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2-044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成文日期 | 2022-06-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办理依据
1.《济宁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济民字〔2021〕38号)
2.《济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宁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济政办发〔2018〕45号)
3.《济宁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民字〔2019〕34号)
二、申请条件
凡具有当地户籍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1.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二)无收入来源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三)无履行义务能力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诚信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二)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三)审核确认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对申请人的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评,提出审核意见。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拟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决定。对确认为特困人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其建立救助供养档案,自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
对于确认为特困人员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给予其救助供养待遇之前,组织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确定特困人员自理状况和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档次。
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一般依据以下6项指标综合评估: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室内自主行走;自主洗澡。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6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有3项以下(含3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有4项以上(含4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五、供养形式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形式分为在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可自行选择供养形式。优先为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六、供养标准
(一)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1144元;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为每人每月910元。
(二)照料护理标准
照料护理标准分为三档,一档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702元;二档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351元;三档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每人每月211元。
(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343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