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000MZJ/2022-0443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民政局 | 组配分类 | 办事指南 |
| 成文日期 | 2022-06-1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办理依据
1.《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鲁民〔2021〕75号)
2.《济宁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济民字〔2022〕5号)
3.《济宁市民政局关于推进社会救助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济民字〔2019〕34号)
二、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因重病、意外等原因造成家庭支出巨大、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支出型”贫困家庭,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也可以申请享受低保待遇。一是在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负的医疗、教育等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低保标准;二是提出申请之月前12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三是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的相关规定。
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且收入和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宗教教职人员可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
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低保认定条件的家庭。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含长期或者阶段性在外务工)的成员。
三、办理流程
低保申请确认按照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审核、确认→发放低保金的流程办理。
1.申请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详细申明家庭基本状况和申请理由,签署申请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授权低保经办机构查询核对。
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代为提交申请。
2.受理
乡镇、街道负责受理低保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推诿。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所有规定材料。
对于家庭经济状况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乡镇、街道应当按政策规定当场告知其不予受理的理由。
3.审核
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低保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等予以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
4.确认
乡镇(街道)对拟确认为低保对象的,在申请家庭所在地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发放确认通知书,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核实,视情开展民主评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乡镇(街道)应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发放
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批准后,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资金。
四、办理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疾病、残疾等证明材料;
2.根据需要提供婚姻状况证明、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外来常住人口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等材料;
3.签署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填写《社会救助诚信告知书》《社会救助对象诚信承诺书》等;
4.其他需提交的证明。
五、保障标准
城乡低保救助实行差额救助。城市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880元,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月700元。
六、低保金发放形式
城乡低保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区民政局每月向财政局提出资金申请报告,由财政局将资金划入低保资金专户,通过财政“惠民一本通”经银行直接打入低保对象个人账户,低保对象凭银行卡按月领取。
七、其他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员供养不得同时享受。分散供养的孤儿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共同纳入低保范围,但孤儿本人不再发放低保补助金。
(联系科室:社会救助科 咨询电话:3433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