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533R/2022-0209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 组配分类 |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
| 成文日期 | 2022-05-25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日期:
2022-05-25
10:44
信息来源: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 一、种子、食用菌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1 | 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二条,品种测试、试验和种子质量检验机构伪造测试、试验、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与种子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下 | 对单位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违法所得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七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 严重 | 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 特别严重 | 违法所得二万元以上 | 对单位处九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取消种子质量检验资格 | |||||
| 2 | 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五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案件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3 | 假冒授权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三条第六款,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 | 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八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4 | 生产经营假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 5 | 生产经营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并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6 | 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六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7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8 | 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9 | 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10 | 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应当审定未经审定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1 | 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推广、销售应当停止推广、销售的农作物品种或者林木良种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2 | 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对应当登记未经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对已撤销登记的农作物品种进行推广,或者以登记品种的名义进行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六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 | 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四万元以上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14 | 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经许可进出口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15 | 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为境外制种的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16 | 从境外引进农作物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从境外引进农作物或者林木种子进行引种试验的收获物作为种子在境内销售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17 | 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四)进出口假、劣种子或者属于国家规定不得进出口的种子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下 | 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情节严重的,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不足一万元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 |||||
| 18 | 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19 |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20 | 涂改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三)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涂改标签的。 | 较轻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21 | 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四),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较轻 | 档案记载项目不全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规定期限保存档案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未对所有品种建立档案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建立档案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档案记载内容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或编造虚假档案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22 | 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第(五)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 较轻 | 在规定期限外5日内完成备案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在规定期限外5-10日内完成备案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在规定期限外10-20日内完成备案 | 处五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在规定期限外20-30日内完成备案 | 处八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在规定期限外30日以上未完成备案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23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属于国家三级保护树种及以下级别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 并处五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的 | 并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 | 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24 | 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境外提供或者从境外引进种质资源,或者与境外机构、个人开展合作研究利用种质资源的,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属于国家三级保护树种及以下级别的 | 没收种质资源和违法所得 | 处二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属于国家二级保护树种的 | 处六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侵占、破坏种质资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树种的 | 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25 | 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不得再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 较轻 | 一个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 不得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品种审定 | 处一百万元以上一百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二个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 处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三个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 处二百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三个以上生育周期的试验数据造假 | 处三百万元以上四百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凭空捏造试验数据 | 处四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 | |||||
| 26 | 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种子生产基地进行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验,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且未造成后果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接种面积在0.1亩以上0.5亩以下,已造成后果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接种面积在0.5亩以上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27 | 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挠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较轻 | 对监督检查的合理要求故意拖延,未造成后果 | 处二千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对监督检查不积极配合,造成后果较轻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阻碍监督检查,造成后果较重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阻扰监督检查,造成后果严重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特别严重 | 阻挠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特别严重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
| 二、农药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1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从登记试验单位中除名,5年内不再受理其登记试验单位认定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五次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五次以上,不足十次的 | 并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登记试验单位出具虚假登记试验报告十次以上的 | 并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或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 3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一般 | 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生产农药查证属实的 | 责令限期整改 | ||
| 严重 | 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 |||||
| 4 | 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或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农药生产企业生产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款:委托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受托人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委托加工、分装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对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 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5 | 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一)采购、使用未依法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依法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原材料。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6 | 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二)出厂销售未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农药。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7 | 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三)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三)生产的农药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8 | 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农药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四)不召回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等,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并处一万元五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9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轻微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不满6个月,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不满6个月的。且涉案原材料、农药均不属于高毒、剧毒农药的 | 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涉案原材料、农药均不属于高毒、剧毒农药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农药生产企业不执行原材料进货、农药出厂销售记录制度1年以上,或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1年以上,或者涉案原材料、农药含有高毒、剧毒农药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11 | 经营假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12 | 在农药中添加物质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在农药中添加物质。 第二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还应当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13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一般 | 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继续经营农药查证属实 | 责令限期整改 | ||
| 较重 | 逾期拒不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 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
| 14 | 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15 | 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设立分支机构未依法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6 | 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向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农药生产企业或者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他农药经营者采购农药。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7 | 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18 | 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农药,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19 | 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 轻微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违法行为持续不足十天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违法行为持续在十天以上,不满三十天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农药经营者不停止销售依法应当召回的农药,违法行为持续三十天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20 | 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二)在卫生用农药以外的农药经营场所内经营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等。 | 轻微 | 经营饲料等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经营食用农产品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经营食品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21 | 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三)未将卫生用农药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22 | 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四)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 | 较轻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不满六个月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农药经营者不履行农药废弃物回收义务,一年以上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23 | 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境外企业直接在中国销售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5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轻微 | 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 | 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登记证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万元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上,不足八万元 | 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 |||||
| 24 | 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 轻微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25 | 使用禁用的农药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 轻微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没收禁用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26 | 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 轻微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27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 轻微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28 | 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 轻微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29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 轻微 | 情节显著轻微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损失或者一定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六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严重损失或者重大社会影响的 | 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30 | 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不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货值1万元以下的 | 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 | 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不超过1个月或者货值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超过1个月或者货值10万元以上的 | 处一万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31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 | 《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1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下 | 由发证机关收缴或者予以吊销,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2个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 |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3个以上许可文件或者违法所得金额2万以上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三、肥料 | |||||||
