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488Q/2023-0327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住建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3-06-1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1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3月通过,住建部令第77号,2018年12月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2 | 建筑业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 年1月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22号,2018年12月修正)第四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3 | 工程监理企业未按照规定要求提供信用档案信息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通过,建设部令158号,2018 年12月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4 |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06年3月通过,建设部令149号,2020 年2月第三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5 | 注册监理工程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 年12月通过,建设部令第 147号,2016 年9月修正)第三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6 | 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 号)第二十八条;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二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7 | 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3 年11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五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8 | 房地产估价机构未按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年7月通过)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9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通过,国务院令第379 号,2018 年3月第三次修正)第五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0 |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5年1月通过,建设部令第110号,2011年1月修正)第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
11 | 供热企业对具备分户用热计量条件的用户不按照用热量收费 | 1.首次被发现且违法情节轻微; 2.在限期内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山东省供热条例》(2014 年3月通过,2018年9月修正)第五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月通过,2021 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