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652461000/2023-0244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工信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执法主体 |
| 成文日期 | 2023-05-3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
发布日期:
2023-05-30
15:05
信息来源:兖州区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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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主体审核登记表
单位:区工信局 填表人:刘蕊 联系电话:6593901 填表时间:2023年5月30日
单位全称 | 兖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
办公地址 | 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12楼 | 邮编 | 272100 |
机构性质 | þ行政机关 □事业单位 □内设机构 □临时机构 □其他 | ||
执法主体 类别 | þ法定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 ||
执法职权 类型 | ¨行政许可 þ行政处罚 þ行政强制 □行政征收 □行政征用 þ行政检查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
经费来源 | þ财政全额拨款 □财政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 □其他 | ||
执法依据 |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 ||
部门 (单位) 意见 |
主要负责人:周生建 2023年5月30日 |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