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760Y/2021-0816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财政局 | 组配分类 | 负责人解读 |
| 成文日期 | 2021-05-14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2021年5月14日,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兖财采[2021]3号),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了解通知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12月29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从细化预留份额、资金支付、信用担保等方面,通过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二、出台目的
为响应国家政策精神的号召,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激励中小企业参与政府活动,使政府采购在扩内需、促消费中发挥应有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通知。
三、主要内容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主要内容如下:
(一)足额预留中小企业采购份额。
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一是小额采购项目(采额限购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二是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6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70%。
(二)加大评审价格优惠力度。
对小微企业产品的评审价格给予支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给予的评审价格扣除比例由原来的“6%-10%”一律调整为“10%”,提升中小企业竞标价格优势。
(三)重制度促规范,健全完善政府采购体系。制定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对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作为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工作的统领性文件,明确了供应商管理、招标文件范本、政府采购监管、信息公开、政策功能等5个方面的规定要求,着力提高政府采购质量效率,助力中小企业发展。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4日起实施。
【政策文件】
兖财采〔2021〕3号 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 济宁市兖州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转发《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转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pdf
联系人:杨富猛 联系电话:341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