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6000/2023-0565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审计局 组配分类 会议审议
成文日期 2023-04-1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关于制定《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草案)》的会议审议情况
发布日期: 2023-04-11 16:12 信息来源:兖州区审计局 浏览次数:

会议纪要

济宁市兖州区审计局  2023年4月11日

时间:2023411

地点:兖州区行政办公中心5楼审计局  会议室

参加人:

1、兖州区司法局

备案审查科负责人:  徐琳

备案审查科工作人员: 马莹

2、法律顾问:漆安鲁、李文章

3、公职律师:区市场监管局  吴海彬

4、行业专家:宋怀强、阚璇、尹君、王艳美

5、起草单位兖州区审计局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人起草人 梁秀丽

法制审理科负责人:李利华

法律顾问: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   田雪

会议内容:

司法局:各位参会的领导、专家,大家下午好。今天就区审计局代政府起草的《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召开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首先请起草单位介绍参会单位情况

起草单位:各位领导,今天参会单位有:起草单位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人起草人梁秀丽、法制审理科负责人李利华司法局备案审查科负责人,工作人员马莹。根据国家及省要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要广泛听取专家、单位、群众、律师的意见,今天到会的法律顾问漆安鲁、李文章行业专家宋怀强、阚璇、尹君、王艳美,

公职律师吴海彬(区市场监管局),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山东正途律师事务所田雪。

司法局:请起草单位介绍参会的行业领域专家。

起草单位:参加今天专家论证及风险评估会的行业领域专家有宋怀强、阚璇、尹君、王艳美。

司法局:今天参会的政府法律顾问专家:漆安鲁、李文章田雪、吴海彬

区司法局:刚才向大家介绍的8位专家,如参会人员没有异议,将正式组成专家组。请有异议的领导举手示意。

司法局:我宣布,《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草案)》专家组正式成立。下面请起草单位介绍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过程,公开征求意见及组织会签情况,意见采纳情况等。

起草单位:给各位专家、领导汇报一下本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过程,公开征求意见及组织会签情况意见采纳情况。一是文件草案的调研、起草过程。为进一步加强公共投资建设审计监督力度,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有效发挥政府投资审计监督效能,促进全区公共投资建设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全省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通知》(鲁审字〔2021〕19号)和《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王庆书记2022年12月18日对区审计局《关于公共投资工程审计工作情况汇报》的批示要求,建立健全政府投资审计工作制度,制订本办法。二是公开征求意见组织会签情况及意见采纳情况2023年2月27日至3月31日,区审计局通过兖州区政府网、兖州区局微信公众号方式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在此期间组织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等14个部门单位会签并征求意见。截至3月31日,未收到公众对提出的意见,14个会签单位也未提出意见。

司法局:针对文件草案内容,请起草单位逐一出示法律依据。

起草单位:制订该文件草案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审投发〔2017〕30号)、《山东省审计厅关于加快全省政府投资审计转型发展的通知》(鲁审字〔2021〕19号)、《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7号)

司法局:请各参会单位围绕草案内容发表意见建议。如有问题,可以询问起草单位。首先是4位行业专家

4位行业专家:宋怀强“没有意见”,阚璇“没有意见”、尹君“没有意见”、王艳美“没有意见”

司法局:现在请法律领域专家分别对草案内容发表意见建议。如有问题,可以询问起草单位。

漆安鲁律师:请介绍一下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7号)的区别。

梁秀丽:主要有区别是《办法(草案)》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济政办发〔2018〕27号)有所不一致。

李文章律师:一是《办法(草案)》第二条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不一致,主要涉及是否包含国企,济宁的办法中是包含国企的;二是《办法(草案)》第二十三条中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处分的权力部门是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审计部门并没有对公职人员的处理处分权,建议删除;三是《办法(草案)》第二十五条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与审计法第五十七条相比,扩大了内容,建议删除。

梁秀丽:李文章律师提出的第一条建议进行解释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分别于2021、2010年进行了修订,而济宁文件的出台时间是2018年8月,后期没有及时进行修订,起草部门认为应以新修订的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对提出的第二条、第三条建议,全部采纳。

李利华:《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期间是2018年9月2日至2023年9月1日,马上就要过期,建议《办法(草案)》不再引用《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同时第二条就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保持原有表述。

李文章律师:《办法(草案)》其中依据的是《济宁市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最好与其一致,如果不引用济宁办法为依据可以以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而保持《办法(草案)》中的第二条的表述。

吴海彬律师:制订文件不要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再认真学习研究一下。

司法局:对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及行业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部门做好记录,会后核实一下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提出的意见建议进行修改。区司法局强调一下,根据立法机关的技术规范,如第一条“为加强”,而技术规范为“为了加强”,注意文字表述。

区司法局:请起草单位围绕刚才各参会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发表意见。如能够当场采纳请即时作出修改。如不采纳,请提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依据。如暂时不能确定是否采纳,问题暂时搁置,稍后由专家组提出意见建议。

起草单位:关于刚才司法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及行业专家的意见建议,我局的意见是即时作出修改。

区司法局:下面围绕整体草案内容,请专家组就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等发表意见。

行业领域专家:草案内容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

法律领域专家:草案内容具有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合理性、专业性、技术性、可操作性。

司法局:按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需要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是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风险评估等级为可控基本可控不可控。请各位专家衡量今天研讨的文件草案内容,就综合风险程度进行举手表决。

司法局:认为今天研讨的草案内容,风险等级为可控的,请举手示意。

专家组成员举手表决,一致认为风险等级为可控

司法局:综合刚才的举手表决情况,《济宁市兖州区公共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草案)》内容综合风险等级为可控

司法局:按规定,专家组需要根据今天的会议内容整理出具专家论证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现在征求专家组意见:是休会整理出具两份报告,还是授权起草单位根据今天的会议内容整理两份报告、专家组在签到簿上的签字同步作为两份报告的签字?

专家组发表意见:授权起草单位根据今天的会议内容整理两份报告、专家组在签到簿上的签字同步作为两份报告的签字

司法局:根据专家组意见请起草单位根据录音内容整理今天的会议记录,形成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