订。可是,因宣讲不够,企业产生了对抗情绪,还发生过投诉执法人员的情况。因此,要把“宁静日”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企业原原本本交底,避免企业因不了解而产生抵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