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6000/2023-0892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审计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3-07-1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3年7月12日,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下发了《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兖政办发〔2023〕2号)。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审计署、省审计厅及市审计局要求,加快推进投资审计“从数量规模向质量效益转变、从单一工程造价审计向全面投资审计转变、从传统投资审计向现代投资审计转变”,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对审计工作部署要求、贯彻全面依法治国、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投资审计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投资审计聚焦主责主业的必然要求。
二、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全省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通知》等有关规定。
三、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建设审计监督力度,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效能,促进全区公共投资建设提质增效。
四、政策亮点
相较于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管理办法》立足本地公共投资项目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规范、优化流程,更贴合区域项目审计监督需求,为提升公共投资效益、防范廉政风险提供坚实保障。其核心亮点与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四方面:
首先,《管理办法》明确界定公共投资建设项目三类具体范围,清晰划分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及施工、监理等关联单位的责任边界,破解以往审计对象模糊、职责交叉问题。
其次,《管理办法》创新推行“项目审计备案制+重大事项及时告知”机制,要求建设单位在立项后、完工后分阶段报送资料,同时对发现的可能影响造价的事项主动告知审计机关。
再次,《管理办法》建立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线索移送+整改落实”的全链条结果运用机制。审计机关对发现的工程价款结算不实、超概(预)算等问题,将依法作出审计决定,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移送纪委监委、司法等部门处理,并落实信息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最后,《管理办法》细化了被审计单位拒绝配合审计、违规使用建设资金等行为的处罚措施,明确了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履职责任,严格责任追究,强化审计监督刚性。
五、名词解释
(一)工程项目建设程序执行情况:即工程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等法定或规范流程的落实状态。比如是否按规定完成各阶段审批,有无取得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凭证,对未执行或未完成的程序,还需说明原因及补救措施等。
(二)概(预)算执行情况:指工程项目的概算与预算在落地实施中的实际推进状况。概算侧重项目前期对总投资的估算执行情况,预算则是施工阶段细化的费用计划执行情况,具体体现为各项费用是否按计划支出、有无超支或节约、调整预算的流程是否合规,以及导致预算与实际支出出现差异的原因等。
(三)审计决定:审计机关对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工程价款结算不实、重大变更未按规定批准等问题,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处理、处罚决定,要求被审计单位限期整改。
解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审计局
联系电话:0537—3412263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