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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2000/2021-0962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组配分类 土地管理
成文日期 2021-12-0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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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2021年第6号)

2021-12-02 00:00:00 信息来源:兖州区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2021年11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兖州区2021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1]142号)批准征收我区土地9.6728公顷。现公告如下:

一、 征收土地位置及用途

地块一位于益海路南侧,周家村耕地西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2.0882公顷,其中水浇地2.0748公顷,农村道路0.0015公顷,沟渠0.0119公顷。该地块作为仓储用地。

地块二位于益海路南侧,周家村耕地西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2.2112公顷,其中水浇地2.1879公顷,农村道路0.0233公顷。该地块作为仓储用地。

地块三位于益海路南侧,金谷路东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2.6262公顷,其中水浇地0.2619公顷,农村宅基地2.3643公顷。该地块作为仓储用地。

地块四位于益海路南侧,周家村耕地西侧地段。征收土地总面积为2.7472公顷,其中水浇地2.7285公顷,农村道路0.011公顷,沟渠0.0077公顷。该地块作为仓储用地。

二、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附后。

三、 交付土地

本公告后,由有关部门按照签订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及时支付补偿费用,相关各方应及时清理地上附着物,按照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交付土地。

四、其他

本公告在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并在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中公告。对本公告行为有异议的,可以于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济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兖州区2021年第4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H[2021]142号)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除法定情形外,不停止土地征收的实施。

特此公告。

联系人:兖州区自然资源综合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537-3423296。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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