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39255B/2023-0226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成文日期 | 2023-04-19 | 废止日期 | |
| 发布机关 | 兖州区政府办 | 统一编号 | 无 |
| 标题 |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 | 济兖政办字〔2023〕18号 | 有效性 | 有效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兖州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
应 急 预 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规范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增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置能力,及时有效妥善处置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最大限度降低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我区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济宁市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和《济宁市兖州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兖州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造成3至9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救援工作的首要任务,切实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1.4.2统一领导,协同负责
由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协调指导和救援善后工作,各镇街及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协同应对;各镇街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本辖区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上下联动、部门联动,明确责任人及其指挥权限,落实岗位责任制。
1.4.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全面负责事故现场应急救援的领导和指挥,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和支持。兖州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1.4.4依法处置,规范管理
坚持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不断提高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能力。
1.4.5强化预防,平战结合
做好常态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加强事故分析研判。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演练相结合,加强事故处理队伍、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物资、经费储备工作。
2.区级组织体系及职责
设立兖州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及7个应急工作组。
2.1区指挥部
2.1.1区指挥部组成
(1)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全面负责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组织工作,指挥所有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的人员和队伍。
(2)副总指挥:由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相关部门、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应急处置和救援善后工作。
(3)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济宁银保监分局兖州监管组、区公路局、区气象局、区总工会、国网济宁供电公司兖州供电中心、区保险行业协会等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同志,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有关负责同志和事故涉及单位的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同志组成,协助总指挥和副总指挥组织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和善后救援工作。
2.1.2区指挥部主要职责
(1)领导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启动(结束)应急预案,作出救援决策;
(3)指挥、协调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实施应急救援;
(4)在必要时协调、调动区级救援力量,调配应急救援物资;
(5)划定事故现场的警戒范围,实施必要的交通管制及其他强制性措施,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6)迅速组织人员开展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营救受伤人员,转移、撤离、疏散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降低财产损失;
(7)及时向区政府、市政府、市应急局等汇报现场人员伤亡、损失及事故救援善后工作进展情况;
(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指导各镇(街道)在做好向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的同时,及时向省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情况;在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熟知省政府总值班室电话,及时接听并按要求如实全面报告情况。
(9)向公众、社会、新闻媒体发布有关信息。
2.2办公室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区公安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主任由区委宣传部、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办公室负责承办应急工作组织协调和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2.3应急工作组
区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
(1)现场处置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卫生健康局、区交通运输局参与,负责现场保护、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疏导交通和维护现场秩序,建立保障救援通道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交通运输局参与,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及有关部门、单位进行现场救护和抢险救援等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20急救站、定点医院共同配合,负责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负责,区公安分局、区应急局、区发展和改革局、电力、通讯等有关部门、单位参与,负责组织协调应急装备、车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资金申请和支持保障,统筹协调应急处置过程中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用餐等工作。
(5)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总工会及有关保险机构参加,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接待、安抚、抚恤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6)新闻工作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宣传部门、区委网信办、区公安分局共同配合,负责事故相关新闻发布和宣传,记者采访与管理,舆情监测与管控等工作。
(7)专家支持组。由区公安分局牵头,指导开展现场处置、事故调查以及隐患排查等工作,参与制定应急方案。
2.4联合应急指挥部
需要与外地市(县、区)联合应对,或需部队及其他机构参与救援、调查的,应联合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由区指挥部和外地市(县、区)指挥部共同指挥处置工作。
3.预防和预警
本着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的原则,建立完善预警和预防机制,做好信息的搜集、整理,以及风险分析、预警、预防工作。
3.1预防措施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有效预防、预警和处置措施,强化各项措施落实,对可能引发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努力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发生。
气象部门加强恶劣天气监测预报,及时研判和发布灾害性天气信息。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加强巡逻和视频巡查,排查安全隐患,加强路况信息收集和分析研判。