| 1 | 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 轻微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 轻微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3 | 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 轻微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四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 轻微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 | 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 轻微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6 | 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 轻微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下(含五吨)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生产、销售肥料五吨以上十吨(含十吨)以下的,或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生产、销售肥料十吨以上,或货值金额三万元以上的 | 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二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四、植物检疫 | |||||||
| 1 | 未按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农业植物检疫手续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以下罚款。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或属初次查获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或属查获两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或属查获两次以上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2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数量、受检作物面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一千千克以内、受检作物面积五十亩以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较重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一千千克以上五千千克以下、受检作物面积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 严重 | 谎报受检物品种类、品种或者隐瞒受检物品重量五千千克以上、受检作物面积一百亩以上,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3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一万元以内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较重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 严重 | 擅自启封换货、改变数量或者将非种用植物和植物产品作种用的,货值在三万元以上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4 | 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封识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或者故意毁坏封识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较重 | 涂改、买卖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造成较大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 严重 | 伪造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造成恶劣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5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三千元以内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较重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 严重 |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植物检疫对象试验研究的,货值在一万元以上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6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地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一亩以下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二十株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较重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一亩以上二亩以下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二十株以上五十株以下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 严重 | 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二亩以上或不按要求隔离试种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五十株以上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7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 《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款: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的。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二万元以下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较重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 严重 | 在调运进境带有疫情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过程中,造成撒漏、扩散或者下脚料除害处理不彻底,货值在五万元以上的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8 | 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 1.《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2.《山东省农业植物检疫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一亩以内 | 责令销毁或者进行除害处理 | 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一亩以上十亩以内 | 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十亩以上 | 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9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植物检疫机构处以罚款: (四)违反《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规定之一,擅自调运植物、植物产品的。 罚款按以下标准执行: 对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引起疫情扩散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除害处理。 有本条第一款违法行为之一,造成损失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 有本条第一款(二)(三)(四)(五)(六)项违法行为之一,以赢利为目的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一般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在二万元以内 | 以赢利为目的的,可以没收当事人的非法所得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处以三百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 |
| 较重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三元以上六元以下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 |||||
| 严重 | 未依照规定擅自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货值在五万元以上 | 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六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的处以六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 | |||||
| 五、农产品质量安全 | |||||||
| 1 |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轻微 | 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 | 对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一般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检测机构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造成严重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 对检测机构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2.《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农业投入品经营者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或者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可以处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未建立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可以处六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伪造农业投入品经营档案的 | 可以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3 | 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有包装、标识,但包装或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或没有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没有包装且没有标识的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4 |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小于一万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无违法所得,但货值在三万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销售的农产品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7 |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二、三款: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8 | 销售的农产品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并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货值在三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并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9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一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 | 对单位处八千元以上一万四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引导农产品生产者改变新技术、新产品用途,造成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造成损失价值在三万元以上的 | 对单位处一万四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10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 | 《山东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虽按规定已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未正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制度,也未正常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六、蚕种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1 | 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擅自处理受保护的蚕遗传资源,造成蚕遗传资源损失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损失的蚕遗传资源可重新获得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损失的蚕遗传资源不可重新获得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未经审批开展对外合作研究利用蚕遗传资源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影响较轻的 | 没收蚕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没有违法所得但影响较重,或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销售、推广未经审定蚕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蚕种和违法所得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4 | 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无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者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三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反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蚕种,或转让、租借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
| 5 |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销售的蚕种未附具蚕种检疫证明、质量合格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销售的蚕种在一千张(盒)以下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
| 较重 | 销售的蚕种在一千张(盒)以上的 |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6 | 以不合格蚕种冒充合格的蚕种,或冒充其他企业(种场)名称或者品种的蚕种 | 《蚕种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蚕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轻微 | 没有违法所得 | 没收违法销售的蚕种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 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 | 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所得在五万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七、农业转基因 | |||||||
| 1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 | 1.《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进行试验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试验,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或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 轻微 | 已获批准但超过批准范围和期限进行试验的 | 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已获批准但未按照规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 | 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环境释放、生产性试验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生产、加工农业转基因生物或者未按照批准的品种、范围、安全管理要求和技术标准生产、加工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 |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加工,没收违法生产或者加工的产品及违法所得 | 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所得在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 | 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 并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3 | 违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关于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基因生物标识标注不醒目,难以辨认,或附加标识不牢固、不持久的 | 可以没收非法销售的产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不标注转基因生物标识的 | 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较轻 | 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收缴相应证明文书 | 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假冒、伪造农业转基因生物有关证明文书的 | 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5 |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转基因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又拒不接受检查的 | 处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不按规定制作、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拒不接受检查,又不改正的 | 处六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八、农业环境保护 | |||||||
| 1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灰和污泥作肥料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责令其停止侵害,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下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 | 处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向农田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城镇垃圾、粉煤类和污泥作肥料,造成损失在三千元以上的 | 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2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的,责令其恢复植被,并按照破坏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一至三元的罚款。 | 较轻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的 |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一元处以罚款 | ||
| 一般 | 在草地上取土破坏植被的 |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两元处以罚款 | |||||
| 较重 | 在草地上砍挖固沙植物或者取土破坏植被,造成长远影响的 | 按破坏面积每平方米三元处以罚款 | |||||
| 3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 | 《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理: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责令其消除污染,并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在农业生产生活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土地污染的 | 责令其消除污染 | 并处一百至二百元罚款 | |
| 一般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污染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 并处二百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在农业生产活动中造成严重污染的,属农用化学物质对农产品污染的,造成人身伤害的 | 并处三百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九、野生植物保护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法律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1 | 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较轻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取得采集证采集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2 |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二级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
