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55522020XE/2021-0114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人社局 | 组配分类 | 公共服务 |
| 成文日期 | 2021-09-06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序号 | 部门职责 | 事项名称 | 事项编码 | 事项类型 | 设定、行使依据及有关条款 | 实施层级 | 实施权限 | 对应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及依据 | 备注 |
1 | 贯彻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 | 山东省技师工作站认定 | 3700002014006 | 公共服务 |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2〕4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技师工作站,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充分发挥行业、技工院校、企业现有高技能人才作用,通过采取名师带徒、技术交流、技术攻关、技术改造、科研创新和校企合作等方式,培养思想道德好、技能(技术)水平高的高技能人才队伍,进而推动行业、企业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模式。第三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山东省技师工作站审批、管理工作。 | 县 | 材料初审报送 | 直接实施责任: 1.审核县属及县属以下企业(或行业部门)申请设立山东省技师工作站的材料。 2.汇总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 | 承担技能人才表彰的推荐、选拔、申报管理相关工作。 | 齐鲁首席技师评选 | 3700002014007 | 公共服务 | 1.【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5〕233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齐鲁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第五条: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齐鲁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 | 县 | 推荐县级候选人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推荐本地候选人。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外地调入人员职称确认 | 3700002014009 | 公共服务 | 1.【部委规章】《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0〕4号):评聘的专业技术职务,经批准在哪个范围内评聘的,则在那个范围内有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或变更工作专业,应按拟新聘职务的管理办法和任职条件要求,重新考核、评审或确认任职资格。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积极探索跨区域职称互认。 | 县 | 调入本县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中、初级职称确认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确认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对确认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 | 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初审推荐工作。 | 职称评审及核准备案 | 3700002014010 | 公共服务 |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人事隶属关系和任职资格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管理权限分别为:(一)省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二)设区的市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三)县、市、区政府人事部门、省直部门(单位)、设区的市直部门、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经济组织,分别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经评审通过又经公示无异议的,必须经该评委会的组建部门核准并正式行文公布后方可生效。授权组建的评委会的评审结果,应报授权部门备案同意后,方可核准公布。 2.【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下放到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或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具备条件的设区的市,可向县(市、区)和人才智力密集的企事业单位下放中、初级评审权。 | 县 | 中、初级职称评审及证书管理 | 直接实施责任: 1.部署全县(市、区)职称工作,明确时间、程序、政策等要求; 2.主动公开有关评审委员会的适用范围及办事机构等信息; 3.对核准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结果; 4.公布评审结果; 5.发放职称证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 | 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审批工作,负责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初审推荐工作。 | 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职称资格认定 | 3700002014011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有关具体问题的说明》(人职发〔1990〕11号)首次评聘工作的实践证明,对国家教委承认的正规全日制院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满考核定职,既能保证初定职务的质量,又可大大减少评审工作量。所以今后在经常性的评审工作中,对正规院校毕业生,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不需再进行评审。 | 县 | 中、初级职称的认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对认定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6 | 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管理工作。承担济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授权组建的中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工作。 | 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 | 3700002014012 | 公共服务 |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评委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如因特殊情况,可以临时组建,也可随时调整或撤销。 2.【省委省政府文件】《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办发〔2018〕1号),清理规范全省各级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公布高、中级评审委员会目录。完善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明确界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业和人员范围。 | 县 | 中级、初级职称评委会备案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备案条件、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开展公共服务事项,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并及时反馈备案结果。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7 | 承担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有关工作。 | 信息公开 | 3700002014013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2号,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 县 | 负责本单位信息公开 | 直接实施责任: 1.依法依规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2.依法依规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8 | 养老、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 社会保险登记 | 3700002014016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条:企业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同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3.【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9 | 负责全区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缴费申报 | 3700002014017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0 | 负责全区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费缴纳 | 3700002014018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3.【部委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条: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二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社会保险费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追回流失的社会保险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1 | 负责全区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负责经办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业务。 |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3700002014019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第八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职业年金转移接续经办规程(暂行)〉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7号)第七条: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跨省流动的、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按以下流程办理:(二)转移接续申请。参保人员新就业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 4.【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第八条: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 5.【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四十条:参保人员须持户籍关系转移证明以及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等材料,到转入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参保表》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村(居)协办员负责检查其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并按规定时限将《参保表》和《转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乡镇(街道)事务所。…… 6.【部委文件】《关于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5〕1726号)第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和军队复员干部,以及由人民政府安排到企业工作和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其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安置地负责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7.【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山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50号)第四条:参保人员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2 | 负责全区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 | 社会保险记录查询打印 | 3700002014020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七十四条: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 2.【部委规章】《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员及其用人单位开放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程序,界定可供查询的内容,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网点、自助终端或者电话、网站等方式提供查询服务。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3 | 负责全区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 | 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3700002014021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第二十一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第七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 2.【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一)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 3.【部委规章】《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令)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4.