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2023-083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组配分类 | 征地法定公告 |
| 成文日期 | 2023-12-2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3年12月13日,济宁市兖州区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公告如下:
一、征地批准文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以《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3]238号)批准征收土地6.2506公顷。
二、征收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
地块一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安镇红庙村土地,地块位于徐家村林地南侧,红庙村东侧,总面积为2.2006公顷,其中农用地0.4853顷(水浇地0.4615公顷、农村道路0.0238公顷);建设用地1.7153公顷(农村宅基地1.2323公顷、机关团体用地0.1422公顷、工业用地0.1288公顷、物流仓储用地0.0919公顷、城镇村道路用地0.1201公顷)。
地块二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安镇徐家村土地,地块位于徐家村林地东侧,红庙村北侧,总面积为4.05公顷,其中农用地4.0471顷(其他林地2.5778公顷、乔木林地0.7754公顷、果园0.3835公顷、设施农用地0.2947公顷、农村道路0.0157公顷);建设用地0.0029公顷(农村宅基地0.0005公顷、物流仓储用地0.0024公顷)。
该地块开发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征收土地的工作安排
(一)费用拨付。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由财政部门按照签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将土地补偿安置费拨付至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二)交付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拨付后,相关各方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和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征收土地批复文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告张贴满10个工作日后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影响征收土地的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济宁市兖州区2023年第14批次建设用地批复文件
联系人:兖州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7-3423296。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