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一、保障范围: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二、申请程序:审核审批低保待遇按村(居)民申请,镇(街)受理、审核、审批的程序实施。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申请地村(居)委会应当主动帮助其提出申请。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符合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镇(街)自出具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完成申请人家庭生活状况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审核无异议的,在经济状况调查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提出审批意见。拟批准的在申请地的村(居)公布户主姓名、保障人数、镇(街)监督举报电话及政府公章、公示时间等,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公布期满无异议的,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准决定,确定保障金额,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补助金。
经申请人申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或经核对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镇(街)按政策规定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的理由。对拟批准公示期满有异议的申请对象,由镇(街)民政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申请人所在村(居)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拟批准的申请人重新公布。对不予批准的,镇(街)在作出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保障标准:城市低保标准:每人每月924元,对人均月收入达不到924元的城市居民家庭实行差额救助;农村低保标准:每人每月745元,对人均月收入达不到745元的农村居民家庭实行差额救助。
四、低保金发放形式:低保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民政局每月向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财政局将资金划入低保资金专户,通过银行直接打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低保对象凭银行卡按月领取。
五、其他: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个人名义单独提出申请:(一)生活困难、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二)生活困难指重度残疾人所在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2倍,或重度残疾人为已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连续居住满3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
低保和特困人员供养不得同时享受。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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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困人员供养
一、保障范围:凡具有我区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这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
二、申请程序: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行受理、审核、审批程序。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镇(街)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主动帮助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符合特困人员供养认定条件的,镇(街)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扶养、抚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评,提出审核意见。
镇(街)对拟批准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救助供养金。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民政部门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
申请人申报的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结果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镇(街)按政策规定,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三、生活自理能力评估:镇(街)对批准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和照料护理档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四、供养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202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69元。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702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351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11元。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照料护理费提标部分由县级统筹用于购买服务,为特困人员提供照护服务。
五、供养形式: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评定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六、供养内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护理;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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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临时救助
一、保障范围
急难型救助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触电等意外事件或因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
二、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镇(街)提出申请。
1、急难型救助对象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镇(街)、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先行救助,并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2、支出型救助对象
严格执行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规范各个环节工作要求,审核审批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对象中的低保家庭及成员、特困供养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须支出情况。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家庭生活困难证明等材料。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镇(街)可直接审批;对需要入户调查核实的,镇(街)应直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救助方式
主要包括: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
四、救助标准
支出型救助对象: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急难型救助群体: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五、其他
各镇(街)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同一当事人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般只救助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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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城乡低保家庭大学生救助
一、救助范围:
(一)凡我区城乡低保家庭中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新生,均可享受大学新生入学救助。
(二)凡我区城乡低保家庭中通过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经山东省教育考试院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大学生,自入学第二年起至毕业,每年均可享受大学生在校救助。
考取师范、军校等专业免交学费的学生和处于研究生教育阶段的学生不在救助范围之内。
二、救助标准:
(一)凡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科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为5000元。
(二)凡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专科(含高职)新生,每人入学救助金为3000元。
(三)凡符合救助条件并经审核批准的本、专科(含高职)大学生,每人每年在校救助金为1000元。
三、申请程序:按照上级要求,每年8月15日前,符合救助条件的低保家庭大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的镇(街)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等材料。镇(街)民政部门直接受理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填写《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救助申请审批表》,连同证明材料一并报区民政局审批,救助金于9月1日前由区民政局统一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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