【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5.【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 6.【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32号)第三十七条?参保人员符合退休条件的,参保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人员待遇核定。 7.【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第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以下简称乡镇(街道)事务所)具体经办,行政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居)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保险费收缴、基金申请和划拨、个人账户管理、待遇支付、保险关系注销、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基金管理、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待遇领取资格核对(即资格认证)、内控稽核、宣传咨询、举报受理等环节。 8.【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6号)第十条:关于养老保险经办管理驻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由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经办。驻济以外省直单位,原则上由设区的市集中经办管理。市、县级机关事业单位的经办管理方式,由各市确定。驻鲁中央国家机关所属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其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管理工作,实行省级集中经办管理。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二)未将社会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的;(三)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四)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的;(五)有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的。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4 | 负责全区企业养老、工伤保险基金的收缴、支付、管理工作;负责全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工作 | 工伤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3700002014022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2.【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第四十六条: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四)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五)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3.【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发〔2011〕25号)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五十八条: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由经办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记录的;(二)不按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的;(三)收受当事人财物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5 | 养老、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管理及参保人员经办服务 |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支付 | 3700002014023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2010年10月28日公布,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五十条: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十条: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失业保险金;(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3.【部委规章】《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受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审核确认领取资格,核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期限及标准,负责发放失业保险金并提供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省政府规章】《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1号)第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5.【部委文件】《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7号)。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按规定参加其失业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职工医保,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6.【部委文件】《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二、审核程序(一)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反馈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公布)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8号)第三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6 | 负责劳动者就业(失业)登记、调查、统计工作 | 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 3700002014024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2.【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3.【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 4.【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75号)“(八)……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和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等相关信息,并支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直接打印相关记录。” 5.【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就业与失业登记管理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6.【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一、认真落实放宽失业登记条件的有关要求……。”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就业失业登记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3.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7 | 负责就业困难群体就业援助工作 | 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 | 3700002014025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2.【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3.【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就业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2010〕29号)“(二)明确对象范围条件,确定帮扶政策措施……。” 4.【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5.【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15.加大失业人员就业援助。” | 县 | 在全县统筹实施就业困难人员援助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3.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8 | 拟订公共就业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统筹全区就业、创业经办服务工作 | 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 | 3700002014026 | 公共服务 | 1.【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内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2.【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116号)“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全面执行公共就业服务各项制度,包括……专项服务制度等……。” 3.【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七)健全公共就业服务制度。全面实施统一的……大型专项就业服务活动制度……等各项就业公共服务制度……。” 4.【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五、聚焦重点群体促进就业……。”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面向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者等重点群体的专门就业服务,对城乡所有劳动者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公开活动相关内容。 2.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公正、公平、公开。 3.做好活动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19 | 落实高校毕业生政策,服务全区大中专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 | 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 3700002014027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2.【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八条:“……(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高等学校学生提供职业供求信息,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 4.【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16.促进以高校毕业生为重点的青年就业。”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派遣和就业服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3.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0 | 负责创业担保贷款服务工作 |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补贴服务 | 3700002014028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2.【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七条:创业人员自筹资金不足的,可以向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按照规定提供贷款担保,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给予贴息扶持。 4.【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8.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支持创业就业。各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提供低费率的担保支持,提高小微企业贷款可获得性。……10.完善创业税收及补贴政策。”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创业补贴等管理服务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3.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1 | 贯彻落实就业创业、促进就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 创业服务 | 3700002014029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十二条: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2.【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八条:“……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优化创业环境,提高劳动者素质,鼓励帮助劳动者自主创业。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基地的小企业和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孵化服务、融资等扶持,并在场地使用、用水、用电等方面给予优惠。 4.【省委省政府文件】《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30号)“9.构筑创业发展高地。鼓励省属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和相关公共服务机构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孵化机构……。”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创业服务活动 |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工作方案,主动公开活动相关内容。 2.按照工作方案组织实施,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活动公正、公平、公开。 3.