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某某复议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堡子派出所案
发布日期: 2021-08-31 11:22 信息来源:兖州区司法局 浏览次数:

申 请 人:  邓某某

被申请人:  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堡子派出所

申请人邓某某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兖公(堡)行罚决字[20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经审查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兖公(堡)行罚决字[20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简单摘录)申请人邓某某认为自己并没有殴打孙秀英,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要求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兖公(堡)行罚决字[20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邓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案件事实清楚。2020年8月26日22时53分,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孙某某丈夫邓某某报警称:在兖州区兴隆庄街道办事处晾衣井村西,有人打他老婆。公安机关调查查明:2020年8月26日22时30分许,在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晾衣井村村西,邓某某因其母亲去世办丧事时没有通知他,对其二嫂孙某某进行辱骂,二人发生争执,后邓某某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某某所受伤不具备法医临床鉴定条件,对孙某某损伤程度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

二、证据确实充分。对被申请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有当事人邓某某、孙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某的证言,法医鉴定不受理鉴定委托告知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及邓某某、孙某某等人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足以认定。

三、办案程序合法。2020年8月26日22时53分,公安机关接警后,辖区派出所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对当事人邓某某、孙某某进行口头询问,见当事人孙某某躺在地上,遂让孙某某先去看伤,然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处理。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展开调查工作,先后询问了案件当事人,查找了现场证人,因孙某某所受损伤不具备法医临床鉴定条件,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技术室对孙某某的损伤程度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在作出行政处罚前,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邓某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最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被申请人在办案程序上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要求。

四、处罚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邓某某因其母亲去世办丧事时没有通知他,对其二嫂孙某某进行辱骂,二人发生争执,后邓某某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后经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孙某某所受损伤不具备法医临床鉴定条件,对孙某某损伤程度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一)情节特别轻微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三)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申请人邓某某因其母亲去世办丧事时没有通知他,对年满六十周岁的孙某某进行辱骂,并对孙某某殴打,后邓某某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对邓玉臣作出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对邓某某的处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法定范围之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邓某某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1、受案登记表;2、受案回执;3、孙某某询问笔录;4、邓某某第一次询问笔录;5、邓某某询问笔录;6、田某某询问笔录; 7、当事人身份信息;8、法医鉴定不受理鉴定委托告知书;9、鉴定意见通知书;10、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1、行政处理审批表;12、兖公(堡)行罚决字[20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3、送达回执;14、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15、治安案件调解协议书。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26日22时53分,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110指挥中心接孙某某丈夫邓某报警称:在兖州区兴隆庄街道办事处晾衣井村西,有人打他老婆。被申请人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对当事人邓某某、孙某某进行口头询问。被申请人于2020年8月27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展开调查工作,先后询问了案件当事人,查找了现场证人,因孙某某所受损伤不具备法医临床鉴定条件,济宁市公安局兖州分局刑事技术室对孙某某损伤程度的鉴定委托不予受理。经调查:2020年8月26日22时30分许,在济宁市兖州区兴隆庄镇晾衣井村村西,申请人邓玉某某因其母亲去世办丧事时没有通知他,对其二嫂孙某某进行辱骂,二人发生争执,后邓某某对孙某某进行殴打。调查结束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邓某某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最后,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申请人邓某某殴打他人作出了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邓某某与孙某某进行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邓某某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申请人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兖公(堡)行罚决字[2020]1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济宁市兖州区或任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鱼台县任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