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2-0351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2-06-0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济兖市监处罚〔2022〕0145号
当事人:济宁市**医院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口腔门诊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U4B204******D1522
住所(住址):山东省兖州区龙桥街道****商业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
身份证号码: 370822 1970****3735
联系电话: 130****7811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 山东省兖州区龙桥街道****商业街
2022年5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王浩、李振在你单位负责人张**的陪同下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你单位治疗室内存放的罗红霉素软膏(批号:201018.生产企业:福亢药业有限公司),速效救心丸(批号:610032,生产企业:天津中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多个批次药品,当场未能提供上述药品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你公司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经批准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调查。
经查,你公司从2021年6月份成立以来一直对购进的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济宁**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口腔门诊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法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
2. 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2页 、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及经营状态。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药品未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九条:“ 用药人购进药品,应当建立和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核实供货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以及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并有真实、完整的购进验收记录。电子化资料与纸质版资料具有同等效力。”之规定。
鉴于购进验收记录对于保证用药人所使用的药品质量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是为药品质量监管提供重要的、可追溯的证据,因涉案药品速效救心丸是一种中药急救药品,主要是用于急救,且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时间持续较长。我局认为该单位使用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行为属于《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情节严重范畴;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证据材料,符合符合《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六)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资料的;
的情形,具备从轻处罚的理由,罚款按低限幅度处罚。
综上,依据《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购进药品,没有真实、完整购进验收记录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警告; 2.罚款:伍仟元整(¥5000 .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根据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携缴款码到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济宁银行)任一银行网点或者网上银行交纳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 内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六个月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者鱼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 年6月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