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破产指标:从破产审判看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日期: 2021-10-20 10:04 信息来源:兖州区行政审批局 浏览次数:

“办理破产”指标,是世界银行优化营商环境评估体系中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指标是指,企业通过法院破产程序,办理破产清算或实现重整所需的时间、费用、债权人收回的债权比例,以及破产相关法律规定与法院执行法律的情况。

没有本地案例供参考,缺乏专业法官队伍,缺少专业化破产审判机构……,长期以来,破产案件一直因为涉及面广告和专业性强,被称为“商事审判中的难啃的硬骨头”。

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兖州法院积极转变破产案件审判理念、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积极推进破产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进一步完善破产管理人制度,最大程度释放破产重整的制度效应,建立常态化的破产审判府院联动机制、探索破产和审判流程的繁简分流、加大破产审判信息化工作力度,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方面入手,积极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改革。对一些丧失盈利能力和清偿能力,但仍具有运营价值的“僵尸企业”,要积极使用重整、和解程序,帮助改善经营、更新经营,从而消除“僵尸”状态、实现良性发展。

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实现企业破产重整再生。2020年12月28日,兖州法院裁定批准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四公司合并重整计划,并终止合并重整程序。2021年2月4日,投资人已将6亿元投资款全部执行到位。同年3月,管理人已将4家公司的资产、股权全部过户至投资人指定方。债务人、管理人提前15个月对重整计划执行完毕。该案合并重整成功,是贯彻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政策的典型,立足高端装备制造新动能,实现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工厂;该案坚持府院联动,充分发挥企业破产重整司法挽救功能,成功妥善安置了近500名职工,化解了40余亿元债务,防范了地方性金融风险,盘活了土地1051亩、厂房26万平方米,释放了炼钢产能45万吨,解除了环保压力,实现了四家企业整体脱困重生,凸显了破产审判的制度功能与社会价值,为民营企业破产提供了有益经验。

实现破产案件审理“繁简分流、独任制审判。结合破产工作实际,2020年7月10日,下发了兖法发(2020)16号《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工作指引(试行)》,破产案件审理实行“繁简分流”。根据该文件,并结合鲁高法办(2020)21号《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工作指引(试行)》,对山东省济宁市外贸食品公司兖州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进行独任审理。具体为:2020年10月30日,债务人山东省济宁市外贸食品公司兖州分公司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经本院审查,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和债权人数量均较少,符合鲁高法办(2020)21号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工作指引(试行)中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的条件,本院决定适用简化审理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并作出(2020)鲁0812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债务人山东省济宁市外贸食品公司兖州分公司(含山东省济宁市外贸食品公司兖州分公司青年综合部)破产清算的申请。10月31日,指定山东省济宁市外贸食品公司兖州分公司清算组为山东省济宁市外贸食品公司兖州分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的管理人。2020年12月10日(在受理该破产清算案件45天内),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在一债会上宣读了(2020)鲁0812破5号民事裁定书,宣告山东省济宁市外贸食品公司兖州分公司破产,并在一债会上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后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认可该分配方案,并按照裁定认可的分配方案进行分配。2021年1月25日,该案破产程序终结。从裁定受理至程序终结,一共用时88天

破而后立,晓喻新生。兖州法院作为我区优化营商环境“办理破产”工作的牵头单位,兖州法院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加快“僵尸企业”市场出清的同时,运用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等制度,优化资源配置,盘活企业资产,加快“藤笼换鸟”,助力企业脱困。