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某某复议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
发布日期: 2022-03-09 15:30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韦某某

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韦某某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批准,行政复议决定延期至2022年3月9日前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2021年9月30日在12315平台举报编号1370812002021092623423402的案件做出不立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调查核实并重新答复。

申请人称:(简要摘述)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兖州区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的月饼有掺假掺杂、造假售假、欺诈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违规行为,并提供了所有证据(举报内容详情见举报全文和附件)。被申请人于9月30日作出不立案回复。对于被申请人回复,申请人存在以下异议:
   一、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立案与否需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做出决定,有相应审批程序。但被申请人既未提供不予立案的审批表,也未提供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签署的不予立案凭证,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此行为违反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要求,同时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认真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

二、公司成立都有证件,有证件并不代表可以随意践踏法律,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被申请人回复被举报企业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报告,只是证明企业有资格合法生产销售,不代表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产品合格,与本次购买的产品没有因果关系,如果简单的以被举报人有证照作为产品合格的依据,那么三鹿奶粉事件、瘦肉精事件也就不存在问题了。被举报人是否完全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进货查验义务,是否履行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之进货查验制度,提供了本人购买批次的签字盖章的法定证件,检测报告是否履行了《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是否履行了国家安全标准对该产品的检测范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的问题没有进行全面合法的调查核实,未全面履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里的公平、公正、全面、流程合法的原则,属于形式告知。

再者,申请人在举报书中提到的违法线索:7、配料表中五仁不全,不符合《GB/T19855-2015月饼》4.2.1.3果仁类:包裹以核桃仁,瓜子仁等果仁为主要原料加工成馅的月饼,馅料中果仁含量的质量分数应不低于20%,其中使用核桃仁、杏仁,橄榄仁,瓜子仁,芝麻仁等五种主要原料加工成馅的月饼可称为五仁月饼…8、营养成分表中馅料含量无,不符合《GB/T19855-2015月饼》5.2.1广式月饼理化指标中对馅料每100克应≥65的规定,被申请人并未核查答复。

三、被申请人避重就轻,没有调查和回复申请人举报的全部问题,违反了《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被申请人对此举报不立案的行政行为将导致申请人购买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商品无法维权、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并且产品涉嫌虚假宣传,故此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在法律上存在利害关系。

申请人具有该案件的复议资格(利害关系)依据: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被举报事项作出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77号。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申请人在全国网络12315平台举报记录和被申请人回复告知记录;2、申请人在全国网络12315平台实名认证截图;3、涉案订单的交易记录、物流信息、商品快照等;4、申请人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复议申请人所主张的事实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就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依法履职尽责作出了调查处理,并在合理期限内向申请人作出了回复。

2021年9月26日,举报人韦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举报其在拼多多平台兖州区某公司开设的店铺某专营店购买的广式老五仁月饼1件,发现商品存在造假掺假、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等问题。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27日到被举报人兖州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名称为某专营店,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被举报产品“老五仁月饼”供货商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购货凭证及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出具了“老五仁月饼”包装物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及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依法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货义务。

兖州区某公司提供的被举报月饼的《检验报告》中显示:月饼的感官、酸价、过氧化值、铝残留量、铅、苯甲酸、山梨酸、糖精钠、柠檬黄、日落黄、脱氢乙酸、甜蜜素、菌群总数、大肠杆菌、金黄葡萄球菌、沙门氏菌、霉菌、标签、营养标签等项目均为合格。月饼包装物《检验报告》中的各项目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在被申请人进行现场检查时,该产品已经全部售出没有存货,在无更多直接证据证实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对举报人提出的包装物焦臭、食品异味、腐败变质等情况无法予以支持。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已建议举报人继续提供证据,若确有证据可证实上述被举报情形,被申请人将依据法律进行处理。