做好活动绩效评估和后续跟踪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2 | 举办人力资源市场,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活动 | 公共人力资源市场服务 | 3700002014030 | 公共服务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一)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4.【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2014年12月23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30日第二次修正,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 县 | 举办县级人力资源市场,拟定服务规范,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招聘活动等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3.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部委规章】《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第三次修订)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经营性职业中介活动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3 | 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社会化服务工作。 | 流动人员人事管理服务 | 3700002014031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标准,依法免费提供公共人力资源服务。 4.【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 | 县 | 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3.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行政法规】《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2018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700号)第四十五条: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地方性法规】《山东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2015年7月24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9号公布 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费用的,由其主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将违法收取的费用退还劳动者,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4 | 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 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 3700002014032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就业状况作为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标,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建立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的联动机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 3.【部委文件】《关于建立推动家庭服务业发展促进就业部门协调机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09〕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与各成员单位建立定期沟通协商制度,……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因地制宜,确定牵头部门和职责分工。” 4.【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43号):“(二十五)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牵头、有关部门单位参加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5.【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0〕43号文件加快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3号):“(二)鼓励各类人员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 | 县 | 在全县范围组织实施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3.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5 | 组织开展就业创业培训 | 就业创业职业培训 | 3700002014033 | 公共服务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04年4月2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公布,2009年11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2016年3月30日修正)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职业教育、培训,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公共职业教育、培训体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发展经济和调整产业结构、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完善就业服务、加强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就业援助等措施,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 3.【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二十)……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4.【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省委省政府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建立并推行劳动者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 | 县 | 在全县范围开展就业创业职业培训服务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反馈服务结果。 3.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 | 1.【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2016年修正本)第六十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等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主席令第七十号,2007年8月30日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6 | 承担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34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厅发〔2003〕17号)第二条:各级别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均设英、日、俄、德、法、西班牙、阿拉伯等语种。各语种、各级别均设口译和笔译考试。第六条: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务工作,国家外国专家局培训中心承担口译考试考务工作。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3〕21号)第二条: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纳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三条: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考试等级划分与专业能力:(一)资深翻译:(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三)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四)三级口译、笔译翻译。第四条:资深翻译实行考核评审方式取得,申报资深翻译的人员须具有一级口译或笔译翻译资格(水平)证书;一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取得。资深翻译和一级口译、笔译翻译评价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和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标准的考试办法。申请人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口译或笔译翻译的考试。第六条: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语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对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3.【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调整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实施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60号)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口译考试考务实施工作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其他事项部门职责分工不变。二、在2018年下半年口译考试中,将选择部分条件成熟的考区、考点进行机考试点。自2019年起,口译考试将全面实行机考。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承担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7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36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1号)《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二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全国统一组织、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评分标准。资格考试设置两个级别:经济专业初级资格、经济专业中级资格……。第六条:报名参加经济专业中、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拥护中国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第十四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国务院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人事部负责,委托全国职称考试指导中心具体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当地职改领导小组决定。 2.【部委文件】《暂行规定》(人职发[1993]3号)五、本规定第四条只适用于1993-1994年度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其报考人员参加工作年限和担任专业职务年限的计算截止1994年12月31日。从1995年开始,除第一、二、三条规定外,一律按《暂行规定》执行。 3.【部委文件】《关于调整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设置的通知》(人办发[2002]18号)四、有关事项……(二)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考试公共科目的名称均为"经济基础知识"……。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8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37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第二条审计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和中级(审计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第七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审计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四、考试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批准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经资格审查合格后,发给准考证。考生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 2.【部委文件】《审计署、人事部关于印发<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2〕58号)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第三条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考试和评审是评价工作的两个环节,凡要求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的人员,须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考试并在同一次考试中取得双科合格成绩后,方可申请参加评审。第五条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事部、审计署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负责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第九条凡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审核同意后,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29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38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国家统计局、人事部关于印发<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统字〔1995〕46号);《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统计专业资格考试由人事部和国家统计局共同负责。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和确定合格标准,会同国家统计局对考试进行指导、监督、协调。.......。《<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一、国家统计局和人事部成立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两部(局)领导下,负责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考务工作,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人事司。...