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708120043226000/2021-0942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发布机构 | 兖州区审计局 | 组配分类 | 不罚轻罚清单 |
| 成文日期 | 2021-10-29 | 废止日期 | |
| 有效性 |
济宁市兖州区审计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
发布日期:
2021-10-29
16:36
信息来源:兖州区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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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无 | |||
二、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符合法定适用条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 |||
序号 | 违法行为 | 适用条件 | 法定依据 |
| 1 | 被审计单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 1.首次被发现; 2.自行改正; 3.未造成危害后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1997 年10月通过,2010年2月国务院令第571号修 订)第四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3 月通过,2021年1月修订)第三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