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复议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
发布日期:
2023-07-20
15:45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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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住 址:****
被申请人: 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 职务:局长
申请人高某某对被申请人某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就投诉举报事项告知立案与否的行政行为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高某某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