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90号)《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办法》第三条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第五条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工作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的统一领导下进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联合组成的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统计考试办),负责研究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相关政策和评价标准,指导、监督和检查高级统计师资格评价的实施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0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39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卫人发〔2000〕462号);《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七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八条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由卫生部、人事部共同负责。 2.【部委文件】《关于<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卫人发〔2001〕164号);《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实行全国统一组织、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大纲、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合格标准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第七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 3.【部委文件】《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 4.【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医教协同进一步推进医学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63号); 5.【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完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人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卫人字〔2015〕17号),2013年以后(包括2013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招聘的从事临床类专业岗位的本科以上学历毕业生,自2016年(中医临床类专业自2018年)起报考相应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必须提交《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1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40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出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3号)第五十三条:国家对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2001]86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的人员,必须符合《暂行规定》中与报名有关的各项条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按规定携带有关证件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2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41 | 公共服务 | 1.【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1995年3月22日建设部、人事部文件建房[1995]147号)第四条:建设部和人事部共同负责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考试、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 2.【部委规章】《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1995年3月22日建设部、人事部文件建房[1995]147号)五、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考核推荐,持报名登记表,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文件。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3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42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都发[2004]1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都发[2004]1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都发[2004]13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七条: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1次。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4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全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43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2011修正)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3.【部委规章】《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47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注册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4.【部委规章】《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第九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四)监理工程师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名单……。 5.【部委文件】《关于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建监[1996]462号)一、考试组织管理(三)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组织实施各项考试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6.【部委文件】《关于做好1998年度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人办发[1997]105号)(四)、人事部和建设部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考试的考务管理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5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44 | 公共服务 | 1.【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6号)二、人才队伍建设主要任务(三)统筹推选各类人才建设6.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发展目标:适应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以人才培养和岗位为基础,以中高级社会工作入才为重点,培养造就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 2.【部委文件】《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11]25号)12.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引导和鼓励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七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第五条:……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4.【部委文件】《关于印发〈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2号)第三条:高级社会工作师实行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制度。参加考试合格并通过评审,方可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资格。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6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45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事部发[2012]56号)《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依法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七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实行会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7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一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46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层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委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五条:注册建造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注册建造师分为一级注册建造师和二级注册建造师。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8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47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二章第七条:国家实行注册建筑师全国统一考试制度……。 3.【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4.【部委文件】《关于建立注册建筑师制度及有关工作的通知》(建设〔1994〕第598号)二、建设部负责注册和注册管理工作。……人事部负责考试工作,负责考试大纲、试题及合格标准的审定并组织实施考务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39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48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二是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制度,授权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8号)《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六条:应急管理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制定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与监管。《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承担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急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0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49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1992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一次修订,2017年4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三十条: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规定。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4号)《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六条:注册测绘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六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1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50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1985年9月6日通过,2009年8月27日第一次修正,2013年12月28日第二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三次修正, 2017年12月27日第四次修正,2018年10月26日第五次修正)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计量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40号)《注册计量师制度暂行规定》第三条: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第七条:注册计量师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七条: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2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51 | 公共服务 | 1.【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订)第84项:列入政府管理范围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审批。实施机关:人事部、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3〕40号)《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备监理行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统一规划。