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2000/2023-065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 成文日期 | 2023-10-1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强制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一、执法事项名称
对不按期缴纳应当缴纳的费用的加收滞纳金;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查封、扣押与涉嫌违法测绘行为直接相关的设备、工具、原材料、测绘成果资料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违法生产经营的种子,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及运输工具、场所等。
二、受理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三、审批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四、受理条件
有涉嫌违法的行为且有明确行政相对人(在我局管辖范围内)
五、办理时限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办公电话、地址、时间
办理地点: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5楼。
联系电话:0537-3410100。
办理时间:5月-9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 14:00-18:00。10月-次年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13:30-17:30。
七、执法流程图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一、执法事项名称
本指南适用于办理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事项。
二、受理机构
兖州区自然资源综合执法大队
三、审批机构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四、受理条件
违反自然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形。
五、办理时限
从立案到下达处罚决定书为60个工作日。
六、办公电话、地址、时间
办公电话:0537-3410100
办公地址: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5楼
办公时间:5月-9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 14:00-18:00。10月-次年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13:30-17:30。
七、执法流程图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行政许可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一、执法事项名称:
(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
(二)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
(三)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
(四)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
(五)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
(六)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七)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
(八)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的审批)
(九)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二、受理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政务中心办公室
三、审批机构
济宁市兖州区自然资源局政务中心办公室
四、受理条件
(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受理条件:1、开好防火隔离带;2、预备好应急扑火力量;3、准备好扑火工具;4、三级以上风力不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5、不得损害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二)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受理条件:1、必须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2、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等活动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
(三)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受理条件:1、有适宜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固定场所和必需的设施; 2、具备与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种类、数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技术;3、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饲料来源有保证。
(四)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受理条件: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其中野生动物活体的出售方或借展、表演等利用活动中野生动物的出借方。
(五)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受理条件: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5、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1、2、3、4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六)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受理条件:1、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晒场、种子库;2、具有与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种类和数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等。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必须具有种子烘干、风选、精选机等生产设备和恒温培养箱、光照培养箱、干燥箱、扦样器、天平、电冰箱等种子检验仪器设备;3、具有林木种子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同等技术水平的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4、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苗木生产的,还应当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5、申请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除第1、2、3、4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繁殖种子的隔离和培育条件。(2)具有无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生产地点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
(七)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受理条件:1、引进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申请人申请引进的种类、数量应当与隔离试种地的试种条件、试种能力一致,严禁超试种条件、试种能力申请引种;2、引进不需要隔离试种种类的,除检验检疫的原因不能按时提交外,申请人应当在申请种类入境后30天内,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材料;3、引进草种的,申请人在引进并确定种植地点后30天内,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种植地点、种植数量、种植类型、种植人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材料,核销每批次引进种类的数量。每批次引进的草种应当在8个月内核销完;4、引进除草种以外的其他种类的,引进种类在到达国内并通关后7天内,申请人应当以书面等形式向负责审批的植物检疫机构提交引进回执(式样见附件3),核销每批次引进种类的数量。
(八)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的审批)受理条件:1、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2、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3、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4、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5、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6、申报材料齐全、真实;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受理条件:1.申请人提出的活动行为和生活用火方式有安全防范方案且扑救措施可行; 2.取得森林、林地、使用者或所有者同意。 3.无生产用火行为(生产用火许可,按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许可,另行办理)。
五、办理时限
(一)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外国人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审批(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野外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的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出售、购买、利用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七)植物检疫审批(引进林木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八)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七十公顷以上草原的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九)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六、办公电话、地址、时间
办理地点: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为民服务中心(济宁市兖州区扬州南路2号)社会事务综合窗口G25。
联系电话:0537-3453350。
办理时间:5月-9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08:30-12:00,下午 14:00-18:00。10月-次年4月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 08:30-12:00,下午13:30-17:30。
七、执法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