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地段的排查和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努力减少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3.2预警响应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迅速核实情况,积极采取交通管制、设施维护等预防和应急措施,及时、有效地采取处置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区公安分局会同区气象局、区交通运输局、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对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风险隐患进行分析会商,并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公安机关应在气象部门发布气象预警信息6小时内,发布路况预警信息,特殊情况应及时启动相应等级预案。
3.3预警体系建设
要进一步整合道路交通检测、监控技术装备资源,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监测预警平台,实现公安、交通运输、气象、卫健等部门间的信息互通,逐步形成完善的预警工作机制。
4.应急响应
4.1响应原则
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是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单位。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先期应急救援和处置行动,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是应急响应、先期处置的第一组织责任单位。
4.2信息报告
4.2.1通讯联络
区应急局和区公安分局设立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值班电话,并报区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2.2报告程序
(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区公安分局应立即核实和确认后向本级政府报告,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应立即向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报告,同时抄报本级应急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4.2.3报告内容
(1)初报内容:接警后,公安机关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确定事故等级,立即将以下情况逐级上报:
①接警时间
②发生地点
③事故类型
④伤亡情况等
(2)续报内容: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在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或事故发生24小时内,应将以下情况逐级上报:
①交通事故基本情况
②现场勘查处置情况
③党政领导到现场情况、初步调查情况等。
4.2.4报告方式
初报可采取电话口头上报的方式,续报采用网络、传真等方式书面报告。
4.2.5通讯联络方式
事故报警电话:110、122
区公安分局指挥中心:0537—3446110
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0537—3446218
4.3先期处置
4.3.1各镇(街道)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预案或组织相关部门、单位,组建事故临时指挥部,及时、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各应急救援队伍应在事发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全力控制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4.3.2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农村派出所)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迅速将现场情况报告指挥中心,并开展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创建救援通道等工作。同时立即报告有关负责同志,经负责同志批准,逐级上报事故情况。
4.4启动响应
4.4.1预案启动
接到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报告后,区公安分局应立即核实和确认后向本级政府报告,同时将情况报告市公安局。并向区政府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及时向区应急局通报。根据总指挥的指令,启动本预案应急响应。
总指挥可以视情主持召开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会议,研究部署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立即开通与事故发生地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救援指挥部、相关应急救援管理部门的通信联系,及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调集应急救援力量,参加和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4.4.2组织体系建立
预案启动后立即按照本预案建立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组建的事故现场救援指挥部并入区指挥部,统一指挥,各司其责,迅速开展工作。
4.4.3现场施救
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后,立即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按照各自的预案和处置规程,协同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各应急救援队伍按照各自职责进行现场施救,全力控制事故态势,防止事故扩大。
(1)急救、医疗部门人员到达现场后,由急救、医疗人员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公安机关积极协助运送伤员,必要时可以征用社会车辆。
(2)区公安分局人员赶赴现场后,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分流车辆、疏导交通、创建救援通道,保护现场痕迹物证,固定相关证据。
(3)消防救援部门负责破拆车辆,解救因车辆颠覆、变形被困于车内的人员,同时负责灭火及控制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
(4)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做好现场治安秩序维护和人员疏散工作。
(5)遇有车辆坠河、翻车、文物损坏等事故,事故发生地镇(街道)负责调集专业人员、工具进行营救、打捞。
4.4.4医疗救护
卫健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治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必要时,协调有关医疗救护专家和设备进行支援,根据需要组织做好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4.4.5安全防护
参加现场应急救援的人员,必须加强个人安全防护。现场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采取各种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管理程序。
现场救援指挥部根据事故具体情况,明确群众安全防护的必要措施,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的范围、方式、程序并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在事故现场周边设置警戒区,疏散警戒区内车辆和人员,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实施交通管制,防止事故扩大和蔓延,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4.5恢复交通
现场人员、车辆施救完毕后,应及时清理现场,修复受损交通设施,恢复正常交通秩序。对一时难以排除隐患的路段,应及时采取改道分流等措施恢复道路交通。
4.6信息报送与处理
4.6.1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信息应立即逐级上报市政府。
4.6.2区指挥部和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及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了解并续报有关信息。
4.6.3信息报送方式可采取电话口头初报,随后采用计算机网络、传真等载体及时报送书面报告和现场音像资料。
4.7信息发布与舆情管控
4.7.1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后,按照国内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有关要求,做好现场采访和新闻发布工作。
4.7.2信息发布及新闻报道应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
4.7.3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采用授权发布、接受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发布信息,组织报道。
4.7.4做好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舆情监测和管控,确保不发生重大舆情事件。
4.8特殊类型事故处置
