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2347000/2022-0779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司法局 | 组配分类 | 政策简明问答 |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一、请问《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出台的目的及背景?
《办法》出台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应诉行为,提高行政应诉水平,构建科学高效、职责明确、配合有力的行政应诉体制机制。
《办法》出台的背景是我区原《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济兖政发[2016]12号)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现已到期失效。
为实现政策层面无缝衔接,根据区政府工作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了《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
二、请问《济宁市兖州区行政应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行政应诉承办单位的确定、收文批办和举证答辩。《办法》分别规定了以区级政府为被告,以政府组成部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和受政府委托的组织为被告和以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承办单位的确定、收文批办程序及举证答辩程序。
(二)主动纠错机制。《办法》规定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前,行政机关发现被诉行政行为确有违法的,应当依法主动纠正。在诉讼过程中,行政机关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及人民法院。
(三)判决处理。《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收到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后,认为应当上诉或申请再审的、认为裁判文书有履行内容或者需要作进一步处理的,应当视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四)裁判文书备案。《办法》规定了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向区司法局备案。
(五)上诉及再审处理规则。《办法》对区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承办单位要求上诉或者申请再审的应当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
(六)依法主动履行裁判文书及司法建议落实反馈。《办法》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向行政机关制发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
三、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政策解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司法局
具体联系人:孔甜甜
咨询电话:0537-3413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