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2-0443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成文日期 | 2022-06-2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办理依据
1.《济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政发〔2015〕28号)
2.《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鲁民〔2018〕85号)
3.《济宁市民政局 济宁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济民字〔2018〕94号)
4.《济宁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民字〔2019〕34号)
二、申请条件
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
1.急难型救助对象
(1)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爆炸、雷击、触电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家庭成员突发白血病、尿毒症等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
2.支出型救助对象
主要包括自负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提出申请之月前6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三、办理流程
1.申请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
2.受理
对具有本地户籍或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没有本地户籍或居住证的,向急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3.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后,对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可直接审核;
对需要入户调查核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直接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进行调查核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符合报批条件的,及时审批。
4.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提交的审核意见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办理材料
申请临时救助需提供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家庭生活困难证明材料等材料。
五、救助方式
通过发放临时救助金、发放实物、提供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救助。
六、救助标准
1.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患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按照个人自负费用分段分档进行救助,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12倍;对因子女自负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每人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城市低保月标准的3-6倍;
2.急难型救助群体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情形,及时给予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临时救助。
七、其他
各镇(街)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同一当事人同一事由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一般只救助一次。
(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343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