当发生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危险化学品泄漏、起火、爆炸等特殊类型事故时,启动《兖州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预案》。
4.9应急处置结束
在各项应急行动结束、应急工作实施完毕、事故影响消除后,由区指挥部宣布应急处置结束,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及时补充应急所需物资和器材,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理
善后工作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区民政、生态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保险等相关部门、单位参加,组成善后处置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处置现场清理、物资和劳务征用、人员安置和赔偿、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
5.1.1接待安置
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负责救助受伤人员,接待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安抚安置等工作。
5.1.2现场环境处置
由应急管理、消防、交运、公路、生态环境、气象等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5.1.3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要依据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按照救援优先、特事特办的原则,先行垫付伤者抢救治疗费和死者丧葬费,并积极开展赔付工作。
5.1.4社会救助
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根据《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治疗费和丧葬费。
5.1.5事故处理
由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和司法部门依法进行。
5.1.6维稳及赔偿
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牵头,组织财政、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相关部门、单位成立工作专班,负责维稳及群众工作。对得不到保险及责任方赔偿的应及时妥善开展维稳工作,避免产生负面舆情。
5.1.7总结备案
及时总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和教训,为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体系提供有益借鉴。凡本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区政府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需要的由区政府上报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单位。
5.2事故调查
5.2.1一次死亡1至2人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由区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调查。
5.2.2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调查。
5.2.3一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政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调查。
5.2.4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由国务院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政府、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配合调查。
文中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5.2.5由区政府调查组具体负责事故涉及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调查并写出书面报告,报市政府或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结案,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损失作出评估,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5.2.6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有关问题,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参与事故处置的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提出整改措施,尽快消除隐患,修改完善各级预案,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6.应急保障
6.1信息保障
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处置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参与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的通讯录,确保处置行动能够快速、有效展开。
6.2经费保障
民政部门与卫健、保险以及社会慈善机构协调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社会救助基金,为符合救助基金垫付条件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垫付抢救费用。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成立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专家组,明确联系方式,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支持。依托有关院校和科研机构,组织开展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处置、救援等技术的科学研究,不断提高处置和救援工作水平。
6.4治安保障
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实施交通管制,对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现场的人员,避免出现意外人员伤亡或引起现场混乱。指挥事故现场内人员的撤离,保障车辆顺利通行,指引应急救援车辆进入现场,及时疏通交通。维护撤离区和人员安置区场所的社会治安,加强撤离区内和各封锁路口附近重要目标和财产安全保护。
6.5救援保障
要做好公安、消防救援、高速公路管理经营单位等部门、单位应急救援装备配备的经费保障工作,切实提高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科技含量。同时,积极引入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选择信誉好、装备精良、施救能力强的单位作为救援联动单位,一旦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能够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施救,及时恢复道路交通和挽救受困人员。
6.6医疗保障
卫健部门要保障医疗卫生设备齐全、物资充足,建立稳定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确保救援救治快速高效。
7.监督管理
7.1宣教
要积极利用各种媒体平台,广泛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努力营造群防群治的社会舆论氛围。
7.2培训
要加强对应急处置人员和救援人员的岗前培训,并建立定期常规性培训制度,使其了解和熟练掌握应急救援的工作原则、方法,熟悉救援的程序。常规性培训一般每年进行1次。
7.3演练
要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合成演习和模拟演练,检验和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演练工作进行检查。
8.附则
8.1预案管理
8.1.1各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预案和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多种形式的支撑性文件,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8.1.2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所涉及的机构和职能发生重大改变,或在执行中发现不足,由区公安分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修订。
8.1.3区公安分局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组织修订,并报区政府备案。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公安分局负责解释。
8.3预案施行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word版】
济兖政办字〔2023〕18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docx
【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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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 【文字解读】济兖政办字〔2023〕18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