| 3 | 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较轻 | 转让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收缴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转让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较重 | 倒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倒卖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特别严重 | 伪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 | 可以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4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收购的野生植物和考察资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外国人未经批准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 | 没收考察资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 | 没收所收购的野生植物 | 可以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采集、收购国家重点保护一级野生植物的 | 可以并处三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 | |||||
| 十、农村土地承包 |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违法程度 | 违法情节 | 裁量标准 | ||
| 1 | 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家庭承包方式发包农村土地,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未按照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数平均分配、发包到户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2 | 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3 | 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超过法定比例预留的机动地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包到户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4 | 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 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5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将承包期延长至法定期限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6 | 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7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七)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发包不宜采用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因工程建设、自然灾害毁损的农村土地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8 |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八)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申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9 | 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九)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扣留承包方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0 | 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十)项: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 | 一般 | 违法情节一般,群众意见不大的 | 处一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情节较重,群众意见较大的 | 处三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情节严重,群众意见很大,或者引起上访的 | 处七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十一、农业机械 | |||||||
| 1 | 持假冒《联合收割机跨区收获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持假冒《作业证》作业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 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严重 | 持假冒《作业证》作业》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不配合或阻挠执法人员执法的 ;因以上行为多次受到处罚等情形的 | 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 |||||
| 2 | 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2019年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具备中介服务组织条件,尚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 | 警告 | ||
| 一般 | 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且不具备中介服务组织条件的,情形较重的 | 警告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七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且不具备中介服务组织条件,情形严重的 | 警告,并处七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3 |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
| 轻 | 主动中止违法行为的 | 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拒不停止使用,造成事故,机主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
| 4 |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变造或者使用的证书和牌照,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主动改正的 | 处二百元罚款 | ||
| 轻 | 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使用伪造、变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处八百元以上一千四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处一千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伪造、变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 | 处二千元罚款 | |||||
| 5 | 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驾驶证)而操作(驾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较轻 | 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 | 处一百元罚款 | ||
| 轻 | 中止违法行为的,主动改正的 |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驾驶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作业,拒不改正的 | 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违法行为造成事故,未致人员伤亡的或者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 | 处五百元罚款 | |||||
| 6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较轻 | 初次违法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 | 处一百元罚款 | ||
| 轻 | 违法操作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 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拒不改正的 | 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罚款 | |||||
| 较重 | 违法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造成事故,未致人员伤亡的或者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的 | 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违法操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造成事故,致人员伤亡的 | 处五百元罚款,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 7 | 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轻微 | 能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 | 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 ||
| 一般 | 拒不改正的 | 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牌照 | |||||
| 严重 | 违法行为给他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的 | 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 |||||
| 8 |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 轻微 | 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条件符合要求的 | 警告,限期整改。 | ||
| 一般 | 具备基本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未达到技术条件符要求且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七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严重缺失,经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后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七千五百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9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与范围接近的 | 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与范围相关的 | 对单位处三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完全背离项目的 | 对单位处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10 | 使用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维修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承揽已报废农业机械维修业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一般 |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使用不符合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的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或者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承揽维修已经达到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违法经营额一点三倍以上一点七倍以下罚款 | |
| 较重 | 1.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一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同种违法行为的 3.妨碍、阻挠或者抗拒执法人员依法调查、处理其违法行为的 4.故意转移、隐匿、毁坏或伪造证据,或者对举报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6.胁迫、诱骗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重情节、且不具有从轻情节的 | 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罚款 | |||||
| 11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 轻微 |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 给予警告,限期改正。 | ||
| 一般 | 有维修记录和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但内容不完整,经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六十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维修记录和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存在巨大缺项,经警告限期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 对单位处六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 |||||
| 12 | 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的,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按要求停办,补办相关许可,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一万五千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要求补办相关许可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停办,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点五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 13 | 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二)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二)未按统一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规定教材进行培训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要求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
| 14 | 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 | 《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2004年8月15日农业部令第41号公布 2019年4月25日农业农村部令第2号修正)第二十四条第(三)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按以下规定处罚: (三)聘用未经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人员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教学工作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按要求改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要求改正的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 责令改正,处二千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 十二、渔业 | |||||||
| 1 |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从事炸鱼、毒鱼、电鱼作业,在海洋,捕捞渔获物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5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捕捞渔获物300千克以下或者价值3000元以下的,每船罚款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捕捞渔获物300千克以上、不足600千克或者价值3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每船罚款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捕捞渔获物6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6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每船罚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捕捞渔获物20千克以下或者价值100元以下的,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捕捞渔获物20千克以上、不足50千克或者价值100元以上、不足200元的,每船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捕捞渔获物50千克以上、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200元以上、不足500元的,每船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 严重 | 从事炸鱼、毒鱼、电鱼作业,造成严重渔业资源损害或者渔业污染事件,在海洋捕捞渔获物1000千克以上、不足5000千克或者价值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在内陆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200千克或者水产品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在海洋,每船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从事炸鱼、毒鱼、电鱼作业,造成严重渔业资源损害或者渔业污染事件,违法影响较大的,逃避、抗拒检查,在海洋捕捞渔获物5000千克以上、不足10000千克或者价值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在内陆捕捞渔获物200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可以没收渔船,在海洋每船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2 | 违反关于禁渔区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的,在海洋,捕捞渔获物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5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不足110千瓦:每船罚款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每船罚款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24米以上:每船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 严重 | 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二次违法的,或者在海洋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上、不足5000千克或经济价值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200千克或者水产品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在海洋,每船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在禁渔区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在海洋捕捞水产品重量5000千克以上、不足10000千克或经济价值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200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可以没收渔船,在海洋每船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3 | 违反关于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一次违法,在海洋,捕捞渔获物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5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不足110千瓦:每船罚款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每船罚款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24米以上:每船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 严重 | 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二次违法,或者在海洋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上、不足5000千克或经济价值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200千克或者水产品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在海洋每船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在禁渔期从事捕捞作业,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在海洋捕捞水产品重量5000千克以上、不足10000千克或经济价值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200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海洋伏季休渔期间违法生产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在海洋每船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4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一次违法,在海洋,捕捞渔获物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5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不足110千瓦:每船罚款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每船罚款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24米以上:每船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 