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567052000/2022-0238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 组配分类 | 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
| 成文日期 | 2022-05-30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服务指南及执法流程
一、行政处罚事项名称:
1、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
2、对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3、对损害公路、公路附属设施危及公路安全的处罚
4、对货运车辆超限运输的处罚
5、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从业人员、企业的处罚
6、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处罚
7、对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的处罚
8、对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处罚
9、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处罚
10、对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处罚
11、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处罚
12、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13、对违反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规范的处罚
14、对道路运输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处罚
15、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处罚
16、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17、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道路运输经营经营的处罚
18、对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处罚
19、对违反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20、对客货运经营者、客货运站经营者、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处罚
21、对违反客运站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22、对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处罚
23、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24、对违反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25、对货运站经营者对超限、超载车辆配载,放行出站的处罚
26、对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的处罚
27、对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或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处罚
28、对违反危险化学品道路、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的处罚
29、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30、对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或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处罚
31、对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处罚
32、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处罚
33、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或者不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处罚
34、对违反出租汽车从业资格证管理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35、对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规定注册的处罚
36、对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运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37、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的处罚
38、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的处罚
39、对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40、对道路运输企业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管理规定的处罚
41、对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42、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信号、数据的处罚
43、对违反城市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处罚
44、对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45、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处罚
46、对违反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47、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48、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出租汽车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49、对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或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处罚
50、对违反网约车经营许可行为的处罚
51、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网约车经营行为规定的处罚
52、对网约车驾驶员违反网约车驾驶规定行为的处罚
53、对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处罚
54、对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处罚
55、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企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处罚
56、对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处罚
57、对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处罚
58、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处罚
59、对危害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行为的处罚
60、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罚
61、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62、对建设单位违规建设的处罚
63、对建设单位违规验收使用的处罚
64、对勘察设计单位违规的处罚
65、对施工单位违规的处罚
66、对监理单位违规监理的处罚
67、对公路水运工程其他从业单位违规的处罚
68、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处罚
69、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从业单位违反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处罚
二、受理机构:兖州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
三、审批机构:兖州区交通运输局
四、受理条件
1、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
2、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
3、(一)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四)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五)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六)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
4、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5、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6、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
7、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
8、涉路工程建设单位未按照许可要求组织建设的
9、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未取得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班车客运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客运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
10、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超越从业资格证件核定范围,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11、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未取得客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客运站经营的;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客运站许可证件从事客运站经营的;超越许可事项,从事客运站经营的。
12、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
13、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
1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15、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1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17、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客运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客运经营的;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
18、客运经营者(含国际道路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及客运相关服务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或者转让、倒卖、伪造道路运输业专用票证的
19、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加班车、顶班车、接驳车无正当理由不按原正班车的线路、站点、班次行驶的;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的;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道路客运经营的。
20、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21、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2、省际、市际客运班线的经营者或者其委托的售票单位、起讫点和中途停靠站点客运站经营者未按规定对旅客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提供身份信息的旅客提供服务的
2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2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26、货运站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
27、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
28、 (一)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二)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四)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承运人违反国务院交通部门对单船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数量的限制性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五)用于危险化学品运输作业的内河码头、泊位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或者未与饮用水取水口保持国家规定的安全距离,或者未经交通部门验收合格投入使用的;(六)托运人不向承运人说明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危险特性以及发生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所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妥善包装并在外包装上设置相应标志的;(七)运输危险化学品需要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托运人未添加或者未将有关情况告知承运人的。
29、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
30、(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二)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三)通过内河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四)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化学品,或者将危险化学品谎报或者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的。
31、拒绝、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2、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3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34、(一)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或者超越从业资格证核定范围,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三)转借、出租、涂改从业资格证的。
35、取得从业资格证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未经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从业资格注册,从事出租汽车客运服务的
36、(一)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二)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三)不按照规定使用出租汽车相关设备;(四)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五)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六)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规定巡游揽客、站点候客;(八)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拒载,或者未经约车人或乘客同意、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无正当理由未按承诺到达约定地点提供预约服务;(九)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或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违规收费;(十)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
37、(一)聘用未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二)不按照规定组织实施继续教育的。
38、(一)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未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四)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五)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
39、不按批准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站点、班次运输的;在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未取得我国有效的《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或者《国际汽车运输特别行车许可证》,擅自进入我国境内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或者运输危险货物的;从事我国国内道路旅客或货物运输的;在我国境内自行承揽货源或招揽旅客的;未按规定的运输线路、站点、班次、停靠站(场)运行的;”
40、(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二)未建立或者未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的;(三)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的。
41、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
42、(一)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二)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的。
43、(一)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使用无车辆营运证的教练车从事培训活动的。
44、(一)客运经营企业实行挂靠经营的;(二)未核定客运班线经营期限的班车客运经营者逾期未申请办理核定手续的;(三)聘用无相应从业资格证件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或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采取不正当手段开展培训活动或者允许非本单位的教练车辆以其名义进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的;(五)道路客运站经营者在禁止发车的时间安排发车的;(六)一、二级道路客运站不实行封闭发车或者未照规定配备并使用行包安全检查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的。
45、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的
46、(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四)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47、(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48、(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六)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七)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八)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49、(一)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二)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50、(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51、(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三)未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五)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报备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七)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八)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52、(一)未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二)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三)违规收费的(四)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的。
53、未取得线路运营权、未与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签订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特许经营协议,擅自从事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的
54、(一)未定期对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及其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测、维护、更新的;(二)未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和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和安全应急设备的;(三)使用不具备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员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四)未对拟担任驾驶员、乘务员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的。
55、运营企业违反《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配置符合要求的服务设施和运营标识的
56、运营企业未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的
57、发生影响运营安全的突发事件时,运营企业未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58、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场站和服务设施的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场站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的
59、(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
60、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或者个体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情节严重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吊销其经营许可证件。
61、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出租汽车从事经营活动的
6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63、(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三)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
64、(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5、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66、(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67、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
68、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69、从业单位未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未按规定开展设计、施工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的;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五、办理时限:法定时限
六、办公电话:0537-3887099
地址:兴隆庄镇巨兴北路崇文大道交界处西北角
时间:冬春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30-5:30)
夏秋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6:00)
七、执法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