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2-031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政协提案办理情况 |
| 成文日期 | 2022-04-2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尊敬的袁*锋、刘*丽、杨*建等委员:
十分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支持。您在区十五届政协一次会议提出的第99号提案经研究,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整治商家充值卡消费的建议》已收悉。当前,预付卡消费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一些不法商家利用预付卡管理法律法规的缺失,发放预付卡而不提供商品或服务,甚至“跑路”进行欺诈骗钱,给消费者的财产造成损失,有的经营者更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预付卡诈骗犯罪,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
深入研究,学习了解预付卡相关法律法规,寻求法律支撑。
一是在国家法律层面,商务部制定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第五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单用途卡行业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用途卡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三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对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的单用途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状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及非现场检查。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检查”。第三十五条“商务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通过12312商务举报投诉服务平台接受与本办法有关的举报和投诉。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参照地方法规条例。《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分别由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分工实施”。另外,《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第四条“各地商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联席会议的安排,做好商业预付卡的行业管理工作”。第二十五条“对商业预付卡违法违规行为,商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或移送相关执法部门等方式处理。商务部门应当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发现经营者存在侵犯消费者权益、欺诈、实施非法金融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移送相关职责部门处理”。
目前山东省未出台具体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根据已出台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参照《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江苏省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细则(试行)》,商业预付卡管理商务局为主管单位。
按照12345热线办理要求,我们市场监管部门充分履行部门职责,进一步发挥市场监管职能,积极主动,靠前一步,主动作为。2021年受理预付费卡608件,占去年受理总件数的14.5%,其中成功解决的124件,商家跑路无法联系的有484件,2022年1月1日至4月15日,受理预付费卡投诉127件,成功解决的21件。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没有强力的法律法规做支撑,管理困难,面对“跑路企业”无法联系,追回困难。对于预付卡消费有如下建议:
加强宣传,引导群众理性选择。通过多种新闻媒介,引导群众在购买预付卡时,认真了解预付卡使用的范围、期限、退款条件等细节,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市场信誉好、经营状态佳的企业;对于优惠力度极大的充值卡,不贪小便宜,不盲目跟风,而应理性选择,合理充值。针对预付卡特点,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解读与预付卡发放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利用曝光典型案例等方式,对消费者提示消费风险,加强警示教育。利用各种宣传渠道,警示消费者谨慎购买预付卡,增强理性消费理念,及时处理预付卡问题的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协同,形成监管合力。建议成立预付卡服务专班,协同相关单位共同处理预付费监管和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协调处置重大案件,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及时向司法部门移交问题线索和材料。加大协调和配合力度,互通情况、协同监管,严密防范发卡企业违规行为,形成监管合力,尤其对住宿、餐饮、商业零售、美容、健身、洗车等服务行业发预付卡进行重点监管。
严格执法,打击预付卡违法行为。对恶意使用预付卡骗取消费者钱财的不法行为,以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对违法经营者进行严厉查处,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采用信用监管手段,着力解决卷款跑路、恶意欺诈、虚假承诺等涉及预付卡失信问题,将情节严重者及时列入黑名单。建立“黑名单”制度,让无良商家退出市场,倒逼其遵规守法,同时对跑路商家建议消费者走法律程序,用法律捍卫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