严重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二次违法,或者在海洋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上、不足5000千克或经济价值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200千克或者水产品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在海洋每船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在海洋捕捞水产品重量5000千克以上、不足10000千克或经济价值50000元以上、不足10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200千克以上、不足500千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 | 可以没收渔船,在海洋每船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5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一次违法,在海洋,捕捞渔获物不足10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1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不足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足5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不足110千瓦:每船罚款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每船罚款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24米以上:每船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 严重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二次违法,或者在海洋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上、不足5000千克或经济价值10000元以上、不足50000元的;在内陆捕捞渔获物100千克以上、不足200千克或者水产品价值500元以上、不足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在海洋每船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在海洋捕捞水产品重量5000千克以上或经济价值50000元以上;在内陆捕捞渔获物2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没收渔船,在海洋每船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6 |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海水产品在20%以上、不足25%,淡水产品5%以上、不足10%,造成渔业资源损害程度较轻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不足110千瓦:每船罚款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每船罚款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24米以上:每船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 严重 | 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海水产品在25%以上、不足30%,淡水产品10%以上、不足15%,造成渔业资源一定损害程度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在海洋每船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在网次或者航次渔获物中未达到可捕标准的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海水产品在30%以上,淡水产品15%以上,造成渔业资源严重损害的 | 可以没收渔船,在海洋每船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7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全国人大法工委办公室关于渔业法有关条款适用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7号):“第二款中规定的‘调查处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鱼获物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证确属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应当依照该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 一般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海洋不满1000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不满10000元;在内陆不满100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不满5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不足110千瓦:每船罚款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每船罚款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24米以上:每船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 严重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海洋1000千克以上不满5000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10000元以上不满50000元;在内陆100千克以上不满200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500元以上不满1000元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在海洋每船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在海洋重量5000千克以上、不足10000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50000元以上、不满100000元;在内陆200千克以上不满500千克,或者水产品按照市值1000元以上不满5000元的 | 可以没收渔船,在海洋每船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8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较少(制造地笼10个以下、销售地笼20个以下),未造成资源损害的 | 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 | 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较多(制造地笼10个以上、不足100个,电鱼具等其他禁用渔具5个以下,销售地笼等禁用渔具20个以上、200个以下),造成一定程度损害的 | 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数量较多(制造地笼100个以上,电鱼具等其他禁用渔具5个以上,销售地笼等禁用渔具200个以上),造成严重渔业资源损害的 | 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9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可以处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不足3000元的 | 可以处6000元以上12000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造成经济损失在3000元以上的 | 可以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未开发利用的 | 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 | ||
| 从重 |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以上,且逾期仍未开发利用的 | 逾期未开发利用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吊销养殖证,并处8000元罚款 | |||||
| 11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从轻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
| 一般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及时改正,但符合补办养殖证手续条件的 | 补办养殖证手续 | |||||
| 从重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未及时改正,且不符合补办养殖证手续条件的 | 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
| 12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及时改正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 ||
| 一般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可以并处5000元罚款 | |||||
| 从重 |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未及时改正,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 可以并处10000元罚款 | |||||
| 13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从轻 | 未携带渔业捕捞许可证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一年内非禁渔期或禁渔区第一次违法,或者在海洋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500千克以下或经济价值5000元以下;在内陆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千克以下或经济价值500元以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不足110千瓦:每船罚款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每船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24米以上:每船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一般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二次违法,或者在海洋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500千克以上、1000千克以下或经济价值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在内陆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或经济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在海洋每船罚款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 从重 |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在海洋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上或经济价值10000元以上;在内陆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200千克以上或经济价值1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 在海洋每船罚款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 14 |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从轻 | 一年内非禁渔期或禁渔区,第一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不足110千瓦:每船罚款10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每船罚款1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24米以上:每船罚款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 | |||||||
| 一般 | 一年内非禁渔期或禁渔区,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或第二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或在海洋,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上、5000千克以下或经济价值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在内陆,一次性捕捞水产品重量100千克以上、200千克以下或经济价值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 | 在海洋每船罚款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1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从重 | 一年内非禁渔期或禁渔区,第二次及以上违反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或第三次及以上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或在海洋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5000千克以上或经济价值50000元以上;在内陆,一次性捕捞水产品重量200千克以上或经济价值1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 在海洋每船罚款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15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资源损害或资源损害轻微的 | 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一定程度资源损害的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违法事件或社会影响的 | 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6 |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 | 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7 | 经营未经审定批准的水产苗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水产苗种价值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 | 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水产苗种价值一万元以上的 | 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8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五条,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在海洋捕捞水产品不超过100千克或者价值不超过1000元,在内陆捕捞水产品不超过10千克或者价值不超过100元的 | 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在海洋捕捞水产品100千克以上、500千克以下或者价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在内陆捕捞水产品10千克以上、不足20千克或者价值100元以上、不足200元,造成一定程度种质资源损害的 | 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在海洋捕捞水产品500千克以上、不足2000千克或者价值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在内陆捕捞水产品20千克以上、不足50千克或者价值200元以上、不足500元,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的,或造成严重影响的 | 可以并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9 |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六条,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外国人、外国渔船或者虽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未按规定向指定的监督机构报告船位、渔捞情况等信息,未按规定标识作业船舶,未按规定的网具规格和网目尺寸作业的 | 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 | 并处1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外国人、外国渔船或者虽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生物资源调查活动,但未按核准的作业区域、时间、类型、船舶功率或吨位作业的,或超过核定捕捞配额的 | 并处150000元以上3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或者未经许可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 | 可以没收渔获物,没收渔具;可以没收渔船。 | 外国人、外国渔船擅自进入我国内水、领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并处50万元罚款;未经批准从事渔业资源调查,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调查资料;未经批准从事补给或转载鱼货的,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从事渔业生产活动的,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 ||||
| 20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但未销售,未造成任何影响 | 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其药物 | 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已进行销售,造成较为严重的影响 |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使用国家规定的禁用药物进行渔业生产,已经大规模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 可以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21 | 私增渔船功率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私增渔船功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无捕捞许可证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 从轻 | 私增渔船主机功率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一年内非禁渔期或禁渔区第一次违法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不足110千瓦:每船罚款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渔船船长24米以上,主机功率110千瓦以上:每船罚款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下:每船罚款50元以上5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12米以上,不足24米:每船罚款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内陆,渔船船长24米以上:每船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一般 | 私增渔船主机功率擅自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二次违法,或者在海洋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下或经济价值10000元以下;在内陆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200千克以下或经济价值1000元以下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在海洋每船罚款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 从重 | 私增渔船主机功率擅自进行捕捞,一年内第三次及以上违法,或者在海洋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1000千克以上或经济价值10000元以上;在内陆一次性违法捕捞水产品重量200千克以上或经济价值1000元以上的 | 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在海洋每船罚款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在内陆每船罚款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 22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违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23 | 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 |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渔业资源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损失程度交纳资源损失赔偿费。资源损失赔偿费应当交当地财政,专款用于渔业资源的恢复和保护。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二款,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1至3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从轻 | 对渔业底栖生物、鱼卵、仔鱼及成鱼造成损害,对海洋生态环境破坏程度轻微的 | 按照渔业资源损失程度缴纳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 |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1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
| 一般 | 对渔业底栖生物、鱼卵、仔鱼及成鱼造成一定程度损害,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 |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2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
| 从重 | 对渔业底栖生物、鱼卵、仔鱼及成鱼造成严重损害,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按照致死渔获物市场价格的3倍收取;致死渔获物中的重点保护品种未达到可捕标准的,按照达到可捕标准的市场价格计算 | |||||
| 24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 |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二)项规定的,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性的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在非海洋伏季休渔间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数量较少,且能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的 | 给予警告 | 对非经营性的并处3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9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在非海洋伏季休渔间禁渔期、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数量较大,在海洋伏季休渔期间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 | 对非经营性的并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9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多次在禁渔期或禁渔区内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数量较大,对渔业资源造成较大损失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 对非经营性的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并处18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
