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3-0277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3-06-02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区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27个)
1.济宁市兖州区发展和改革局(济宁市兖州区能源局、济宁市兖州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济宁市兖州区教育和体育局
3.济宁市兖州区科学技术局(济宁市兖州区外国专家局)
4.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5.济宁市兖州区民政局
6.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7.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济宁市兖州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
8.济宁市兖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济宁市兖州区林业局)
10.济宁市兖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宁市兖州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1.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12.济宁市兖州区水务局
13.济宁市兖州区农业农村局(济宁市兖州区畜牧兽医局)
14.济宁市兖州区商务局(济宁市兖州区投资促进局)
15.济宁市兖州区文化和旅游局(济宁市兖州区新闻出版广电局、济宁市兖州区文物局)
16.济宁市兖州区卫生健康局(济宁市兖州区中医药管理局)
17.济宁市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8.济宁市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19.济宁市兖州区审计局
20.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济宁市兖州区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21.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2.济宁市兖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济宁市兖州区城市管理局)
23.济宁市兖州区统计局
24.济宁市兖州区医疗保障局
25.济宁市兖州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济宁市兖州区金融工作办公室)
26.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
27.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分局
二、相关要求
(一)以上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二)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与受委托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将受委托组织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予以公开。
(三)在区委工作机关挂牌的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挂牌机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四)区级中央垂直管理机构对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自行确认公布,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五)今后,凡区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区政府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