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STHJJ/2023-0833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生态环境局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3-05-0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要求,强化和规范我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经区政府同意,印发了《济宁市兖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国家、省、市高度重视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公开发布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文件是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后国家层面出台的首个关于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文件。文件对现存排污口“怎么治”、新设排污口“怎么审”、日常“怎么管”等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系统部署。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和市政府办公室《济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济政办字〔2023〕21号)有关要求,全面推进全区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区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了《工作方案》。
二、决策依据
《工作方案》的决策依据主要有: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
(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环办水体〔2022〕34号)
(三)《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7号)
(四)《济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济政办字〔2023〕21号)
三、出台目的
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长效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实现“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链条管理,不断提升我区水环境质量和治理能力,助力全面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四、重要举措
一是组织排查监测。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边排查、边监测”要求,确定排污口位置,依据排查和监测结果,初步判定排污口类型。
二是开展溯源分析。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对于难以分清责任主体的排污口。
三是区分排污口类型。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结合我区实际,将全区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污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
四是推进分类整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放特征,梳理分清排污口类型,建立依法取缔排污口清单、清理合并排污口清单、规范整治排污口清单。
五是明确职责分工。属地政府是排污口排查、监测、整治及规范化建设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组织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做好排污口分类命名、编码及监测工作,负责排污口设置审批。排查监测、溯源整治、监督管理。
六是优化审批许可。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排污口设置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核制。
七是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任,生态环境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测。
八是确保整治实效。对所有排污口实施动态管理。对未整治到位、整改后出现反弹的,督促责任主体限期整改到位;对新排查出的排污口要尽快确定责任主体,实施分类整治,动态更新入河排污口清单。
联系人:刘琨
联系电话:0537-3945011
济兖政办字〔2023〕20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