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1548/2023-0429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漕河镇 | 组配分类 | 镇街政务公开标准事项目录 |
成文日期 | 2023-07-13 | 废止日期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试点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汇编(2023)
(一)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 事项 | 二级 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教育概况 | 教育统计数据 | 学校数据、在校生数据、教师数据、办学条件数据、镇级汇总数据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义务教育学校名录 | 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办学层次、办学类型、办公电话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2 | 招生管理 | 学校介绍 | 办学性质、办学地点、办学规模、办学基本条件、联系方式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学校公示栏 ■钉钉、家校微信群 | √ | √ | √ | |||
招生政策 | 各校招生工作实施方案;随迁子女入学办法;部分适龄儿童或少年延缓入学、休学等特殊需求的政策解读等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学校公示栏 ■钉钉、家校微信群 | √ | √ | √ | ||||||
2 | 招生管理 | 招生计划 | 各校本年度招生计划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学校公示栏 ■钉钉、家校微信群 | √ | √ | √ | |||
招生范围 | 招生范围、学区划分详细情况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学校公示栏 ■钉钉、家校微信群 | √ | √ | √ | ||||||
招生结果 | 各校本年度招生结果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3 | 教师管理 |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 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实施时间、补助范围、发放对象、补助档次标准、发放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落实2013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对在连片特困地区工作的乡村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变更)3个工作日内;教师申领情况进行常年公示 | 漕河镇教委 | ■学校公示栏 | √ | √ | √ | |||
4 | 重要政策执行情况 |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 有关政策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组织机构和职责,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邮箱;供餐企业、托餐家庭名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教育部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细则〉等五个配套文件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学校公示栏 ■钉钉、家校微信群 | √ | √ | √ | |||
学校食堂饭菜价格、带量食谱;学校膳食委员会名单;学校管理人员陪餐情况;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学校公示栏 ■钉钉、家校微信群 | √ | √ | √ | |||||||
供餐企业(单位)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责任人、供餐方签约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学校公示栏■钉钉、家校微信群 | √ | √ | √ | |||||||
5 | 校园安全 | 校园安全管理 | 校园安全管理法律法规、配套管理制度,学生住宿、用餐、组织活动等安全管理情况,校园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对情况、调查处理情况,校车使用许可申请政策规定及申请流程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教委 | ■学校公示栏 ■钉钉、家校微信群 | √ | √ | √ |
(二)户籍管理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出生登记 | 出生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2 | 收养、入籍等登记 | 收养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国籍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3 | 注销登记 | 死亡注销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4 | 服现役注销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5 | 迁移登记 | 迁出、迁入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6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姓名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7 | 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 | 性别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公安部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8 | 民族成份变更、更正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9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暂住登记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户口登记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10 | 居住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11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12 | 暂住登记及居住证管理 | 居住证签注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住证暂行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13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居民身份证申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14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民身份证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15 | 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临时居民身份证管理办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
16 | 居民身份证管理 | 异地申请换、补领居民身份证 | 受理部门、办理条件、办理流程、所需材料、办理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 | 《居民身份证法》、《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派出所 | ■镇户籍大厅 | √ | √ | √ |
(三)社会救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综合业务 | 政策法规文件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2 | 监督检查 | 社会救助信访通讯地址社会救助投诉举报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3 | 最低生活保障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4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6 | 审批信息 | 低保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7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8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供养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9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 审核信息 |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终止供养名单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示7个工作日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10 | 审批信息 | 特困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11 | 临时救助 | 政策法规文件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12 | 临时救助 | 办事指南 |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救助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地点、联系方式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
13 | 审核审批信息 | 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名单、救助金额、救助事由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镇民政工作组 | √ | √ | √ |
(四)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养老服务业务办理 | 老年人补贴 | 老年人补贴名称(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各项老年人补贴依据;各项老年人补贴对象;各项老年人补贴内容和标准;各项老年人补贴方式;补贴申请材料清单及格式;办理流程、办理部门、办理时限、办理时间、地点、咨询电话 | 《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制定或获取补贴政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 漕河民政工作组、老龄工作组 | √ | √ | √ | |||
