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39255B/2023-0699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成文日期 2023-11-07 废止日期
发布机关 兖州区政府办 统一编号
标题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 济兖政办字〔2023〕34号 有效性 有效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11-07 16:16 信息来源:兖州区政府办 浏览次数: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兖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和及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高效组织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济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宁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制定本预案。

1.3事故分级。

食品安全事故共分四级(分级及响应标准详见附件1),即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事故等级的评估核定,由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及食品生产、包装、储存、运输、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发生的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指导全区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减少危害;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评估,规范依法处置;信息畅通,应对高效;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机制启动。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依法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核定事故级别。达到特别重大(Ⅰ级)或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按规定报国务院、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达到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标准的,按规定报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相应应急处置工作;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食药安办向区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成立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2区指挥部设置及职责。

区指挥部总指挥原则上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指定的单位负责人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区直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组成。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事故性质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主要包括区食药安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济宁市生态环境局兖州区分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畜牧兽医事业发展中心。

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研究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与部署,组织发布相关重要信息,审议批准区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向市政府及市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2.3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食药安办,区食药安办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区指挥部办公室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各项部署,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检查督促相关镇(街道)和部门、单位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收集、会商、报告、督查等制度;组织食品安全事故的信息发布和舆情应对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成员单位职责。

各成员单位在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对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详见附件2)。

2.5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事故处置需要,区指挥部可下设若干工作组,分别开展相关工作。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后,各工作组在区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并随时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开展情况。

(1)事故调查组。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由区食药安办牵头,会同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及相关监管部门、单位,对事故开展调查,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致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事故防范意见;对涉嫌犯罪的,由区公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管部门、单位及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渎职等行为的,由事故调查组移送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根据工作需要,事故调查组可设置在事故发生地或派出部分人员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

(2)危害控制组。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监管职能部门牵头,会同相关监管部门、单位和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依法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监督和责令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召回相关产品或停止生产经营,严防危害蔓延和扩大。

(3)医疗救治组。由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并结合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情况,制定最佳救治方案,组织或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对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进行医疗救治。

(4)检测评估组。由区市场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区卫生健康局提出检测方案和要求,组织实施相关检测,综合分析各方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和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现场抢救方案和采取控制措施提供参考。检测评估结果要及时报告区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单位。

(5)维护稳定组。由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牵头,联合事故发生地镇(街道)公安机关加强治安管理,与相关部门、单位密切配合,积极化解因事故造成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6)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牵头,会同区食药安办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加强对互联网有关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做好信息发布和舆情监控工作。

(7)专家组。根据需要,区指挥部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的调整、解除及应急处置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与应急处置。

(8)综合协调组。区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综合协调以上各组的工作。

如事故涉及台港澳居民或外国公民,或事故可能影响到国(境)外的,由区级负责台港澳、涉外事务的部门按照涉台港澳和涉外的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协调处理。

如事故涉及较大范围的经济赔偿问题,可单设民事赔偿组,负责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做好相关善后工作。

2.6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

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及各有关部门、单位的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作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在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2.7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级指挥部的设置及职责。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在区指挥部的指导和本级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和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并负责需要由上级政府组织、协调的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镇(街道)政府(办事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可参照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确定。

3监测预警、报告与评估

3.1监测预警。

区卫生健康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国家、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我区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建立覆盖全区的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监测体系。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和监管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必要时由区指挥部或区食药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提示、警告,控制事态蔓延。对于涉密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有关部门、单位应遵守相关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及时通报同级食药安办、卫生健康等部门,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3.2报告与评估。

3.2.1事故信息来源。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与引发食品安全事故食品的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的信息;

(2)区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或接到的食品安全事故举报,并向区食药安办通报的信息;

(3)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报送的信息;

(4)医疗机构报告的信息;

(5)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提供的监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6)经核实的公众举报信息;

(7)经核实的媒体披露与报道信息;

(8)国家、省、市或其他地市有关部门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9)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机构、其他国家和地区通报涉及我区的信息。

3.2.2报告主体、程序和时限。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镇(街道)、区市场监管、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镇(街道)、区市场监管、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3)接收食品安全事故病人的治疗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镇(街道)、区市场监管、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医疗机构发现其接收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区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区卫生健康部门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市场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有关社会团体及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市场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或举报。

(5)有关监管部门、单位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或举报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单位通报。

食品安全事故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行政区域市场监管部门。

(6)经初步核实为食品安全事故且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省市场监管部门报告信息,并同时向本级政府和市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3.2.3报告内容。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先期处置情况(含救治情况),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时间、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对事件原因的初步判断、采取的措施及调查控制情况等。

续报应包括事件的发展与变化、调查处置进展、发生原因,对初步报告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

终报应包括事件发生和调查处理过程、鉴定结论、追溯或处置结果、采取措施和效果评估。

3.2.4事故评估。接到报告后,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1)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

(2)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重程度;

