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2-076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2-09-2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济宁市酒仙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案
发布日期:
2022-09-20
09:24
信息来源: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
本案中当事人济宁市酒仙乐食品有限公司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卤小腿(禽肉制品、禽肉类)”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经我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壹拾伍元陆角(¥215.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