2 | 养老服务行业管理信息 | 老年人补贴申领和发放信息 | 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数量、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申领审核通过名单、本行政区域各项老年人补贴发放总金额 | 《财政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办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文件、《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规定 | 每20个工作日更新 | 漕河民政工作组、老龄工作组 | √ | √ | √ |
(五)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法治宣传教育 | 法律知识普及服务 | 法律法规资讯;普法动态资讯;普法讲师团信息等 |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省“七五”普法规划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漕河司法所 | ■入户/现场 ■村公示栏 | √ | √ | √ | |||
2 | 推广法治文化服务 | 辖区内法治文化阵地信息;法治文化作品、产品 | 同上 | 自制作或获取该信息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漕河司法所 | 同上 | √ | √ | √ | ||||
3 | 法律咨询 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咨询服务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法律咨询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当事人申请、咨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漕河司法所 | ■法律服务中心现场解答 ■法律服务热线电话答复 ■网络平台回复 | √ | √ | √ | |||
4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 | 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平台信息 | 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相关规划;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工作站具体地址;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号码;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律服务网网址;三大平台提供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自当事人申请、咨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漕河司法所 | ■服务热线咨询、答复 ■网络平台回复 ■服务中心现场解答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六)财政预决算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漕河镇财政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2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漕河镇财政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等绩效目标。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 |||||||||||||
3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预算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①随同预算公开上一年度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及余额(或余额预计执行数),以及本地区和本级上一年度地方政府债券(含再融资债券)发行及还本付息额(或预计执行数)、本年度地方政府债券还本付息预算数等;②随同调整预算公开当年本地区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本级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漕河镇财政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
4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决算 | 一般公共预算: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漕河镇财政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政府性基金预算: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本级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④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⑤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 |||||||||||||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本级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 |||||||||||||
5 | 财政预决算 | 政府决算 | 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并公开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绩效执行结果。 | 同上 |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 | 漕河镇财政所 | ■区政府门户网站 | √ | √ | √ | |||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并对增减变化情况(与预算对比)进行说明。 | |||||||||||||
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包括:上年末本地区、本级及所属地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决算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还本付息决算数,以及债券资金使用安排等。 | |||||||||||||
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
(七)就业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就业信息服务 | 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 就业创业政策项目、对象范围、政策申请条件、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2 | 职业培训信息发布 | 培训项目、对象范围、培训内容、培训课时、授课地点、补贴标准、报名材料、报名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3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职业介绍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服务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4 | 职业指导 | 镇人社工作组 | √ | √ | √ | ||||||||
5 | 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 创业开业指导 | 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提交材料、服务时间、服务地点(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6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 活动通知、活动时间、参与方式、相关材料、活动地址、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7 | 就业失业登记 | 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8 | 就业登记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9 | 创业服务 | 创业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10 | 创业担保贷款申请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11 | 对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实施就业援助 |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12 |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 | 对象范围、申请人权利和义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办理地点(方式)、办理结果告知方式、咨询电话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八)社会保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社会保险登记 |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2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个人基本信息变更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3 | 社会保险参保信息维护 | 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4 | 养老保险服务 | 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险条例》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5 | 养老保险服务 | 多重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退费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6 | 养老保险服务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7 | 退休人员待遇资格认定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8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申领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9 | 社会保障卡应用状态查询 | √ | √ | √ | |||||||||
10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社会保障卡信息变更(非关键信息)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11 | 社会保障卡密码修改与重置 | √ | √ | √ | |||||||||
12 | 社会保障卡注销 | √ | √ | √ | |||||||||
