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工作要求,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建设,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济政字[2019]69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生态环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是指区直各部门联合监管以及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建立事项清单。根据部门“三定”,结合权责清单、“互联网+监管”事项,依法全面梳理对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抽查内容、检查对象、事项类别、检查方式、抽查比例及频次、检查部门及实施层级、检查依据、对应的权责清单事项和对应的“互联网+监管”事项等。
第四条 以排污许可管理信息为基础,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并按行业类型、监管类型、污染类型、危险废物管理、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市场监管领域信用风险分类等要素,进行标识化管理。
第五条 建立执法人员名录库。环境执法人员名录库由全局持有行政执法证或环境执法证的人员构成,在对检查人员信息合理筛选、兼顾专长的基础上,通过科学编组、随机匹配的方式,实现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对象的科学匹配。。
第六条 随机抽查采取定向和不定向两种方式。在特定时段,针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开展检查时,可以按照被检查对象、检查人员具有的标识,在限定范围内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匹配检查人员,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在开展污染源日常监管检查时,原则上不提前设定范围条件,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不定向开展随机抽查工作。执法大队大队负责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被检查的本级市场主体,根据抽查内容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及局其他科室配合。抽查事项、抽查频次根据监管需要确定。
第七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和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执法检查,执法检查人员从名录库中抽取,不少于2人。抽查检查工作需在三个月内完成,对存在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八条 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每季度随机抽查任务完成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主动将检查时间、被检查对象、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等内容,在地方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平台公开,公开期限按照国家及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按照检查情况,公开信息可采用“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整改”“发现违法行为已立案调查”等简要的方式进行表述。年度抽查结果应实现 100%公开。
第九条 抽查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
202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