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复议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案
发布日期: 2021-08-31 11:25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申请人韩某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37088219007942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2月10日依法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