13 | 医疗保险服务 |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14 | 居民医疗保险信息变更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15 | 免缴费认定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16 | 医疗救助服务 | 医疗救助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17 | 精神病人药物救助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18 | 精神病人住院救助申请 | 事项名称、事项简述、办理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时限、结果送达、收费依据及标准、办事时间、办理机构及地点、咨询查询途径、监督投诉渠道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公开事项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人社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九)农村危房改造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条件与标准 | 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条件 | 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条件 | 《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等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村镇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2 | 对象认定 | 危改户认定程序 | 农村危房改造申请程序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村镇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
3 | 认定结果 | 认定结果 | 同上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村镇工作组 | ■镇为民服务中心 ■村公示栏 | √ | √ | √ |
(十)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公共服务 | 公共文化机构免费开放信息 | 1.机构名称;2.开放时间;3.机构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全国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工作的意见》、《文化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社区(街道)文化中心免费开放工作的通知》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文化工作组 | ■村公开栏 | √ | √ | √ | |||
2 | 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 | 1.机构名称;2.开放时间;3.机构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开放信息。 | 《残疾人保障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文化工作组 | ■村公开栏 | √ | √ | √ | ||||
3 | 公共服务 | 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 | 1.机构名称;2.开放时间;3.机构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文化工作组 | ■村公开栏 | √ | √ | √ | |||
4 | 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 | 1.活动时间;2.活动单位;3.活动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文化馆服务标准》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文化工作组 | ■村公开栏 | √ | √ | √ | ||||
5 | 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 | 1.活动时间;2.活动单位;3.活动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文化工作组 | ■村公开栏 | √ | √ | √ | ||||
6 | 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 | 1.培训时间;2.培训单位;3.培训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乡镇综合文化站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文化工作组 | ■村公开栏 | √ | √ | √ | ||||
7 | 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 | 1.活动时间;2.组织单位;3.活动地址;4.联系电话;5.临时停止活动信息。 |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文化工作组 | ■村公开栏 | √ | √ | √ | ||||
8 | 公共服务 | 文博单位名录 | 文物保护管理机构和博物馆名录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 镇文化工作组 | ■村公开栏 | √ | √ | √ |
(十一)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县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区区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区区政府网站 | √ | √ | √ | |||||||
2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母婴保健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部门规章的决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区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卫生院公开栏 | √ | √ | √ | |||||||
3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区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医疗机构名称、地址、诊疗科目、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登记号、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审批机关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区政府网站 | √ | √ | √ | |||||||
4 | 01行政许可类事项 | 医师执业注册(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区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卫生院公开栏 | √ | √ | √ | |||||||
5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护士执业注册(权限内)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护士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区政府网站 | √ | √ | √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卫生院公开栏 | √ | √ | √ | |||||||
6 | 行政许可类事项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包括乡村医生执业再注册) | 1.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2.办事指南,包括:适用范围、事项审查类型、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审批类别、项目编码)、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咨询途径、监督和投诉渠道、办公地址和时间、公开查询方式等 3.过程信息,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公开受理、审核、审批、送达等相关信息 | 《行政许可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的决定》、《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漕河中心卫生院 | 卫生院公开栏 | √ | √ | √ | |||
结果信息,包括姓名、性别、类别、执业地点、证书编码、主要执业机构、发证(批准)机关等相关信息 |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 √ | √ | √ |
(十二)漕河镇安全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行政 管理 | 隐患管理 | 重大隐患排查、挂牌督办及其整改情况,安全生产举报电话等 | 《安全生产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漕河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2 | 行政 管理 | 动态信息 | 业务工作动态、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动态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漕河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3 | 行政 管理 | 安全生产预警提示信息 | 气象及灾害预警信息不同时段、不同领域安全生产提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信息形成后及时公开 | 漕河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4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办事纪律和监督管理 | 本单位的办事纪律,受理投诉、举报、信访的途径等内容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漕河镇信访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5 | 检查和巡查发现安全监管监察问题 | 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漕河镇纪委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十三)漕河镇救灾生产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 文件 | 法律法规 | 与救灾有关的法律、法规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2 | 部门和地方规章 | 与救灾有关的部门和地方规章、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其他可以公开的与救灾有关的政策文件,包括改革方案、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工作计划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4 | 备灾 管理 | 灾害信息员队伍 | 本级灾害信息员工作职责和办公电话 | 同上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5 | 灾害 救助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 | 因灾过渡期生活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评议结果公示(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拟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过渡期生活救助对象确定(灾民姓名、受灾情况、救助金额、监督举报电话)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6 | 款物 管理 | 捐赠款物信息 | 年度捐赠款物信息以及款物使用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7 | 年度款物使用情况 | 年度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等使用情况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