(3)事故发展蔓延趋势。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4.1.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

4.1.2接到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后,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

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原料及其相关产品。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到现场予以协助并依据流行病学调查结论和建议采取针对性的控制措施,但在相关样本采集完成前不得对被污染的食品及其相关产品实施清洗、消毒或销毁等行为;相关部门、单位及时组织检验机构开展抽样检验,尽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4.2分级响应。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响应。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山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济宁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4.2.1核定为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后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Ⅰ级或Ⅱ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4.2.2核定为较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启动实施,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当组织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时,区政府应当按照市政府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部署和相应预案,全力以赴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报告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进展等情况。

4.2.3核定为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区政府决定启动应急响应。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区政府应立即组织先期处置,当发生30人以上食物中毒或在必要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成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必要时,报请由市政府派出工作组指导、协助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区指挥部要立即按照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单位,依照相关规定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最大限度减轻事故危害:

(1)应急救治。卫生健康部门应有效利用医疗资源,组织指导医疗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2)危害控制。相关监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就地或异地封存事故相关食品及原料。对确认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问题食品及其原料,责令并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规定召回、停止经营及进出口。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待查明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后,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清洗消毒。

(3)事故调查。事故调查组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有关部门、单位组织相关检测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尽快查找事故发生原因。对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开展对违法犯罪行为的侦破工作。

(4)信息发布。新闻宣传组迅速制定新闻报道方案,结合事件进展情况,及时采用适当方式开展新闻报道,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和结果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予以解释说明。妥善做好记者采访管理,加强互联网有关信息管理和指导,正确引导舆论。

(5)检测分析评估。相关部门、单位组织专业技术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及时进行检测,专家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定事故调查和现场处置方案提供参考。有关部门、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控制,事故中伤病人员救治,事发现场、受污染食品控制,环境污染,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估。

(6)信息通报。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态势和调查情况,及时向事件可能蔓延到的地方政府通报信息,提前做好应急准备。事件可能影响到国(境)外时,及时协调负责涉外、涉台港澳事务的部门做好相关通报工作。

(7)维护稳定。在事件调查处置过程中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对聚众滋事、扰乱正常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及时介入,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涉事地区社会稳定。

4.3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过程中,要遵循事故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防控工作需要,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直至响应终止。

4.3.1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条件。

(1)级别提升。当事态进一步发展,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

当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可相应提高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确保迅速、有效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2)级别降低。事故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达到以下两项要求,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应当及时终止响应:食品安全事故病患人员全部得到救治,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感染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的;现场、受污染食品得以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的。

4.3.2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程序。一般(Ⅳ级)食品安全事故由区指挥部组织对事故进行分析评估论证。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区指挥部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后,事故所在地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结合调整后的级别采取相应措施。评估认为符合响应终止条件时,区指挥部提出终止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有关部门、单位的请求,及时组织专家为食品安全事故响应级别调整和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支持与指导。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运输工具补偿;应急处置机构、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费用的及时支付、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的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涉外、涉港澳台的有关善后处置工作等。

事发地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5.2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完成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形成后,应当按规定向本级政府及上级食药安办报告。

5.3责任追究。

根据调查结论,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应急保障

6.1应急机制保障。

本预案所涉及到的成员单位、医疗机构、技术机构以及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和任务,建立单位或组织内部事件处置应急预案或工作程序,与本预案进行衔接,保障各项应急工作有序、高效运行。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落实企业应急处置主体责任,依法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落实并组织演练,及时消除隐患。

6.2信息保障。

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建立或依托国家、省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保障信息报告通畅、及时。各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交流、分析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信息,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6.3医疗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疗救治。

6.4应急队伍保障。

市场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组建专业的食品安全应急队伍,通过培训、演练等方式不断强化能力建设,提高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专家队伍,为事故核实、级别核定、事故隐患预警及应急响应等提供人才保障。各级政府在技术装备、知识培训、人才保障、应急演练等方面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6.5技术保障。

食品检验检测、疾病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医疗卫生、食品检验检疫等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机构职责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6.6物资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车辆、通讯、救治等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使用储备物资后应及时进行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额到位。

6.7社会动员。

根据实际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及个人物资。在动用社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实施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补偿。

6.8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制定本部门和本地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要求进行备案。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和各镇(街道)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应当与本预案一致。

与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予以修订、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应急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或新问题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与完善本预案。

6.9开展应急演练。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要”的原则,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至少每2年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适时组织开展跨区域、跨部门的应急演练,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的互联互通、协调联动、不断提高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处置能力。

6.10宣教培训。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与培训,促进专业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意识。

7附则

7.1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相关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指食用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或者食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后出现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7.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济兖政办字﹝2017﹞9号)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

          2.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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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DF版】 济兖政办字〔2023〕34号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pdf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及响应标准.docx

                  附件2: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docx

【文字解读】【文字解读】济兖政办字〔2023〕34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兖州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