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760Y/2021-0815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财政局 组配分类 负责人解读
成文日期 2021-03-01 废止日期
有效性
【主要负责人解读】区财政局局长王天祥对《关于印发兖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01 16:48 信息来源:兖州区财政局 浏览次数:

2021年3月1日,济宁市兖州区财政局出台了《兖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兖财字【2021】11号),为方便公众更加客观、全面和深入了解通知内容,简要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0年8月26日,财政部下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通知要求“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提升管理效能。”

二、出台目的

为响应财政部政策精神的号召,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兖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管理机构职责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作为全区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宏观综合监督,并对国有资产的出租以及处置进行审批。

各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事项的风险控制和监管,按规定权限审核。

各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内部管理和日常维护,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

(二)明确可出租国有资产的范围、出租程序、所需资料

1.行政事业单位出租的国有资产应当符合的条件:实物资产;闲置资产;不便调剂使用的资产;产权清晰;出租资产不影响本单位工作正常开展;承租人租赁资产从事的活动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市场公允价格获取租金收益。

2.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不得对外出租的国有资产:正常需用的资产;租赁期限未满的资产;未取得产权共有人同意的资产;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认定的不得对外出租的其他资产。

3.报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报主管部门审核,并按要求提交相关纸质材料和电子数据;各主管部门对下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国有资产出租事项提出审核意见后,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审批。

4.所需资料。拟出租国有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拟出租国有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入资产的原始凭证、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拟出租房屋、土地的,需另外提供: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批准书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决议、会议纪要等相关资料;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出租价格评估报告及评估结果备案核准文件;出租单位与拍卖机构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拍卖机构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报告;承租的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与承租单位(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或协议意向书;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三)明确出租方式、租赁期限及价格确定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应当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选择承租人。不便于公开招租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期限、租金价格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的批复确定。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确需超过3年的,每2年一个档期,分期分档确定租赁价格,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承租人支付租金,一律在每个支付期前支付。

租赁合同期满后,相关资产按本办法规定仍可对外租赁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重新报批,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优先获得租赁权。

资产租赁合同在履行中若发生资产损失、财物毁损、违反合同约定等争议,一律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明确出租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严禁形成“账外账”和小金库。

(五)其他事项

各行政事业单位将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出租给公益事业单位、社团组织的,要按照面积核定办公用房等资产后出租出借。

1.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已经无偿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按照面积标准核定后,可以继续无偿使用;

2.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已经无偿占用的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腾退;确有困难的,经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机关行政事务管理局批准,可以有偿租赁使用。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3.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团组织,不得无偿租赁租借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资产。确需租赁的,以协议方式定向租赁,租赁价格不得低于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市场公允价格。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本办法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

    【政策文件】 兖财字〔2021〕11号兖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联系人:杨富猛     联系电话:3413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