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MB281530XF/2022-0766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 组配分类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 |
| 成文日期 | 2022-10-1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食品生产经营行政处罚】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批发超市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发布日期:
2022-10-19
09:32
信息来源:兖州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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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当事人济宁市兖州区漕河镇***批发超市构成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豇豆的违法行为,在购进涉案豇豆时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经我局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3.没收违法所得贰拾叁元捌角(¥23.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