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23-0377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政府办 | 组配分类 | 草案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3-05-08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出台的必要性
当前,招商引资竞争日益激烈,为进一步拓宽招商引资渠道,提升招商引资实效,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更多的高质量产业项目落户兖州,促进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并出台《兖州区社会招商奖励办法》变得十分重要。
二、起草依据
根据《济宁市社会招商奖励办法》(济政字〔2022〕25号)精神制定。
三、主要内容
(一)奖励对象
招商引荐人 ( 以下简称“ 引荐人” ) , 是指为兖州区提供优质招商项目投资信息,引荐并实质性促成投资项目在兖州区行政区域签约落地的关键单位或个人,包括社会人士、经社团登记的商(协)会、招商中介公司和其他组织机构等(不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项目投资人、项目投资利益相关方及其他不适用招商引资奖励政策的单位、个人)。原则上每个项目只奖励1个引荐人。若项目出现2个或2个以上引荐人,视为1个引荐人团队,在奖励预申报时须书面委托其中1个引荐人具体办理,奖励资金分配由引荐人团队自行商定。
(二)奖励内容
(1)项目信息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含)至10亿元、合同外资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至50亿元、合同外资5000万美元(含)至10000万美元的项目给予8万元奖励;内资固定资产投资50亿元(含)以上、合同外资10000万美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15万元奖励。
(2)招大引强奖励。对总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地、实际到账外资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一次性给予35万元引荐奖励资金;对中国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的引荐人,每个项目落地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引荐奖励资金。每招引落地1个内资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50亿元(含)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即分别给予引荐人3万元、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招引落地1个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5000万美元(含)以上、10000万美元(含)以上先进制造业项目,实际到账外资且形成实物工作量后,即分别给予引荐人3万元、1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项目实际投资奖励。内资项目以实际形成实物工作量(扣除已享受地方各项优惠政策部分)的0.45%作为引荐奖励资金,外资项目以实际到账外资的0.6%作为引荐奖励资金。每个投资项目最高奖励150万元且不超过本级地方贡献总额。
(4)项目地方贡献奖励。以企招商招引落地符合第三条认定标准的投资项目,可在项目建成投产后8年时间内,参照项目对地方贡献,每年按一定比例给予引荐企业法人奖励。
(5)鼓励支持聘请招商大使、经济顾问、商协会、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公司、招商中介机构等,开展市场化委托代理招商。
(三)申报标准
(1)本办法奖励的投资项目,是指济宁市外法人或自然人2023年1月1日以后到兖州区投资建设,并经认定属于济宁市“231”产业(高端装备、高端化工、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医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四新经济”项目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中央、省财政安排资金、国债等政策性投入、融资性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2)项目属于内资项目的,总投资必须达到1亿元及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占比50%及以上且市外投资占比30%及以上;项目属于外资项目的,合同外资额须达到1000万美元及以上。
(3)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中国500强企业直接投资项目,合同外资额和项目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占比不设置下限。
世界500强投资项目以项目落地当年及上一年《财富》 杂志公布的世界500强名单为准;中国500强投资项目以项目落地当年及上一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公布的中国企业500强、制造业500强、服务业500强名单为准。
(4)项目须在兖州区行政区域内注册并纳税。
(四)申报程序
(1)备案登记。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组织(或法人)、自然人应在项目签订正式合同前,向区商务局(外资项目)、区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内资项目)备案登记。
(2)奖励申报。每年12月31日前,符合奖励条件的社会组织(或法人)、自然人应在项目签约、落地或外资到位、固定资产投资完成后,会同项目单位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由项目所属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盖章审核后分别报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
(3)奖励审定。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商务局、区投资促进发展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赴现场核实项目实物工作量后,报区双招双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审定的拟奖励结果在区级媒体公示。
(4)资金拨付。区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以上条款的奖励。公示无异议的,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奖金收入的应纳税款由受奖励对象依法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