8 | 工作 动态 | 工作信息 | 防灾减灾救灾其他相关动态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按进展情况及时公开 | 镇安监工作组 | ■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 √ | √ | √ |
(十四)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监督 检查 |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 | 检查结果 | 《食品安全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市场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市场监督管理所 | 漕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公示栏 | √ | √ | √ | |||
2 | 行政 处罚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市场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实施细则》《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 行政处罚决定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市场监督管理所 | 济宁政务服务云平台 | √ | √ | √ | |||
4 | 公共 服务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 | 食品安全消费提示、警示信息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漕河市场监督管理所 | 漕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公示栏 | √ | √ | √ | |||
5 | 公共 服务 | 市场投诉举报 | 市场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市场投诉举报管理办法》 | 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市场监督管理所 | 漕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公示栏 | √ | √ | √ | |||
6 | 食品用药安全宣传活动 | 活动时间、活动地点、活动形式、活动主题和内容等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 信息形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漕河市场监督管理所 | 漕河市场监督管理所公示栏 | √ | √ | √ |
(十五)扶贫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要素)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众 | 主动 | 依申请公开 | 区级 | 乡、村级 | ||||||
1 | 政策文件 | 行政法规、规章 | ·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行政法规·中央及地方政府涉及扶贫领域的规章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区政府门户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2 | 规范性文件 | ·各级政府及部门涉及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区政府门户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3 | 其他政策文件 | ·涉及扶贫领域其他政策文件 |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区政府门户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4 | 扶贫对象 | 贫困人口识别 | ·识别标准(国定标准、省定标准)·识别程序(农户申请、民主评议、公示公告、逐级审核)·识别结果(贫困户名单、数量) | 《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建档立卡工作方案》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5 | 贫困人口退出 | ·退出计划·退出标准(人均纯收入稳定超过国定标准、实现“两不愁、三保障”)·退出程序(民主评议、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贫困户认可、公示公告、退出销号)·退出结果(脱贫名单)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退出机制的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6 | 扶贫资金 |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 | ·资金名称·分配结果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资金分配结果下达15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区政府门户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7 | 扶贫资金 | 年度计划 | ·计划安排情况(资金计划批复文件)·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完成、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和减贫机制实现情况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区政府门户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8 | 精准扶贫贷款 | ·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对象、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等情况·享受扶贫贴息贷款的企业、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名称、贷款额度、期限、贴息规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每年底前集中公布1次当年情况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9 | 扶贫项目 | 项目库建设 | ·申报内容(含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申报流程(村申报、镇审核、区审定)·申报结果(项目库规模、项目名单)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完善区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区政府门户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10 | 年度计划 | 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任务、补助标准、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期限、实施单位、责任人、绩效目标、带贫减贫机制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区政府门户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11 | 扶贫项目 | 项目实施 | ·扶贫项目实施前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实施期限、绩效目标、实施单位及责任人、受益对象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扶贫项目实施后情况(包括资金使用、项目实施结果、检查验收结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等)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区政府门户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
12 | 监督管理 | 监督举报 | 监督电话(12317) |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指导意见》 | 信息形成(变更)20个工作日内 | 漕河镇扶贫工作组 | ■区政府门户网站 ■镇公示栏 ■村公示栏 | √ | √ | √ |
(十六)未涉及事项说明
(1)重大建设项目领域:乡镇不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应由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公开。
(2)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3) 生态环境领域基层:乡镇没有生态环保审批和监测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4) 保障性住房领域:乡镇没有保障性住房审批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6)市政服务领域:乡镇没有相关业务和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7)城市综合执法领域:按照法律规定,乡镇没有相关执法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8) 税收管理领域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9)涉农补贴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10)旅游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11)统计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12)自然资源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13)新闻出版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14)广播电视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15)水利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
(16)交通运输领域:乡镇没有相关权限,应由区以上主管部门进行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