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370812004322533R/2021-0754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组配分类 事后公开
成文日期 2021-11-18 废止日期
有效性
兖州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发布日期: 2021-11-18 17:04 信息来源:兖州区农业农村局 浏览次数:

2021年兖州区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如下: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案号

案由

单位名称

当事人姓名

行政处罚依据及处罚结果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备注

1

济兖(农牧)罚[ 2021 ] 001号

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

优先供应链有限公司

李福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七十八条做出1、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

2决定责令立即改正并罚款18214.8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兖州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已执行

2

济兖(农牧)罚[ 2021 ] 002号

跨省引入动物未落地报告

济宁市任城区柳行办事处田庄村14号

田庆腾

/1、依据《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1、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2、决定罚款2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兖州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已执行

3

济兖(农牧)罚[ 2021 ] 003号

生产销售药残超标鸡蛋

兖州区漕河镇后王村

孙仁华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决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兖州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已执行

4

济兖(农牧)罚[ 2021 ] 004号

生产销售药残超标鸡蛋

兖州区漕河镇后王村

孙仁波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决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兖州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已执行

5

济兖(农牧)罚[ 2021 ] 005号

生产销售药残超标鸡蛋

兖州区漕河镇后王村

孙立涛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决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兖州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已执行

6

济兖(农牧)罚[ 2021 ] 006号

生产销售药残超标鸡蛋

兖州区漕河镇后王村

孙传青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决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兖州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已执行

7

济兖(农牧)罚[ 2021 ] 007号

生产销售药残超标鸡蛋

兖州区漕河镇后王村

孙传球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决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兖州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已执行

8

济兖(农牧)罚[ 2021 ] 008号

生产销售药残超标鸡蛋

兖州区漕河镇后王村

孙仁国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2、决定罚款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工商银行兖州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已执行

















    截止2021年11月,畜牧执法中队共计立案查处各类违法案件8起,累计罚没款项:32814.8元,所有案件均已执行完毕,结案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