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复议济宁市兖州区消防救援大队案
发布日期:
2023-07-20
15:35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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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人: 某市某区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 某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大队长
申请人某市某区某公司对被申请人某市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兖消行罚字[2022]第0078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7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