根据全国烘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GB/T19855-2015《月饼》推荐性国家标准中“4.2.1.3”果仁类月饼条款的回复函》:2.该条款中“其中使用核桃仁、杏仁、橄榄仁、瓜子仁、芝麻仁等五种主要原料”所列出的五种果仁,是基于“广式五仁月饼”的基本描述,但“等”字的提出,是指在广式五仁月饼配料中不限于上述五种果仁的使用。被举报产品“老五仁月饼”使用配料包括花生仁、葵花仁、西瓜仁、杏仁、核桃仁果仁五种,符合GB/T19855-2015《月饼》的规定。

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30日就举报人韦某某反映“在拼多多平台店铺某专营店购买的广式老五仁月饼存在造假掺假、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等问题”一事的调查情况在全国12315平台上予以回复。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上述规定体现了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系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食品安全机关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进行监管、处理,是出于对不特定公共利益的保护,并不会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被申请人的行为并未对申请人增设任何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申请人若认为兖州区某公司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寻求相应的司法救济。显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行为之间不具有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综上所述:复议申请人举报的事项被申请人已依法受理,经调查核实后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理决定,并且在法定期限内在全国12315平台向当事人进行了回复。因此申请人的主张的事实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不予立案审批表》复印件;2、现场笔录复印件;3、询问笔录复印件;4、当事人经营资质复印件;5、供货商经营资质及单据复印件;6、月饼包装物生产厂家资质复印件;7、月饼及包装物检测报告复印件;8、《关于执行GB/T19855-2015<月饼>推荐性国家标准中“4.2.1.3”果仁类月饼条款的回复函》复印件;9、平台回复书。

经审理查明:2021年9月26日,申请人韦某某在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济宁市兖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其在拼多多平台兖州区某公司开设的某专营店购买的广式老五仁月饼存在造假掺假、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等问题。2021年9月27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就投诉举报事项到被举报人兖州区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经营的拼多多店铺名称为某专营店,在检查过程中该公司负责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供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提供了被举报产品“老五仁月饼”供货商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购货凭证及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同时出具了“老五仁月饼”包装物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及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经现场核查,该单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依法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货义务。被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月饼的《检验报告》、月饼包装物的《检验报告》中各项目检验结论均为合格。申请人提出的包装物焦臭、食品异味、腐败变质等情况无更多直接证据予以支持。

另查明,全国烘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GB/T 19855-2015《月饼》推荐性国家标准中“4.2.1.3”果仁类月饼条款的回复函》关于广式五仁月饼配料中不限于核桃仁、杏仁、橄榄仁、瓜子仁、芝麻仁五种果仁的使用,被举报产品“老五仁月饼”使用配料包括花生仁、葵花仁、西瓜仁、杏仁、核桃仁果仁五种,符合GB/T 19855-2015《月饼》的规定。

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就申请人韦某某举报事项在全国12315平台上予以回复告知。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兖州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具有针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依法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申请人认为其购买的涉案商品存在造假掺假、食品包装袋异常、包装污染等问题,遂向被申请人举报。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6日接到举报后,及时就举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查看了该单位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被举报产品“老五仁月饼”供货商及生产商的相关资质、购货凭证及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老五仁月饼”包装物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及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经现场核查,被申请人认定该单位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且依法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查验货义务,被举报人提供的被举报月饼的《检验报告》、月饼包装物的《检验报告》中各项目检验结论均为合格。同时,根据全国烘烤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糕点分技术委员会《关于执行GB/T 19855-2015《月饼》推荐性国家标准中“4.2.1.3”果仁类月饼条款的回复函》关于广式五仁月饼配料的明确,被举报产品“老五仁月饼”使用配料包括花生仁、葵花仁、西瓜仁、杏仁、核桃仁果仁五种,符合GB/T 19855-2015《月饼》的规定。举报人提出的包装物焦臭、食品异味、腐败变质等情况无更多直接证据予以支持。在经过现场检查、询问相关责任人,全面取证后,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

被申请人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将该处理结果及理由通过全国12315平台在线向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涉案举报处理程序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作出不予立案的处理结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要求撤销该处理结果,重新进行调查、答复的主张证据不足,其复议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处理结果。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或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台县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