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 请 人: 尚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
住址:略
被申请人: 某市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 职务:局长
申请人尚某某对被申请人某市某区某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兖退依答[2023]第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简要摘录)要求(被申请人)提供1.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文件;2.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公示表。
申请人称:(简要摘录)某市某区某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兖退依答[2023]第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提到“关于你申请公开的第1、3条信息。经查,你申请公开的‘1.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文件;3.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公示表’信息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内容,本单位向你予以公开,可以到我单位了解相关信息。时间:工作日均可,地点:某市某区某退役军人事务局,联系人:唐某某,联系电话:0537-3637***。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因本人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中要求被申请人以“纸质”“邮寄”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而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让本人到其单位了解相关信息,与本人要求不相符,且该单位并未向本人告知复议、诉讼救济权利。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申请单;2、兖退依答[2023]第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3、尚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11日在线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征求相关第三方意见后,于2023年2月7日作出答复并通知申请人,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程序合法。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描述为:提供以下文件:1.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文件;2.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量化分数;3.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公示表;4.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选岗公示表。申请公开的第1、3 条信息,经查属于本单位工作范围内容,本单位予以公开,并告知了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公开的第2、4条信息,经查该信息涉及第三方,被申请人通过书面等方式征求了部分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
三、针对申请人复议事由,答复如下:
1、申请人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是“纸质”选项,在获取信息方式上是“邮寄”。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十条:政府信息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申请人在申请信息公开“若本机关无法按照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以接收其他方式”项目栏中填写为“否”。在得知尚某某不方便来某区后,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与申请人进行了多次电话联系,表示可以安排工作人员前往其居住地将相关信息材料进行当面送达或邮寄提供。
2、关于未告知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问题,虽属程序性瑕疵,但该瑕疵并未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亦未对其复议、诉讼权利行使造成损害后果,不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被申请人依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职责,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办件通知单;2、某市某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49次);3、关于下达201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用编计划的通知(兖编〔2016〕16号);4、2016年退役士兵安置到事业单位用编计划表;5、2015年度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公示表;6、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征求意见书;7、某市某区某退役军人事务局用印批办单;8、某市某区某退役军人事务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编号:兖退依答〔2023〕第01号);9、EMS中国邮政速递物流(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尚某某系某市市某区人。2023年1月11日,被申请人某市某区某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线收到申请人尚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的内容为“1、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文件;2、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量化分数;3、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岗位公示表;4、某市某区2015年度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选岗公示表。”被申请人某市某区某退役军人事务局征求相关第三方意见后,于2023年2月7日作出了兖退依答[2023]第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并向申请人尚某某进行了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2月9日签收。申请人尚某某对被申请人某市某区某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兖退依答[2023]第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不服,遂提起此次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规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1、3条信息,被申请人决定予以公开,并告知了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第2、4条信息,因该信息涉及第三方,被申请人通过书面等方式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当事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公开,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向申请人告知了不予公开的理由,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 2023年1月11日收到申请人尚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3年2月7日作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向申请人进行了送达,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本案中,被申请人虽然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但其作出的兖退依答〔2023〕第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未能向申请人告知复议、诉讼救济权利,属于明显的程序违法。
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目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某市某区某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兖退依答〔2023〕第01号《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某市某区某退役军人事务局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申请人重新作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某市某区或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台县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