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注销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1、公司(企业)注销登记
2、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
3、分公司注销登记
4、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5、税务注销(清税申报)
6、企业社市会保险注销登记
7、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8、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9、预约银行销户
二、牵头单位
济宁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三、办理依据
1、《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2、《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九条 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5、《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一款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款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三款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四、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五、申请材料
1、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分公司注销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
2、税务注销(清税申报):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清税申请表
3、企业社市会保险注销登记
(1)《济宁市社会保险注销登记表》
4、医疗保险单位注销登记
(1)《医疗保险注销登记表》
5、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注销
(1)《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注销申请表》
(2)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书面申请
(3)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证明资料
(4)单位专管员身份证件原件
6、预约银行销户
(1)销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开户许可证原件
(4)法人身份证
六、办理方式
受理窗口: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三楼市场准入综合窗口
受理时间:
5月-9月夏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4:00-18:00;10月-4月冬季办公时间工作日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济宁市兖州区龙桥街道扬州南路2号为民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3411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