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51722N/2023-0775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组配分类 | 退役军人 |
| 成文日期 | 2023-03-13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政策内容:
创业贷款贴息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申请创业贷款,商业银行不得要求提供担保。不良贷款本金(含不良贷款认定前逾期利息)损失,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执行。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鲁人社字〔2020〕27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且尚在还款期限内的,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二、享受条件:
户籍地或安置地在本省,且在本区自主创业,有创业意愿、创业能力但创业资金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岗退役军人和专项公益性岗位在岗退役军人,不在扶持对象范围。
三、补贴标准:
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贷款,不予贴息。
四、流程材料:
(一)流程
1.申请:退役军人在创业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提供申报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完成申报材料审核和创业项目实地调查评估,签署初审意见。
3.复审:县(市、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签署资格复审意见。
4.审批: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研究,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及相关申报材料送经办银行。
5.贷款办理:经办银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退役军人面签办理贷款手续,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发放。
6.备案:经办银行完成贷款审批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将审批资料交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存档。
(二)材料
1.个人自主创业贷款。
(1)身份材料,包括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创业材料,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登记设立证明文件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创业项目计划书、个人自筹启动资金存款记录等。
(3)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2.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
(1)身份材料,包括退役军人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
(2)税费材料,包括小微企业上年度依法纳税、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成立第一年的提供当年度记录)等;
(3)创业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查验,复印件留存)、出资证明、经营收支流水、创业项目计划书或立项批复文件等。
(4)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等。
五、经办渠道:见流程详情。
六、办理期限:见流程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