| 25 | 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坏卵亲体,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 |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三)项规定的,由县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 从轻 | 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在500千克以下或者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 | 给予警告 | 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1万元 | |
| 一般 | 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坏卵亲体,或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在500千克以上,不足5000千克,或者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20000元的 | 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 |||||
| 从重 | 擅自收购、运输、销售国家和省重点保护品种的苗种及禁捕的坏卵亲体,或者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数量在5000千克以上,或者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 | 并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 |||||
| 26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二)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 从轻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造成较小影响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 | 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造成较为严重影响的 | 并可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 从重 | 在渔港内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秩序管理,未按照规定要求及时改正,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安全事故的 | 并可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 |||||
| 27 | 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船长证书: (三)在渔港内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从轻 | 留足值班人员,但值班人员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 | 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留有值班人员,但值班人员数量不足的 | 并可处200元以上35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 从重 | 未留有值班人员的 | 并可处3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证书 | |||||
| 28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的。 | 从轻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一般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未及时改正,或造成一定影响的 | 并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或未按批准文件的规定,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并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29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 | 从轻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一般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 并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在渔港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并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30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违反渔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应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 | 轻微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及时改正,且未造成任何影响的 | 责令其停止作业,并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 | ||
| 一般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的 | 并处500元以上75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并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31 | 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造成腐蚀、有毒或放射性等有害物质散落或溢漏,污染渔港或渔港水域的。 | 从轻 | 少量渔船油漆、铁锈等掉落,污染渔港水域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 | 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少量柴油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渔港水域的 | 并可处3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大量柴油等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污染渔港水域的 | 并可处6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32 | 船舶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第(二)项,停泊或进行装卸作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并可处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污染的。 | 从轻 | 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泄漏,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小面积污染的 | 责令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支付消除污染所需的费用 | 并可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大面积污染的 | 并可处3000元以上6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造成渔港或渔港水域重度污染的 | 并可处6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33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 | 从轻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造成轻微污染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 | ||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造成大面积水域污染的 | 并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经批准,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造成重度污染的 | 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34 | 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规定持有防止海洋环境污染的证书与文书,或不如实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 | 从轻 | 持有证书及文书,但未正确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 | 对船长予以警告 | ||
| 一般 | 未持有证书及文书的,未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的 | 并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持有证书及文书,未记录涉及污染物排放及操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 并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35 | 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或者燃放烟花爆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渔港内进行明火作业; (二)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 | 从轻 |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在渔港码头进行明火作业,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限期清除、纠正,并予以警告 | ||
| 一般 |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在渔港码头进行明火作业,造成较严重影响的 | 处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在渔港内燃放烟花爆竹,或未经批准在渔港码头进行明火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 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36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向渔港港池内倾倒污染物、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应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400总吨(含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一般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少量船舶垃圾,但及时纠正,未造成污染的 | 责令当事责任人立即清除,并予以警告 | 警告 | |
| 严重 | 向渔港港池内倾倒船舶垃圾或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 | 400总吨以下船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400总吨以上船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37 |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五条,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持有其中一本渔船证书的 | 警告,责令其改正 | 并处200元以上45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同时未持有其中二本以上渔船证书的 | 并处450元以上罚款7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持有所有渔船证书的 | 并处7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38 | 无有效的船名、船号、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无有效的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检验证书的船舶,禁止其离港,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二)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三)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四)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 从轻 |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的 | 禁止其离港 | 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0.6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无有效的船名、船号、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的 | 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0.6倍以上1.2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无有效的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和检验证书,擅自刷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伪造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或船舶检验证书的;伪造事实骗取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冒用他船船名、船号或船舶证书的。 | 并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船价1.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39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应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变更主机功率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重处罚。 | 从轻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较少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捕捞渔获物的 | 禁止其离港,责令其限期改正 | 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较多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捕捞渔获物的 | 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渔业船舶改建后,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多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捕捞渔获物,或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 | 并可对船舶所有者处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40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八条,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一经发现,应立即收缴,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2倍以下罚款。 | 从轻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他船较少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者造成影响较小或后果较轻的 | 立即收缴船舶证书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3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他船较多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者造成影响较大或后果较重的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将船舶证书转让他船使用,他船多次出海从事渔业生产活动或者违法捕捞渔获物较多或者造成影响很大和后果严重的 | 对转让船舶证书的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借用证书的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船价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41 | 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使用过期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或渔业船舶国籍证书的,登记机关应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证书过期不足6个月的 | 通知船舶所有者限期改正,过期不改的,责令其停航 | 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证书过期超过6个月,不足24个月的 | 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证书过期超过24个月的 | 并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42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从轻 | 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一般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的 |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规定标写船名、船号、船籍港,没有悬挂船名牌的 |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3 | 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在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滥用烟火信号、信号枪、无线电设备、号笛及其他遇险求救信号的。 | 从轻 | 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一般 | 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非紧急情况下,未经批准,滥用遇险求救信号,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4 | 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从轻 | 不正确填写或污损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4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多次发生没有配备、不正确填写或污损、丢弃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 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5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及时改正的 | 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 | ||
| 一般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逾期未改正的 | 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逾期未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的 | 逾期不改的,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6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配齐职务船员,责令其限期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经营者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用未取得本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的。 | 从轻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 | ||
| 一般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拒不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规定配齐渔业职务船员,或招来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规定证件的人员在渔业船舶上工作,拒不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者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47 | 未经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载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 从轻 | 货物超载50%以内,影响渔船适航性能且未出港航行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货物超载50%以内,影响渔船适航性能且出港航行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货物超载50%以上,严重影响渔船适航性能且出港航行,或违章装载危险货物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48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 从轻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未及时改正,且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49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和超过抗风等级出航的。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超过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能及时改正,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 ||
