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2-073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2-10-21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药品监管行政处罚】济宁市兖州区郭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
发布日期:
2022-10-21
16:49
信息来源: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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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9日,我局接到《政务热线办理单》,根据该投诉举报单的线索对位于兖州区某某玻璃厂北邻的成人用品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单位负责人郭某某当场承认举报人提供的收款账号以及产品照片中的实物为其单位所销售。现场检查时,在该单位经营场所柜台内发现4种产品分别为:“虎虎生威”、“第二代野狼”、“真功夫”等产品。经抽样检验上述产品“虎虎生威”和“第二代野狼”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且上述两种产品外包装及说明书中均标示有功能、主治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故上述产品属于药品范畴。我局执法人员收到济宁市食品药品研究院的检验报告后,并向郭某某送达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时,郭某某已搬离上述经营地,执法人员使用电话与当事人联系,当事人的手机一直处于关机状态,其明显存在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的情况。根据济宁市食品药品研究院的检验报告以及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假药认定书判定郭某某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将此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同时报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