第六条:注册设备监理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注册设备监理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八条:参加考试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同意,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3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52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修正)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承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考务等具体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4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53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3.【部委规章】《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六条: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5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54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3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正)第八条:开办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相应的技术工人。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国家根据非处方药品的安全性,将非处方药分为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应当配备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3.【部委规章】《关于修改〈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决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第二十条:企业质量负责人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具备正确判断和保障实施的能力。第二十一条:企业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和3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历,能独立解决经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第一百二十五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 4.【部委规章】《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79号)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 5.【部委文件】《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全文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6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56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2011年修正)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建人〔2018〕67号)《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章第六条: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根据市级工作安排,确定县级是否直接实施责任。 | 1.【部委规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7 | 拟订全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招聘、竞聘、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报名 | 3700002014057 | 公共服务 | 1.【法律】《根据当年度主管部门印发考务文件。》根据当年度主管部门印发考务文件。 | 县 | 提供网络报名平台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公示办理程序、办理条件、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 1.【部委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第三章全文。 2.【部委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规〔2017〕11号)全文。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8 | 组织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考核认定、考试等政策规定。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 | 3700002014059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5]6号)全文 2.【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4号)全文 3.【部委文件】《关于启用新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41号)。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发放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49 | 承担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兑现、区域人才合作相关事务工作 | “山东惠才卡”办理 | 3700002014061 | 公共服务 |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鲁人社规[2018]5号)第四条:“山东省向符合条件人才颁发高层次人才绿色通道服务凭证(山东惠才卡),高层次人才凭“山东惠才卡”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 县 | 审核上报人才材料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省直部门文件】《山东省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规定》(引进)单位向同级服务窗口提出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后,收回“山东惠才卡”,取消其享受绿色通道服务资格。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0 | 负责留学回国人员来兖就业指导及服务工作 | 《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办理 | 3700002014066 | 公共服务 | 1.【省直部门文件】《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09〕113号文件做好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居留及入出境服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发〔2010〕9号)第二条:“符合申请居留许可和多次签证条件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省公安厅出具统一格式的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并抄送具有审批权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所在地公安部门,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相关规定审批;符合申请进出境物品通关免税条件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向青岛海关出具统一格式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并抄送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所在地海关,由当地海关按相关规定审批。” | 县 | 审核上报证明材料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1 | 指导监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更正职业资格证书信息申请 | 3700002014067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职业资格证书网上查询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持证人可携带本人身份证件、证书原件,到核发证书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办理更正手续。 2.【省直部门文件】《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规则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44号)第十章第六十四条证书个人信息变更:可修改信息的,申请人须带齐原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二寸免冠照片1张,填写证书修改申请。若因身份证重号等原因导致身份证号变更的,还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负责按照规定受理本级鉴定机构考生个人信息修改申请,并留存好受理材料,一般留存一年。 2.负责在系统内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向市中心上报本机构的考生个人信息修改申请。 3.认真核实本级鉴定机构考生个人信息修改申请,确保修改申请行为合法、合理、规范。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2 | 指导监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换发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 3700002014068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 县 | 依规代办补发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依规补发证书或出具书面证明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3 | 指导监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 3700002014069 | 公共服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一次修正,2018年12月29日第二次修正)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备案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2.【部委规章】《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第十六条:申报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可向当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提出申请,由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签发准考证,按规定的时间、方式进行考核或考评。 3.【部委文件】《关于印发<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18版)>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26号)附录E《申请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条件》。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部委规章】《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4 | 指导监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遗失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补发 | 3700002014070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42号)五、证书持有人遗失证书申请补发或因境外就业申请换发证书,所持证书的职业(工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由原证书颁发机构负责审核办理,补发或换发的证书使用原证书编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职业(工种)不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不再补发或换发证书,改由原证书颁发机构出具书面证明,载明原证书详细信息。 | 县 | 依规代办补证事项 | 直接实施责任: 1.直接实施责任:依规补发证书或出具书面证明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5 | 指导监督全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 职业资格证书查询 | 3700002014071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关于做好职业资格证书查询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44号)”各地、各行业负责维护本地区、本行业的证书数据传输上网、数据更换的管理工作。”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按照工作流程和要求,定期、按时、完整地向市中心上报本级机构的证书数据 2.3、做好本级机构构数据备份工作和数据安全防护工作 | 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监察法》《行政许可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的追责情形。 | |
56 | 加大简政放权力度,优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发挥“互联网+”支撑作用,推进网上办事和业务协同,提升服务质量。 | 社会保障卡服务 | 3700002014072 | 公共服务 | 1.【部委文件】《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人社部发〔2011〕47号)第三条: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 县 | 按职责范围确定 |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服务标准,规范服务程序,主动公示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等内容。 2.依法依规提供公共服务,及时准确公开服务信息、服务结果。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服务对象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服务对象的不当行为进行纠正。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