| 一般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超过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未及时改正,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超过核定航区航行、超过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50 | 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作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从轻 | 拒不执行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但未离开指定的渔港水域或作业区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罚 | 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拒不执行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违规出海生产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 | |||||
| 从重 | 拒不执行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违规出海生产造成严重影响的 |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 |||||
| 51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五条,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收缴所用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未出海作业或造成影响较为一般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收缴所用证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出海作业或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冒用、租借他人或涂改职务船员证书、普通船员证书,出海作业并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52 | 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因违规被扣留或吊销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可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因违规被扣留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罚 |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因违规被吊销一本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 | 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因违规被吊销二本以上船员证书而谎报遗失,申请补发的 | 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3 |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伪造资历或以舞弊方式获取渔业船员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伪造资历或以其他舞弊方式获取船员证书的,应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渔业船员证书的 | 收缴非法获取的船员证书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伪造资历获取渔业船员证书的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提供虚假材料或以伪造资历或以舞弊方式获取二本以上渔业船员证书 | 对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或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54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八条,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的,应收缴所持证书,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有1项内容不符 | 收缴所持证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有2项内容不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00元以上15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船员证书持证人与证书所载内容有3项以上内容不符 | 对当事人或直接责任人处1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55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不办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九条,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应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6个月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责令其限期办理 | 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50元以上7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12个月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70元以上9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到期未办理证件审验的职务船员,逾期24个月及以上不办理且仍从事职务船员工作的 | 逾期不办理的,对当事人并处9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 |||||
| 56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条,对损坏航标或其他助航、导航标志和设施,或造成上述标志、设施失效、移位、流失的船舶或人员,应责令其照价赔偿,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故意造成第一款所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应当从重处罚。 | 从轻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1000元以内的 | 责令当事人照价赔偿 | 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1000-5000元的 | 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损坏航标等助航标志、损坏或造成上述设施失效、移位、流失,损失5000元以上,或者故意造成上述结果或虽不是故意但事情发生后隐瞒不向有关监督管理机关报告的 | 并对责任船舶或责任人员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57 | 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责任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一条,违反港航法律、法规造成水上交通事故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造成特大事故的,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造成重大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扣留其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三)造成一般事故的,予以警告,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1至3个月。 事故发生后,不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报告、拒绝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或证明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渔业船员因违规造成责任事故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事故无人员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下的 | 予以警告 | 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轻 | 事故造成1-2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 一般 | 事故造成3-9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以上、500万元以下或者事故发生后不报告的 | 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暂扣渔业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6至12个月 | |||||
| 从重 | 事故造成10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0万以上或者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词的 | 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渔业船员证书或职务船员证书 | |||||
| 58 | 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一)发现有人遇险、遇难或收到求救信号,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救助指挥。 | 从轻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造成人员1-2人死亡的 | 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 从重 | 不提供救助或不服从救助指挥,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 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
| 59 | 发生碰撞,接到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二)发生碰撞事故,接到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守候现场或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指定地点。 | 从轻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0元以上7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造成人员1-2人死亡的 | 处7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罚款,扣留职务船员证书3至6个月 | |||||
| 从严 | 发生碰撞,接到指令后,擅离现场或拒不到达指定地点,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 处9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职务船员证书 | |||||
| 60 | 发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船长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时间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提交《海事报告书》的。 | 从轻 | 延迟2天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延迟2-7天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延迟8天以上提交渔业海事报告书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61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三条,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的船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影响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的。 | 从轻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轻微影响的 | 对船长处罚 | 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较大影响的 | 处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提交《海事报告书》内容不真实,对海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造成重大影响的 | 处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 |||||
| 62 | 船舶航行时触碰渔业航标,未立即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一条,船舶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触碰航标不报告的,航标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 从轻 | 船舶航行时触碰渔业航标,6小时内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对责任人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处以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船舶航行时触碰渔业航标,12小时内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处以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船舶航行时触碰渔业航标,超过12小时未向航标管理机关报告的 | 处以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63 |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航标器材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一)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航标、航标器材。 | 从轻 |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航标器材,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航标器材,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盗窃、哄抢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侵占渔业航标、航标器材,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64 |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二)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航标。 | 从轻 |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非法移动、攀登或者涂抹渔业航标,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65 | 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三)向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 | 从轻 | 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向渔业航标射击或者投掷物品,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66 | 在渔业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四)在航标上攀架物品,拴系牲畜、船只、渔业捕捞器具、爆炸物品等。 | 从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67 | 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五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危害航标的行为: (五)损坏航标的其他行为。 | 从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68 | 在渔业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第(一)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一)在航标周围20米内或者在埋有航标地下管道、线路的地面钻孔、挖坑、采掘土石、堆放物品或者进行明火作业。 | 从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69 | 在渔业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第(二)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二)在航标周围150米内进行爆破作业。 | 从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70 | 在渔业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第(三)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三)在航标周围500米内烧荒。 | 从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71 | 在渔业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第(四)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四)在无线电导航设施附近设置、使用影响导航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设备。 | 从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72 | 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第(五)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五)在航标架空线路上附挂其他电力、通信线路。 | 从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73 | 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第(六)项,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六)在航标周围抛锚、拖锚、捕鱼或者养殖水生物。 | 从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74 | 影响航标效能工作的其他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十七条,禁止下列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行为: (七)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其他行为。 | 从轻 | 造成1000元以内损失的 | 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1000元以上、5000元以内损失的 | 可以并处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造成5000元以上损失的 | 可以并处1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75 |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伪造、变造渔业船员证书,或转让渔业船员证书1本,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收缴有关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2本及以上,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并处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伪造、变造、转让渔业船员证书3本及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并处3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76 |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 | 从轻 |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未造成影响或影响及后果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
| 一般 |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未携带有效的渔业船员证书,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77 | 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二)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 | 从轻 | 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很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
| 一般 | 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未遵守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未遵守渔业生产作业及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程,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78 | 未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三)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 | 从轻 | 未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
| 一般 | 未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未执行渔业船舶上的管理制度、值班规定,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79 | 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四)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四)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 | 从轻 | 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
| 一般 | 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不服从船长及上级职务船员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80 | 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演练,不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五)参加渔业船舶应急训练、演习,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 从轻 | 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演练,不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及时改正,且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予以警告 | ||
