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23-0377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政府办 组配分类 专家论证
成文日期 2023-06-15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济宁市兖州区社会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论证报告
发布日期: 2023-06-15 14:34 信息来源:兖州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济宁区兖州区投资促进中心、济宁区兖州区司法局于2023年6月15日在区行政办公中心A307会议室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议,对区投资促进中心代政府起草的《济宁市兖州区社会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研究讨论。

参加论证会的有:起草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区司法局,区工商联、区商务局、区招商引资指挥部、公民代表。

专家组成员为:

宋智静,中级经济师,区投促中心党组成员(行业领域专家)

王  磊,副高级讲师、中级会计师(行业领域专家)

魏芳芳,中级经济师,区投促中心综合规划科科长(行业领域专家)

谢  鑫,中级讲师,区招商引资指挥部综合协调组组长(行业领域专家)

漆安鲁,九州匡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指派给投资促进中心的政府法律顾问)

李文章,众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政府法律顾问)

丁忠杰,正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政府法律顾问)

张  猛,区市场监管局公职律师(指派给投资促进中心的公职律师)

专家组和与会人员听取了区投资促进中心关于征求意见稿调研、起草、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以及意见采纳情况的汇报,审阅了征求意见稿内容,针对征求意见稿实施的必要性、可操作性和科学性作了审查,从专业和技术角度进行了充分论述和客观评价。专家组成员解答了与会人员的疑问,就某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问题,对起草单位进行了询问。经专家组(共8人,一致同意)举手表决授权,起草单位在会议记录的基础上归纳形成专家论证报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纲要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八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界定了奖励对象。明确社会招商引荐人为兖州区提供优质招商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并实质性促成投资项目在兖州区行政区域签约落地的关键单位或个人。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奖励1个引荐人。

(二)规定了奖励项目认定标准。从投资主体、投资时间、所属产业、项目标准等方面,明确了适用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

(三)细化了奖励方式。采取物质奖励和招商引资优待相结合,以物质奖励为主的方式。提供项目信息,签约落地后最高给予15万元奖励。项目实际投资,内资项目以实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0.45%、外资项目以实际到位外资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招引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企业投资项目的引荐人分别给予35万元、20万元奖励,招引落地50亿元(含)或1亿美元(含)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的,给予引荐人30万元奖励。项目建成投产后8年时间内,参照项目当年对地方贡献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荐人奖励。

(四)拓宽了招商方式,鼓励开展市场化委托代理招商。

(五)明确了申请核拨程序和约束条款。

(六)界定了一些其他条款。

(七)界定时间范围和适用范围。

二、专家组主要修改意见建议

1、对奖励对象,增加“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奖励 1 个引荐人。若项目出现 2 个或 2个以上引荐人,视为 1 个引荐人团队,在奖励预申报时须书面委托其中 1 个引荐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人团队自行商定。”限定情形。

2、对奖励内容中第(二)项中“每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不超过地方贡献总额)。”修改为“每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且不超过本级地方贡献总额。”

3、对奖励内容中第(四)项中“先进制造业项目奖励标准中

内资投资额

合同外资额

奖励金额

5亿元(含)以上

2000万美元(含)以上

3万元

10亿元(含)以上

5000万美元(含)以上

10万元

50亿元(含)以上

1亿美元(含)以上

30万元

修改为

内资投资额

合同外资额

奖励金额

5亿元(含)至10亿元

2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

3万元

10亿元(含)至50亿元

5000万美元(含)至1亿美元

10万元

50亿元(含)以上

1亿美元(含)以上

30万元


4、对奖励兑现原则中“引荐的项目符合第三条”修改为“引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奖励内容”。

5、对奖励兑现原则中“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均由区财政承担,符合《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22〕25号)的项目,我区承担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修改为“本办法所涉及奖励资金均由区财政承担,同时符合《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22〕25号)的项目,由我区承担部分按照本办法执行,不做重复奖励。”

6、对奖励申请流程中“备案项(三)审定。招商引资指挥部督导考核组会同”修改为“(三)审定。招商引资指挥部会同”。

7、对其他条款中“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修改为“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对“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修改为“七、特殊说明

9、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之前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三、专家组结论性意见

经评估会议讨论交流,与会人员一致认为修改后的《济宁市兖州区社会招商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内容是必要的、可行的、合理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符合专业技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