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11244X/2022-000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应急管理局 | 组配分类 | 制度汇编 |
| 成文日期 | 2022-01-07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兖安监字〔2018〕28号
区安监局关于规范一般行政处罚程序的通知
局有关科室,区安监大队:
为加大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规范区安监局对一般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案审批。审核意见。主要由安监大队负责人签署。如同意立案的,应当填写“同意或者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审批意见。主要由局分管负责人签署。如同意立案的,应当填写“同意或者同意立案”,并签署姓名和日期;不同意立案的,应当注明理由。
二、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是局内部审理程序,在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之前制作的文书。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审核,局分管政策法规科的负责人审批。需要听证的案件,应一并提出听证告知意见。
三、案件处理呈批表。对所有行政处罚案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需经案审委会议集体讨论),由局分管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审核,由主要负责人审批。
四、行政处罚告知书。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诉权和申辩权的通知性文书。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五、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2万元以上)。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用来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的法律文书,适用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六、进行听证、陈述申辩
七、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案件承办人员根据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复核意见或者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意见,拟对违法行为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通过该文书提请局政策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呈报局分管政策法规负责人进行审批。
八、行政处罚集体讨论。出席人员及签名。应注明应到多少人,实到多少人。所有出席人员均应在讨论记录上签名,严禁代替他人签名。
九、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结案审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案件终结时,由案件承办人员制作的关于案件查处执行完毕,报请局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的内部审批文书。
2018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