| 一般 | 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演练,不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不参加渔业船舶应急演练,不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81 | 未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第(六)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六)及时报告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 | 一般 | 对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对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 特别严重 | 对发现的险情、事故或者影响航行、作业安全的情况未报告,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 82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第(七)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七)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 一般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尽力救助遇险人员,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实施救助遇险人员,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 特别严重 | 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未实施救助遇险人员,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 83 |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八)不得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 一般 |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 特别严重 | 利用渔业船舶私载、超载人员和货物,携带违禁物品,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 84 | 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二十一条第(九)项,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九)不得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 | 一般 | 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不尽职履职,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不尽职履职,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 特别严重 | 在生产航次中辞职或者擅自离职,不尽职履职,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 85 | 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不履行职责,不按规定值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渔业船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员在船舶航行、作业、锚泊时应当按照规定值班。值班船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熟悉并掌握船舶的航行与作业环境、航行与导航设施设备的配备和使用、船舶的操控性能、本船及邻近船舶使用的渔具特性,随时核查船舶的航向、船位、船速及作业状态; (二)按照有关的船舶避碰规则以及航行、作业环境要求保持值班瞭望,并及时采取预防船舶碰撞和污染的相应措施; (三)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 (四)在确保航行与作业安全的前提下交接班。 | 一般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 特别严重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员证书 | |||||
| 86 | 渔业船舶船长未履行相应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的,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二十三条,船长是渔业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在组织开展渔业生产、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防治渔业船舶污染水域和处置突发事件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二)确保渔业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证渔业船舶符合最低配员标准,保证渔业船舶的正常值班;(三)服从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据职责对渔港水域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秩序的管理,执行有关水上交通安全、渔业资源养护和防治船舶污染等规定;(四)确保渔业船舶依法进行渔业生产,正确合法使用渔具渔法,在船人员遵守相关资源养护法律法规,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并按规定开启和使用安全通导设备;(五)在渔业船员证书内如实记载渔业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六)按规定申请办理渔业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七)发生水上安全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涉外事件、公海登临和港口国检查时,应当立即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八)全力保障在船人员安全,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危及船上人员或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尽力施救;(九)弃船时,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并尽力抢救渔捞日志、轮机日志、油类记录簿等文件和物品;(十)在不严重危及自身船舶和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尽力履行水上救助义务。 | 一般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处8000元以上14000元以下罚款;并可暂扣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 | |||||
| 特别严重 | 未认真和尽力履行上述职责,造成特别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 | 处1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 |||||
| 87 |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不履行相应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三)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的。 | 从轻 |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影响轻微且及时改正的 | 责令改正 | ||
| 一般 |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渔业船员在渔业船舶上生活和工作的场所不符合相关要求,或者渔业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患病或者受伤,未及时给予救助,造成严重影响、后果或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 | 拒不改正的,处2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88 |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不履行相应职责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渔业船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可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的; (二)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的; (三)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的; (四)出具虚假培训证明的。 | 从轻 | 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造成影响和后果轻微的 | 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
| 一般 | 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不具备规定条件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或者未按规定的渔业船员考试大纲内容要求进行培训,或者未按规定出具培训证明,或者出具虚假培训证明,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89 | 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的,主动纠正违规行为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
| 一般 | 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造成一定后果的 | 并处以30000元以上6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 | 并处以6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90 | 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及时改正,但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责令其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 | 并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未及时改正,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并处5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未及时改正,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91 | 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使用未经批准的渔业船舶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船长小于12米,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每艘船罚款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船长小于12米,影响渔业船舶安全性能的 | 每艘船罚款1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 | |||||
| 较重 |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影响渔业船舶安全性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每艘船罚款2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 | |||||
| 严重 | 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影响渔业安全性能的 | 每艘船罚款35000元以上45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船长大于等于45米;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严重影响渔业船舶安全性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且拒不改正的 | 每艘船罚款4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 | |||||
| 92 | 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捕捞渔船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无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制造、改造捕捞渔业船舶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轻微 | 船长小于12米,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 每艘船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船长小于12米,影响渔业船舶安全性能的 | 每艘船罚款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 | |||||
| 较重 |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影响渔业船舶安全性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每艘船罚款12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 | |||||
| 严重 | 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影响渔业安全性能的 | 每艘船罚款15000元以上18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船长大于45米;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严重影响渔业船舶安全性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且拒不改正的 | 每艘船罚款1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 93 | 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渔业船舶压载质量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变更渔业船舶主机功率的; (二)擅自改变渔业船舶压载质量的; (三)擅自安装配备水产品采集和捕捞潜水设备的; (四)使用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拆船钢板、旧机电设备等制造、改造、修理渔业船舶的; (五)渔业船舶上坞修理按规定应当申报检验而未经检验合格,渔业船舶修理单位允许其下水作业的。 | 轻微 | 船长小于12米,及时改正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每艘船并处罚款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船长小于12米,影响渔业船舶安全性能的 | 每艘船并处罚款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 |||||
| 较重 |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影响渔业船舶安全性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每艘船并处罚款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 | |||||
| 严重 | 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影响渔业安全性能的 | 每艘船并处罚款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船长大于45米;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严重影响渔业船舶安全性能,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且拒不改正的 | 每艘船并处罚款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94 | 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从事水产品捕捞演示、养殖演示等娱乐性渔业活动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违规作业不超过5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规作业超过5天不足10天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违规作业10天以上的 | 处以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95 |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二)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按规定刷写船名、船号或遮盖船名号牌的,未从事渔业生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涂改船名、船号,从事渔业生产的 | 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伪造船名、船号或者船名牌,从事渔业生产的 | 处以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96 | 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三)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10天内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30天内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 | 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超过30天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 | 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97 | 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四)机动渔业船舶未按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者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已按规定安装设备且一年内从事渔业生产过程中未开机时间不超过10天的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已按规定安装设备且一年内从事渔业生产过程中未开机时间超过10天的 | 处以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终端设备配备不齐的或未按规定安装终端设备的 | 处以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98 | 渔业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五)渔业船舶经营者雇佣未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适任证书、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书的人员上船作业的,按每雇佣1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按照雇佣人数进行处罚 |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 按每雇佣一人5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 ||
| 99 | 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 |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渔业船舶船员在航行、作业和停泊过程中,违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操作的,由渔政、渔港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造成任何后果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
| 一般 | 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内的 | 并处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或造成人员伤亡的 | 并处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00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没收该渔业船舶。 | 渔业船舶未经检验、未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擅自下水作业的 | 没收渔业船舶 | |||
| 101 | 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二条,按照规定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继续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轻微 | 船长小于7米, 及时改正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收缴失效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强制拆解应当报废的渔业船舶 | 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 船长小于7米的,且造成较严重后果 | 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较重 |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 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且造成较严重后果 | 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严重 | 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且造成较严重后果 | 并处3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特别严重 | 船长大于等于45米且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并处4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2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从轻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限期及时改正的 | 责令立即停止作业,限期申报检验 | ||
| 一般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 | 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严 | 渔业船舶应当申报营运检验或者临时检验而不申报,限期多次仍不申报检验,或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的 | 逾期仍不申报检验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
| 103 | 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等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重要设备、部件的;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立即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经检验合格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制造、改造、维修渔业船舶的; (二)擅自拆除渔业船舶上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的; (三)擅自改变渔业船舶的吨位、载重线、主机功率、人员定额和适航区域的。 | 轻微 | 船长小于7米, 及时改正 | 责令立即改正;正在作业的,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停止作业的,强制拆除非法使用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或者暂扣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 每艘船罚款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 |
| 一般 | 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 船长小于7米的,且造成较严重后果 | 每艘船罚款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 | |||||
| 较重 |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 船长大于等于7米小于12米,且造成较严重后果 | 每艘船罚款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 | |||||
| 严重 | 船长大于等于24米小于45米; 船长大于等于12米小于24米,且造成较严重后果 | 每艘船罚款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 | |||||
| 特别严重 | 船长大于等于45米且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 | 每艘船罚款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 |||||
| 104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影响或后果较小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造成较严重的影响或后果的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
| 105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6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或者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7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8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 | 并处猎获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4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猎获物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猎获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09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九条,禁止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批准文件,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进出口等批准文件。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证件、专用标识、有关批准文件和违法所得 | 并处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伪造、变造、买卖、转让、租借特许猎捕证、狩猎证、人工繁育许可证及其专用标识或者有关批准文件,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15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0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物及其制品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没收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 | ||||
| 111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时改正或影响较小的 | 没收野生动物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及时改正,影响较大或造成一定后果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及时改正,危害影响很大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
| 112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下,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2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4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金额或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并处野生动物价值7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13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未依法实施进境检疫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轻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数量较少或者价值较低,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没收所引进的野生动物 | 并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较重的 | 并处100000元以上18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非法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数量很多或者价值很高,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并处180000元以上2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4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从轻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野生动物价值金额5000元以下,限期捕回,造成的影响较小或后果较轻微的 | 责令限期捕回;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减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 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野生动物价值金额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限期未捕回,造成的影响较重或后果较重的 | 处20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将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野生动物价值金额20000元以上,限期未捕回,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5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没有捕获物的 |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 | 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一般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3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从重 |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6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 |||||
| 116 |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售、收购、运输、携带、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少或价值较低,未造成影响或后果较小的 |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 |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较多或价值较高,造成较重影响或后果较重的 |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3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数量很多或价值很高,造成严重影响和后果的 | 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6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 |||||
| 117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从轻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违法所得 | 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 | |||||
| 从重 | 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或者超越人工繁育许可证规定范围,繁育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水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没收水生野生动物、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 |||||
| 118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造成较小危害后果的 |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 |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上3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外国人未经批准在中国境内对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科学考察、标本采集、拍摄电影、录像,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可以并处3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19 | 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发生一般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 并处20000元以上4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发生较大、重大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 并处40000元以上7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 | 并处7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
| 120 | 发生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二)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不按照规定报告的。 有前款第(二)、(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一般 | 不按照规定报告 | 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 处以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不按规定报告致损害扩大或呈持续状态 | 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1 | 拒绝现场检查或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接受现场检查,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 予以警告 | 并处6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拒不接受现场检查 | 并处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 | 并处1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2 |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 从轻 |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对渔业船舶安全性能基本无影响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对渔业船舶安全性能造成影响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对渔业船舶安全性能造成重大影响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3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 从轻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时间较短(不超过1个月),未对渔业水域及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时间较长(超过1个月),对渔业水域及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时间较长(超过1个月),对渔业水域及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4 | 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 从轻 | 第一次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对渔业水域或生态环境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第二次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对渔业水域或生态环境造成影响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第三次及以上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对渔业水域或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5 | 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 从轻 | 第一次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一次性收购或者运输重量在100千克以下或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第二次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一次性收购或者运输重量在100千克以上、不足1000千克或价值在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第三次及以上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一次性收购或者运输重量在1000千克以上、不足5000千克或价值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6 | 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 从轻 |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内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不足10000元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7 | 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 从轻 | 造成一定后果,或者对安全有一定影响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造成较大后果,或者影响船舶航行、停泊安全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水生生物资源生长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停泊安全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8 | 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 从轻 | 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一次,未造成影响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泊,限定期限内按时返回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或指定的港口停泊,限定期限内未返回,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停泊地点两次及以上的 | 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 |||||
| 129 | 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轻 | 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 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 ||
| 一般 | 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对渔业安全、环境等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超抗风等级出海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对渔业安全、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 | 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 130 | 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 从轻 | 渔业船舶证书有效但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伪造、冒用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1 | 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 从轻 | 消防、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消防、导航、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配备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2 | 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 从轻 | 渔业船舶标识不清晰或者存在缺损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规定制装或者遮盖、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无法正常识别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规定制装或者遮盖、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经核实出海作业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3 | 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 从轻 | 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但不能正常使用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4 | 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 从轻 | 渔船进出渔港未施行报告,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渔船多次进出渔港未施行报告,或者多次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渔船多次进出渔港未施行报告,或者多次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造成渔业港口或水域资源和环境受到污染或影响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5 | 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 从轻 | 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30千克以内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30千克以上、不足100千克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100千克以上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6 | 违反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七)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 从轻 | 违反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1-2艘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违反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3-5艘,对渔业港口或水域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违反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3-5艘,对渔业港口或水域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7 | 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 从轻 | 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产生渔业安全隐患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造成渔业生产事故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8 | 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从轻 | 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5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酒后驾驶渔业船舶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5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造成渔业安全事故的 | 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139 |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鱼苗的 | 《山东省内陆渔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鱼苗的,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每万尾十元处以罚款。 | 轻微 |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鱼苗,及时改正,数量较少、造成的影响或后果轻微的 | 没收其违法所得 | 并按每万尾10元处以罚款 | |
| 一般 |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鱼苗,数量较多、造成一定影响或后果的 | 并按每万尾10元处以罚款 | |||||
| 从重 | 未经批准擅自生产销售鱼苗,数量多且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的 | 并按每万尾10元处以罚款 | |||||
| 140 |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或者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从轻 | 渔捞日志填写不规范的 | 给予警告,责令改正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 |
| 一般 | 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的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 | |||||
| 从重 | 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的 |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